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林保护工程中森林管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工作,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第三条

森林管护,是指对纳入天保工程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看管和保护,以及相关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按照天保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同意是主要责任人,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定期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明晰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保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森林管护应本着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根据森林的生态区位重要程度实行分类管护,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的森林管护项目,要采取措施,将森林管护的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九条

实施单位要合理安排管护站点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管护设备,划定管护人员,做到图册和实地一致。

第十条

实施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森林管护实施方案,作为组织实施以及安排和护资金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一条

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由县(局)、乡镇(林场)、村(组、工区)及管护站点组成的森林管护体系,把森林管护责任具体落实到森林管护人员。集体林区管护站的建设,可依托乡镇林业工作站,充分利用现有条件。

第十二条

国有林的管护应优先安排国有林业企业富余职工,集体林应由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管护,也可委托其它组织和个人管护。根据不同季节和不同区域,合理聘用专职及兼职管护人员,降低管护成本。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推行森林管护项目招标制。

第十三条

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培训森林管护人员,努力提高管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经考核合格的,方能聘为管护员。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十四条

森林管护应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对森林管护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报酬。

第十五条

除国家和地方列入保护名录的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外,在确保不降低森林生态功能、不影响林木生长的前提下,允许管护承包人依据管护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合理开发和利用林下资源,增加林业职工或林农的收益。

第十六条

实施单位要建立完整的森林管护档案,及时准确提交有关报表和信息。积极采用先进的手段,逐步实施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现代化,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好森林管护财政专项资金。第三章

管护责任制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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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林业局备案。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