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隆镇水坑卓茶山林地权属纠纷的情况
汇报和建议
龙川县人民政府:
李副县长
我们是老隆镇老隆村心
二、心五经济合作社,就水坑卓峰山林地权属问题,自2009年至今我们与老隆镇经济联合总社已进行了长达6年之久的行政诉讼,直至今年还没有得到准确的权属归属的定论。虽然2012年县政府作出过(2012)龙林决字第2号处理“决定书”。认定2006年县政府颁发给老隆镇经济联合总社的(2006)第00136号《林权证》属有效权属证。后经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为依据不足,程序不合法,撤消该证,并经省高院终审判决认定为权属来源不清,程序违法。撤消了县政府向老隆镇经济联合总社颁发的(2006)第00136号《林权证》。但老隆镇经济联合总社却以龙川县政府的“处理决定书”没有被撤消并发生了法律效力为由,再次违法申请办理该林地的“林权证”。几经周折,龙川县政府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了撤消(2012)林决字第2号“处理决定书”,并决定对水坑卓峰山林地权属重新作出裁定。我们从县“山纠办”了解到,目前县政府工作分工林业这一块由您主管,因这6年来又关该林地行政诉论的具体情况,可能您不够了解,所以在此特向您及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反映一些问题和建议。
一、请你在主持县政府重新审议裁定老隆水坑卓峰山林地权属前,召集县各有关部门及有关当事人召开一次或多次听证会。充分听取收集各方意见后,再本着尊重历史事实,依法公正公平地作出决议和裁定。这样既符合党的群众路线,又充分体现了人民参政议政。只有充分了解具体历史事实和各有关具体情况后才能作出公平公正的决议。
二、确权,首先必须弄清权属来源。
1、就卓峰山林地权属,解放前直至公社化前一直归属村民个人所有,成立人民公社时归公社大集体,1961年中央颁布《农村人民公社管理条例》即“60条”后,全国各地的山林地、耕地等即统一归基层的各生产队集体所有,一直至今都没改变过。也就是说卓峰山林地自国家颁布“60条”后一直归老隆各生产队所有,至今没有发生任何有关权属转移的事情。
2、老隆镇经济联合总社称从1966年创建“卓峰林场以后即取得了该山林地权属。
从所周知,1966年县政府为响应落实毛主席关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的号召。由当时的副县长王祖武同志亲自挂帅,传部长成海珊同志担任总指挥,抽调老隆公社组织部长骆发明同志担任场长。将知青和被揪斗的“走资派”全部集中在林场内,由我们各生产队派贫农代表带颁他们。上午在场内参加劳动,主要是种植了一些果树和油茶、收益与生产权队分成。下午集中学习“毛著”和文革有关文件。
①当时卓峰林场纯属知青林场,且是县革委会组织筹办的,并非老隆公社筹办的,也即是说老隆公社并没有取得该林地权属。
②当时骆发明场长与我们各个生产队具体协商,利用我们卓峰山山林地来办林场。并说明林地仍然是我们各生产队的。生产队派人参加一起经营管理,收益分成,完全是一种联合管理,联合经营的模式。该山林地并未被征用,权属并未转移,仍权属各生产队。
③当时林场场总设在观音庙内,林场知青等都是住在家中在家吃完早点,后进林场参加劳动,中午在观音庙吃午餐,晚上回家吃晚饭并休息。
④1968年冬被当时惠阳地区行政专署发现后,认为办林场不符合“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的精神。责今将“知青林场”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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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隆镇心
二、心五经济合作社201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