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昌县矛盾纠纷和信访案事件大调处工作机制的建立及运作方式
的建立及运作方式
随着社会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和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涉农事件逐渐增多,而且人们经济事务往来也日益频繁,涉及领域范围不断扩大,使我县民事纠纷和信访案件出现内容新、范围广、调解难度大等特点,由此引发许多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在工作实践中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沉着应对,不断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处访工作力度,积极构建县、乡(镇)、村(社区)、组四级矛盾和信访调处网络,不断完善“党政主导、综治协调、各方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坚持贯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经营,谁负责”和“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等原则,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大资源有机整合,相互衔接配合,优势互补,发挥整体最大效能,增强基层化解矛盾纠纷、息访工作能力,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基层自治组织的自我管理能力,方便人民群众以最低成本解决合理诉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最终实现对案事件“发现得早,控制得了,解决得好”和“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要事不出县”的调控目标。
一、人民调解与其他调解方式的衔接机制
我国现行的矛盾纠纷和信访案件解决方式除了人民调解以外,还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在各种矛盾纠纷和信访案件解决机制中,人民调解是基础,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这就需要各级、各部门及“两新组织”都要根据情况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践中,在充分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的基础上,
1《人民调解法》就对人民调解与其他调解机制的相互衔接作了程序性规定。一是人民调解启动中与其他调解方式的衔接。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需要更多地采用调解方法,强化、健全解决信访和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尽可能地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和信访量在进入司法渠道之前通过政治优势得到化解。《人民调解法》第18条规定,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这些矛盾。这就是说,凡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来解决的案事件,都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或委托)当地人民调解组织来处理。包括公安、法院、检察院在执法、在审、在诉案事件中的可调解部分都可以通过与人民调解组织对接,按照“互谅互让”原则自愿达成协议,有利于缓和矛盾和执行。二是人民调解实施中与其他调解方式的衔接。各级、各部门和“两新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信访案件和各种矛盾纠纷过程中,对于有可能引发治安、刑事的案事件,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这样利于公安机关及时控制态势,加强案事件侦查,消除安全隐患,避免事态扩大;政府部门及时介入,做好应急措施,加强行政调解,避免“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对于调解不成的信访案件和矛盾纠纷应当终止调解,根据案情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三是经人民调解协议达成后与其他调解方式的衔接。各级、各部门和“两新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依据《人民调解法》第33条和法释[2011]5号的有关规定,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
2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人民调解与其他调解方式的联动机制
据了解,在我县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中,80%以上是涉及婚姻家庭、赡养费、抚养费、继承、收养、相邻、人身与财产损害赔偿、物业纠纷等类型案件,而且有50%以上当事人未经基层调解组织调解而直接到法院起诉立案;在各级政府部门行政调解和司法行政机关调解案事件中,也多以土地山林权属、房屋和宅基地争议、人身与财产损害赔偿、婚姻家庭与经济合同纠纷等为主。这些案事件常年发案率较高,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不是邻居就是亲属家人,当事人双方关系相对密切。如果不经过诉讼而用调解结案,不仅有利于改善双方的关系,也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累,促进社会和谐。
针对这种情况,建立人民调解与其他调解方式的联动机制就非常必要。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同一辖区涉及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人身损害、小额债务、抚养赡养、权属争议等适宜用于调解的案事件,当事人到法院要求立案的,法院工作人员依据《人民调解法》第18条之规定,要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特点、优势,并暂缓立案,建议当事人先经人民调解组织或行政(含司法、信访)部门进行调解解决。因为矛盾纠纷和信访案件不论大小,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就要承担诉讼费和委托代理费两笔支出,花费较长的时间进行诉讼。如果进行二审的话时间会更漫长,裁判后还要等待执行等。还有不少当事人不服法院裁判决进行上诉或越级上访,使当事人之
3间的矛盾会更加不可调和。而人民调解和行政(含司法、信访)调解等无需缴纳处理费用,双方当事人通过明法析理,按照“互谅互让”原则自愿达成的协议,不仅更容易自觉履行,而且还修复了被破坏的人际关系。双方当事人如果认为有必要的,依据《人民调解法》第33条和法释[2011]5号的有关规定,还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这就使其产生强制执行的效力。即一方当事人拒绝履约或者未全部履行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就更加提高了基层调解组织的公信力,加大了当事人的违约成本,从而促进当事人依法及时履约,减少或消除不必要的上访。
如果经人民调解或行政(含司法、信访)组织调解未果依法必须进入诉讼渠道的纠纷和信访案件,人民调解组织或行政(含司法、信访)部门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处理情况,以便矛盾纠纷和信访案件及早解决。
同时,依据《人民调解法》相应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各级调解组织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特别是各级调解组织遇到疑难复杂案件难以处理时,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派员予以指导,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在信访和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上的互补与协调发展。
三、人民调解与其他调解方式的整合机制
这就需要各级、各部门和“两新组织”充分利用综治信访维稳工作平台,有效整合所有调解力量,汇成合力,发挥最大效能,并形成常态工作机制,让解决平台变成人民群众解决合理诉求的“终点站”。
4在乡镇,主要是依托乡(镇)、村(社区)综治信访维稳工作平台,按照《乡镇综治信访维稳工作中心制度汇编》的规定要求,建立由乡镇综治办牵头,以司法所、信访办为基础,以法庭、公安为依托,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这三种调解方式为手段,各中心成员部门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整合各种调解资源,共同化解矛盾纠纷和信访案件,及时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首先,村(社)级综治工作站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对信访案件和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包括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事件,都要先行进行人民调解,不要把矛盾纠纷和信访案件直接上交。要依靠人民调解委员会,尤其是依托“十户联防”组织(即每10到15户选一位负责治安联防、调解、帮教、普法、信息报送的中心户长,多数为村民代表、农民党员、“五老”人员),充分发挥我县9083名村民(居民)代表、12929名农民党员和4748名“五老”人员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加强人民调解力量,快速进行入户调解。经两次以上调处未成功又确实难以解决的,以《矛盾纠纷移送调处联系单》形式报知乡镇综治信访维稳工作中心。同时,每月向乡镇综治办上报排查梳理出来的的矛盾纠纷和其它不稳定因素。
乡镇综治信访维稳工作中心对案事件按“八统一”工作流程进行分流调处,即“统一受理、统一表格、统一分流、统一协调、统一时间、统一督办、统一归档、统一考评”。主要表现为:乡镇中心轮流值班人员对来访人员则依据《矛盾纠纷移送调处联系单》和所反映的问题负责按编号填写《乡镇中心接待记录表》和《乡镇中心信访及矛盾纠纷受理事项调处情况表》,详细登记来访人的姓名、
5事由等情况,并区分反映问题、咨询政策、寻求法律援助、矛盾纠纷、信访案件等情况,能现场答复的,现场予以答复,其它问题由当事人持《乡镇中心信访及矛盾纠纷受理事项调处情况表》由中心常务副主任(即乡镇政法综治委员)审核把关后,再由中心主任(乡镇党委副书记)签批分流调处交办意见,由当事人持上述材料交由具体承办的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进行分流调处,并限期办结。属于信访案件的,由中心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召集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程序进行行政调处;属于矛盾纠纷案件的,由司法所和相关协办单位按调解程序进行处理。对于未按期办结的案事件,中心要进行督查督办。对上述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如果认为有必要的,依据《人民调解法》第33条和法释[2011]5号的有关规定,还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于由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事件,乡镇综治工作中心也同样依照中心工作流程进行登记受理后分流调处。中心最后对全部办结的相关材料统一组卷归档,年终时还要对中心成员单位和各村(社区)的工作完成与配合情况进行统一考评,纳入政绩考核档案。
上述经两次以上调处没有成功的,由乡镇综治委主任召集相关部门再进行调处。中心对调处难度大,经两次调处未成功的重大矛盾纠纷和信访案件,可以邀请县级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与当事人约定时间、地点,面对面进行调处。经再三调处无效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事件,乡镇综治信访维稳工作中心应以书面材料形式报送县综治办、县信访局,由县综治办、县信访局移交给有关部门处理。对于需依照法律程序来处理的案事件,乡镇综治工作中心应告知当事
6人有关的权利、程序及办理部门,由当事人走行政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去办理。
同时,乡镇中心在对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和复杂矛盾纠纷处理过程中,要报请乡镇主要领导,明确一名领导全程跟踪包案,直至问题解决。承办单位要随时向包案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制约问题解决的因素。包案领导要亲自办理,确保解决到位。对各村(社区)每月梳理上报的不稳定因素和经乡镇中心集中排查、统计分析后出现的共性问题和矛盾纠纷相对集中的部位,中心要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汇报,也要确定包案领导,研究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必要时,可抽调中心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组成专项调查组,深入实际,分析成因,认真解决。同时,对排查梳理出来的矛盾纠纷和各种不稳定因素、安全隐患每月也要及时上报县综治办。
乡镇综治信访维稳工作中心通过规范工作流程进行按岗定责、按职分流,充分整合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这三种调解手段,综合运用现场调处、巡回调处、上门调处、预约调处、法庭庭前调解等多种形式,形成有效的常态工作机制,及时消除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和信访案件。这样,既促进政府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提高部门间相互协调配合能力,提升政府整体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能力,还可以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避免当事人一有事就直接找书记、乡镇长,这样就可以使乡镇主要领导抽出时间和精力来抓其它重要工作,使平安建设和发展经济两不误。
对县直单位在调处案事件过程中,也可参照乡镇综治工作中心运转流程,通过《县直单位综治工作操作规程》的规定要求,全面加强综治工作平台建设,使各部门将综治维稳防线前移,加强整合
7各种调解力量,充分利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等调解手段,把矛盾纠纷和信访案件化解于初发期,定期向县综治办上报处理情况,并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提高单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能力,予管理于服务之中,有效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使社会管理不断推陈出新,并有效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机关工作高效运转,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总的来说,在不断建立健全“党政主导、综治协调、各方参与”的全县矛盾纠纷和信访案件大调解工作格局中,我们要充分贯彻“调解优先”的原则,完善各级、各部门人民调解组织,充实人民调解力量,加强调解技能培训,使人民调解工作贯穿于各种可调解案事件的调处过程中,并采用司法确认等方式,提高人民调解组织的公信力,使人民群众相信、依赖人民调解并作为首选方式来解决问题。同时,按“属人属事属地”原则,落实各级、各部门处理矛盾纠纷和信访案件的分流化解和定期报表机制,完善领导干部大接访、矛盾纠纷和信访形势分析研判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种调解方式优势和特长,相互衔接配合,整体联动,促进案事件早日“案结事了”。这样,既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累,减少社会对抗,又做到耳聪目明,了然于胸,有效提升政府履职和应急处变能力,密切人民群众和党委、政府的关系,使我县整体维稳状况处于可控制态势之下,信访形势大为改观,为全面建设平安和谐富裕新建昌打下坚实的社会基础。
建昌县综治办王益峰
2012年6月11日
第二篇: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排查纠纷调处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建设平安**、构建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维护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我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现就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通知如下:
一、整合力量,加强基础,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
新形势下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把着力点放在基础。要整合资源,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确保基层有人负责、有人抓、有人干,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网络。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维稳、综治组织协调,以司法为依托,纪检,综治、信访、派出所等部门参加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统一受理、
调处辖区内的纠纷。各单位都要确定相关工作机构或见
了调解组织,具体负责本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各村(社区)要依托各类基层群防群治组织,建立矛盾
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站(小组)和信息员(调解员)队伍。
二、定期排调,防控并举,建立健全矛盾排查纠纷
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按照小矛盾纠纷排调不出村(社区)、单位,一般矛
盾纠纷排调不出乡镇,重大矛盾纠纷排调不出县的要求,
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把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
前排调,建立和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各方、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矛盾排查
调处工作机制。
1.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社情信息网络,切实做好
决策预防、苗头预防、个案预防三个重要环节的预警防
范工作,及时发现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
问题。
2.定期排查机制。认真执行村(社区)、单位每周,
乡镇半月排查制度,及时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
题,全面掌握辖区内的各种矛盾纠纷情况,逐级汇报。
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敏感时期内24小时值班和“零报
告”制度。实行乡镇、村(社区)毛笋纠纷排查调处例
会制度,定期分析矛盾纠纷形势,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3.联合调处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
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组织协调,落实责任,将
矛盾纠纷的疏导化解责任落实到各村(社区)、单位、领
导干部和责任人,要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
有机结合起来,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
芽。要定期召开联调会议,分解细化任务,以事定则,
人随案走,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充分发挥综合优势。
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组织专项治理,对重点
人、重点事、重点地区进行集中排查调处,确保不出问
题。
4.分级调处机制。村(社区)主要以矛盾纠纷摸底
排查为主,做到不漏人、不漏户,信息灵敏,摸排准确,
报告及时;乡镇主要以调处化解为主,对一般性矛盾纠
纷及时调解,确保不出乡镇和单位。
5.督查指导机制。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督
查指导,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定期回
访当事人,督促协调调处事项的落实,及时掌握当事人
的思想和行为动态,防止激化矛盾,发生上访或滋事情
况。
6.应急处置机制。各村(社区)、单位对问题比较突
出、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有基础党政组织和调解
组织负责掌控疏导。对大规模集体上访,有关村和单位
负责人要亲自处理,依法妥善安置,及时上报落实情况,
坚决防止由集体上访演变为群体性事件。
三、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
调处工作责任体系
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摆在村党支部、村委会
及各单位工作的重要位置,按照“一把手”负责任和班
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要求,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
处工作领导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调节谁
落实”的原则,明确各村各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任务,实行重大矛盾纠纷领导包案制。严格考核奖惩,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2、责任单位受理矛盾纠纷后,按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分级管理,归口调处”的原则,及时分流指派到有关单位,接受调处矛盾纠纷的单位要按照分流指派的任务和要求,落实调处责任和措施,及时反馈调处结果。
3、接受单位在接到人调办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调处。并定期向人调办汇报调处工作的进展情况。调解成功后,应将调解结果报送人调办;调解不成的,及时将矛盾纠纷回流至人调办处理。
4、责任单位调处一般纠纷应当在15日内解决,重大复杂纠纷30日内办结。责任单位调处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或跨部门、跨乡镇、街道的矛盾纠纷,应在3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调处的重大、疑难的行政争议,原则上在2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挂牌督办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办结后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人调办报告。不能按时办结的,要报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