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制下农村土地纠纷的调查与分析

新税制下农村土地纠纷的调查与分析

中共唐河县委办公室

今年以来,随着国家降低农业税税率政策及种粮直补政策的实施,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使农业生产及农民增收出现了多年来少有的好形势。但是,由于土地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资料,在新税制政策的调节下,土地的投入与产出效益比大幅度提高,在激发农民生产热情,调动农民承包土地、依靠土地劳动致富积极性的同时,也造成了许多因土地承包、土地流转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给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如何妥善化解这些矛盾纠纷,正确引导和利用好广大农民在政策刺激下所迸发出来的生产热情,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不容回避而又急待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土地纠纷的主要类型

(一)农户与村组集体之间的矛盾纠纷。税改前,由于种田效益低下,农民增收缓慢,农村大量劳动力纷纷外出务工,造成大面积土地撂荒闲置。据不完全统计,止年,唐河县因外出务工而致使土地撂荒面积达万亩。土地撂荒后,所在村组集体为了保证集体收入,完成农业税费,对撂荒地进行整合集中,且大部分以合同方式承包给种植大户或外地客商,发展特色经济,或结合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发展经济林和用材林。税改后,随着种田效益的提高,外出务工农民受利益驱动,纷纷返乡,要求重新承包土地,但村组已将土地对外发包,并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无地可包,从而造成农户与集体之间发生矛盾纠纷。

(二)农户与农户之间自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原承包户在离家外出前,采取自由结合的办法,以口头协议的方式,将承包土地委托给亲属邻里代耕代种,代耕户承担其间的一切税费。××年税费改革时,大部分代耕代种的土地纳入了耕种农户的计税面积,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委托承包关系。新税制实施后,因双方没有书面协议,原承包户回乡要求收回土地,而代耕户认为自己承担了所有税费,况且又对土地进行了一定的资金投入,提高了生产能力,不愿交出代种土地,由此造成农户与农户之间发生矛盾纠纷。

二、诱发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

(一)国家惠农政策的刺激。今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农业税费大幅度减少,加上农产品价格持续上涨,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地的积极性,使外出务工和过去因逃避农赋而撂荒的农户争相回乡要地,使农村土地也由原来的撂荒变成了现在的争抢。

(二)土地流转程序不够规范。在目前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尚未建立,流转手续、流转程序等方面还缺乏相关政策法律保护的前提下,不少农户既不征求村组集体的意见,也不按照程序履行必要的手续,采用“口头协议”的办法,私下协商,自发进行土地流转。即使签有合同,多数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有的权利义务规定不清,有的合同主体错位,合同期过长,导致合同无效,埋下纠纷隐患。如毕店镇夏庄村在××年与撂荒农户达成口头协议后,将余亩土地转包给另一农户,并签订为期两年的合同,今年撂荒农户要求归还土地,因承包合同尚未到期,新承包户不同意归还土地,可村委当时又没有同撂荒户签订合同,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三)现行土地政策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土地升值后,一些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纷纷回乡要地,甚至当初拒包而没有签订承包合同的农民也要求按政策承包土地。如果不给这些农户土地,则违反了国家“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如果把已承包出的土地收回重分,则又违反了《合同法》、《林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如古城乡王惠村万冲村民小组共有名农民外出打工,造成(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多亩土地撂荒闲置,组里为了完成农业税,把符合退耕还林政策的亩撂荒地再次发包,并与新承包户签订了年林地承包合同。外出农民回乡后,提出要按照国家现行的土地政策,要求村里退还撂荒土地。针对这种情况,如果不给农户土地,则违背了土地政策。但如果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明电号文件精神,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豫政明电号)文件的要求,拔掉树木,重新分地,则又违反了《合同法》和《林业法》规定的相关条款,使基层干部无所适从,左右为难。

(四)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不符合农村实际情况。年进行的第二轮土地承包,为了让广大农民都有地可种,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规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一定年不变。但经过实践的检验,这种政策规定不符合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其原因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家各户的人口数量是不断变化的,特别是在跨度为年的时间内,一般情况下会出生两代人,这就预示着一个农户在年内有可能增加至人,造成一家两代无地可种;而另一些农户则可能因承包土地时老人或女孩较多,老人去世或女孩出嫁后人口减少,可承包土地不变,这样人数少的农户承包的土地较多,人数多的农户承包的土地较少,加剧了土地供求矛盾,引发了大量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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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依法按程序规范各类合同手续。目前尚未发生矛盾纠纷的村组,要对现有的各类承包合同抓紧进行司法公证;对已发生纠纷或存在纠纷苗头的村组,要兼顾多方利益,待矛盾纠纷妥善解决后,也要进行司法公证。在今后的土地流转过程中,流转双方都要及时签订流转合同,并引入司法公证程序、乡村确权程序,对流转时间、享有的权利、相互承担的义务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从根本上防止矛盾发生。

(四)要适时调整,适度规模。针对第二轮土地承包“一定年不变”的要求,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顺应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从有利于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产业化经营出发,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对土地进行适时、适度规模的调整,一则可以解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所引发的矛盾纠纷,二则可以加快农业的产业化步伐,提高土地的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

(五)要着眼长远,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农村的土地纠纷问题。当前农村大量出现的土地承包矛盾纠纷,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农村及农民普遍存在的浓厚的封闭意识、保守意识、小农意识及农民对土地的过分依赖程度。从长远看,加快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步伐,农村、农业、农民的问题至关重要,必须把大量的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进城进镇务工经商,走城镇化的发展道路。因此,各级党委、政府不应就矛盾抓矛盾,要从矛盾纠纷中跳出来,从转变农民的思想观念入手,大力组织农民外出务工经商,积极鼓励农民进城进镇,加快各类民营企业发展步伐,加速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在发展中求稳定,以稳定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