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项目投资监管探索
21世纪是绿色的世纪,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已成为一个重要的时代命题。近几年随着国家对林业建设投资的大幅增加,林业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如何加强林业项目投资监管,保证林业投资安全有效运行,使林业建设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已成为当前的重大课题。由于林业投资活动本身的复杂性和林业部门比较粗放的管理模式,投资监管体系建设仍然滞后于迅速扩大的林业投资规模,林业完全按照市场经济体制健康有序运行的基础条件尚不完备,致使林业投资和项目建设领域的监管和预防腐败工作仍然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如何加强林业项目投资监管,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一、建立健全项目投资管理规程
随着国家对林业投资的大幅增加,林业部门对林业项目的投资监管也非常重视。但由于造林工作具有较强的季节性,林木成活和保存受气候环境、营造质量诸多因素的影响,弹性系数较大,由此形成林业部门比较粗放的管理模式,缺乏科学的行之有效的监管规程,资金投放存在着随意性。这就给林业项目投资的安全有效运行埋下了不良因素,也使腐败有了可乘之机。在管理学上有一句名言“:向管理要效益”。林业也需向“管理”要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1.重视项目投资规划,加强项目跟踪管理。林业发展规划是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建设方针、实现林业建设目标的宏伟蓝图,也是国家投入林业建设资金的科学依据。而林业建设项目的投资规划是实现林业规划目标,完成林业资金投入的具体步骤,又是考核林业建设资金投入效益的基础环节。加强林业建设资金监管,首先必须重视林业建设项目的投资规划工作,其建设项目,必须严格界定在国家林业发展规划的框架之内。其次,批准立项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在项目实施前,组织监管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监测,确保计划目标和实际施工任务相一致,从源头遏制项目交叉重复,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国家投资问题的发生,并改革过去项目实施完成组织验收为分阶段验收,确保林业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
2.严格遵守林业项目投资的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合同制,项目招投标制。对林业项目投资,要按规定执行林业项目投资的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项目招投标制,属于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和林产工业工程建设的,还要实行建设监理制。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该“四制”组织实施林业项目工程,使项目投资在“阳光”下有效运行。
3.严格竣工验收。对林业项目,特别是营造林项目,要严格实行检查验收制度,并以验收结果作为资金拨付和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检查验收单位根据下达投资的项目建设内容、承担单位上报备案的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进行检查验收。对营造林面积、造林合格率、成活率重点进行检查,并出具由验收单位盖章验收人签字的验收报告,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把每一次检查验收关把好。
4.加强社会公众监督。各级林业部门应加强林业投资项目的民主科学管理,将每年项目投资下达及项目执行情况列入单位政务公开内容的范围,加强监督力度,使项目投资运行公开透明。对公众举报或反应的问题,要予以重视,要认真核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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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5.进一步加大对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罚力度。要进一步按照违规违纪问题责任追究制的要求,建立起对稽查发现问题的跟踪整改机制。对稽查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整改跟踪,对资金使用效益不高、违规违纪情况严重,特别是对查而不改、屡查屡犯的单位和地区要建议坚决进行项目和资金调控,并建议追究相关人的责任,对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要明确提出处理意见,提高稽查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为促进林业建设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发挥应有作用。
三、积极探索推进林业项目投资绩效评价
投资效益评价是指对一个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益(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和建设效果进行评价的过程。随着林业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国家对林业的投资短短几年几乎呈几何级数上升。按照“十一五”规划要求,我国林业建设投资仍将保持稳定增长。特别是在今年亚太经合组织第十五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代表中国政府承诺到2010年我国森林覆盖率将达到20%。林业建设任务空前繁重。在这投入密集的形势下,必须要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资金监管体系为林业建设保驾护航。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自然、地形及气候条件和造林绿化技术水平,制订一套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林业项目绩效评价办法,对林业重点建设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给予奖励,并在投资上给予倾斜;对绩效评价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其投资进行调控,并推行“问责制”,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这样,形成一套自上而下的联动机制,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增强所有务林人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促进林业项目投资发挥最大效益,推动现代林业建设的快速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