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透明度管理理论及现状和策略
长期以来,金融保险业运行透明度差、过度屏蔽信息,导致金融保险体系风险不断累积,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对全球金融危机和保险偿付危机的接连爆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特别是在我国现阶段保险市场,由于保险信息披露机制发展的滞后,造成保险市场透明度不高,行业社会形象长期得不到改善,一定程度上已经制约和威胁到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保险透明度监管兴起的理论根源
保险市场为什么需要透明度监管。具有怎样的理论依据。这是在保险监管实践中必须首要回答的问题。纵观近代经济金融史上出现的重要理论,与透明度监管相关的理论,从经济学角度看主要有信息不对称理论,从管理学角度看主要有利益相关者理论,从法学角度看主要有知情权理论。这三大理论从不同视角对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监管的必要性做出了相关的理论解释,可以说是保险透明度监管产生和发展的主要理论渊源。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是微观信息经济学研究的核心内容。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stigliz)在其代表作《竞争性保险市场的均衡:关于不完全信息经济学的尝试》中,对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行了深刻分析。一方面,投保人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投保前,由于投保人更加了解保险标的具体情况,掌握更多关于保险标的真实风险状况的信息;而保险人对此并不了解,只能按保险标的大类来厘定保险费率;只有当保险标的实际风险水平高于保险费率时,投保人才倾向于办理保险而不是自留风险,这就迫使风险相对较低的投保人不断退出保险市场,并形成恶性循环,导致保险市场的无效率。投保后,由于风险已被转移,投保人会降低自身防范风险的努力,甚至故意造成损失或加剧报失以获得赔偿,这就大大增加了风险发生的概率,加大了保险标的发生事故后的平均损失,促使保险人进一步提高保险价格,从而增加了保险业成本。另一方面,保险人也存在利用其信息优势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承保前,由于保险人掌握着更多关于保险公司经营实力、保险专业知识、保单条款信息、保险精算能力等方面的信息,可能趁机通过虚假宣传、隐瞒保险条款信息、代理人误导、或实施局部市场定价策略以不正当的低保费吸引投保人,从而使投保人陷入选择困难而放弃购买保险,或选择了并不是最能保障其利益和需求的保险公司及保险产品。承保后,保险人为了减少保险赔付和投保人退保带来的经济损失,则倾向于借助在风险处理、理赔条件和程序上的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不披露、减少披露或虚假披露赔付标准、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等信息,产生惜赔、拖赔、拒赔等种种道德风险行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存在,严重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影响了保险行业的形象和声誉,降低了社会福利。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相关者”一词最早是1963年由斯坦福研究所的一些学者提出的,他们对利益相关者的定义是:对企业来说存在这样一些利益群体,如果没有他们的支持,企业就无法生存。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在保险业,投资者、债权人、被保险人、保险经理人、保险员工、保险中介机构、社会公众和政府都是利益相关者。这些利益相关者在与保险人进行业务往来时,需要清楚知悉保险交易的性质、存在的风险、潜在的损失、公司的赔付能力和服务水平等。但在信息披露不完备的条件下,保险人享有自身内部经营、财务风险、潜在损益等信息,而保险交易参与者并不掌握这些信息,这就使得投保人、债权人、中小投资者等利益主体相对于控股股东和管理层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就会导致相关的利益主体做出错误或欠缺公平的交易决策。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可以改善其与投保人等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增强保险透明度,使得利益相关者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最优决策,提升保险市场运行效率,确保市场信心。
(三)知情权理论。知情权最早运用于公法领域,公法上的知情权包含两层含义,即人们享有的政治民主权利和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后来,知情权逐渐被援用至私法领域,规定在市场交易中,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负有主动披露产品信息等如实告知的义务,从而间接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在保险市场中,大部分投保人都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保险商品或接受保险服务的,因此他们属于消费者,应享有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保险的经营者–保险公司也有向消费者披露有关保险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的义务,但是保险这种服务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公司应负有比普通商品服务经营者更严格、更广泛的信息披露义务。所以,为了充分保护投保人利益,保障保险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则需要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观念出发,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特殊的规范设计。这也使得建立完善保险公司透明度监管制度成为法理上的必然要求。
二、我国保险透明度监管现状:存在四大缺陷
受我国特殊国情的制约,保险透明度监管的推进工作依然缓慢,近年来屡有因保险信息披露不足导致的社会风波,如车险高保低赔、银行存单变保单等,给保险业形象塑造带来不良影响。为什么在理论上近乎完美的透明度监管理论,在现实生活中却屡屡受挫呢。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四大缺陷的不利影响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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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三)进一步推动健全保险市场体系一是放宽市场准入,打破垄断型竞争格局。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鼓励民间资本等非国有资本进入保险业,降低中小保险公司设立门槛,引导发展区域性保险公司和具有显著专业特色的保险公司,促进保险资本来源的多元化和保险经营主体的差异化。适度扶持中小保险公司加快发展,大力鼓励保险主体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保险市场的充分竞争,倒逼处于垄断地位的大型保险公司适应市场竞争需要,提升增强透明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二是培育中介市场,完善保险产业链条。积极推动保险类的会计、法律、咨询、教育和信用评级等第三方机构的发展,逐步形成从保险信息收集、调研分析到监控评价、知识教育、发布信息研究报告等较为完整的保险信息产业链条,为保险公司自我评价和其他保险信息需求者评价保险市场提供客观公正、专业化的信息解读,特别是便利普通的保险消费者关注和理解相关保险信息,从而以第三方专业中介机构的发展构筑起市场化的保险信息披露监督机制,最终推动各保险公司积极提升透明度。
(四)加快建立完善保险透明度监管的技术保障一是研究制定保险行业统一的信息披露技术标准。保险监管部门应推动保险行业协会牵头组织开展对保险信息披露内容范围、数据口径、报告格式等的研究拟定,要根据保险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重点信息需求,按照简明易懂、清晰可比、充分一致等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行业统一遵循的信息披露标准规范,促进保险信息披露工作的标准化与通俗化,提升保险公司披露信息的适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加快建立保险行业统一的信息披露网络平台。
建议借鉴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建设的经验,由保监会整合行业技术力量,组织建设专门网站,统一发布和集中披露保险公司年度信息披露报告、重大事项临时公告以及保险产品信息等,确保保险信息公开披露的权威性和一致性,方便社会公众搜索相关保险信息和进行社会监督,促进保险公司不断改善信息披露质量,真正提升透明度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