当前土地承包纠纷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农村产业政策的调整,特别是国家关于扶持粮食生产、调减农业税收、促进农民增收等政策的出台,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在农业经济效益前景看好的形势下,农民承包土地的积极性大大提高。许多外出务工的农民纷纷返乡承包土地,农村土地的供需矛盾问题开始突出,由此引发了不少土地承包纠纷。当前,人民法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值得重视和解决。
一、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特点
与前些年人民法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相比,虽然案件总量没有明显增加,但却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⒈机动地纠纷增多。机动地是发包方在发包土地时,预留的不作为承包地的少量土地,主要用于解决承包期内的人地矛盾、人口变化、户口迁移等需要调整土地的情形。机动地的存在,既是为了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性,同时又能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而适时调整。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有的村组把机动地作为增加集体收入的工具,有的以发包土地的方式来清偿村组债务,甚至一些村组干部利用机动谋取私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规定了两种形式的承包,一是家庭承包方式,二是其他方式承包方式。机动地一般都属于以其他承包方式发包。发生纠纷的,多是村组采取其他方式发包的机动地,而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发生纠纷的相对较少。在发包机动地的过程中,往往操作不规范,产生的纠纷矛盾较多。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而在一些村组擅自扩大机动地的范围,以获取额外的利益,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
⒉群体诉讼增多。在司法实践中,有一部分案件的原告既不是发包人,也不是承包人,而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村民。主要原因是,一些村组干部在发包过程中,不能公正、公开地进行发包,搞暗箱操作,根据亲疏远近确定不同的承包费标准,损害其他村民的利益,引起众怒。因此,其他村民起诉,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或要求将承包地收回重新发包。此类案件往往原告众多,而且容易引发群体上访,法院调解难度大。原任村组干部与新任村组干部之间的矛盾也会引发群体诉讼,有的“下台”村组干部,因为某种利益冲突而寻找借口组织群众上访。
⒊村组当被告的多。虽然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既有村民告村组的,也有村组起诉村民的,但目前村组当被告的案件较多。主要原因在于村组干部在发包土地过程中,单方随意决定提高承包费标准,有的将一块地多头发包,前一合同没有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即将土地发包给他人,导致承包户之间发生冲突。还有的村组干部调整后,“新官不理旧账”,随意撕毁或修改以前的承包合同、随意调整承包土地的面积、范围,从而导致纠纷。
⒋争抢承包土地的纠纷增多。随着粮食价格的上涨,以及粮食直补的发放到位,土地承包可以获得较大收益,因此许多以前撂荒弃耕的土地现在又有人要求耕种。一些自行将土地进行流转的农户也纷纷将土地收回,而一些在二轮土地承包中没有分到土地的农民,也都开始要地。有的村民小组进行了合并,由于合并前的小组每户承包土地面积不同,合并后的小组有的村民要求重新分地。加上集镇建设、招商引资等征地面积的增加,导致土地资源紧张。农民之间为争夺土地承包权、确定承包土地的界址、承包土地被征用后补偿费的分配等问题上经常会发生纠纷。土地仍然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最主要的生活来源,这样,曾经一度缓和的土地承包纠纷又再度突出。
二、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成因
造成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因虽是多种多样,但存在的一些普遍性问题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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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⒉增强合同意识。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一经签订,当事人就应依法遵守,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要通过合同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对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本村组的成员无论男女老少,都应平等地享有承包权。发包方不能厚此薄彼、差别对待。对采取其他方式发包的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优先权。承包合同应当具备主要条款,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承包土地的地块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状况、承包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指导与管理,可以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土地承包签约行为。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⒊增强程序意识。订立土地承包合同应当公开、公正,及时向村民公布土地承包的有关信息,让农民享有知情权,不搞暗箱操作。严格发包程序,首先应当通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由工作小组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再组织实施、签订合同。承包方案应当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符合民主议定原则。承包合同签订后,应当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发放的,应当及时补发。免费版权所有
⒋妥善处理争议。土地承包法已经明确了仲裁的解决方式,一般是在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设立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可以钝化矛盾,减轻诉讼压力。农村土地承包面广量大,土地承包纠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解决难度大,仲裁方式既克服了信访渠道解决问题周期长、成本高的问题,又克服了诉讼程序复杂、审理时间长的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化解矛盾。各地的土地仲裁机构发展不平衡,没有建立的地方应当尽快建立。对承包合同纠纷,乡村组织应当及时进行调解。特别是要发挥民调组织的作用,民调组织调解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而且成本低廉,值得推广。对矛盾较大的案件,当事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