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发展问题研究
摘要。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存在农户农业保险需求不高、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积极性不高、政府引导作用有待增强等问题。应培育多元经营主体,建立合作共赢机制;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营造有利于农业保险发展的制度环境,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支持政策,制定有利于农业保险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刺激农业保险有效需求,推进农业保险试点经营。
关键词:农业保险;市场主体;合作机制
由于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周期性、地域性等特点,且易受自然灾害的影响,所以农业是风险较高行业。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风险规避的有效工具,在稳定农村社会生活、支持农业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农业正处于发展变革的关键时期,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既是促进金融更好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充分利用农业保险的重要功能及其外部效应的必然选择。2004年,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惠农政策列入我国中央一号文件。2007年,内蒙古、新疆、四川、湖南、江苏、吉林等6个省区分别开展了水稻、玉米、小麦、大豆、棉花等5个主要粮食作物品种的农业保险试点。[1]此后,农业保险试点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不断提升,覆盖农产品品种不断增加。随着对农业保险认识的不断加深,农户的农业保险需求也逐步提升。然而,我国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仍问题重重,从政府的补偿机制到市场监管,从保险公司操作的费率厘定难到高成本、高赔付问题的长期存在,农业保险如何实现更好发展已成为我国农业发展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农户、保险公司和政府是农业保险市场的三大主体。应从三者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出发,完善我国农业保险制度体系,更好促进我国农村经济发展。
一、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市场三大主体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业保险供求不平衡
我国是农业大国,同时也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据统计,全国年均约有3亿亩农作物受灾,有2亿多农村人口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2]近些年,随着环境破坏和生态恶化,加剧了农业自然灾害的强度、频率及变异性,农户普遍渴望通过农业保险规避农业风险。但一直以来,由于农业比较收益较低、农业生产增收能力有限,加之近年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普遍上涨,导致农户的农业保险支付能力一直较低。在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经营中,各个农户的经济行为独立、决策分散,导致羊群效应突出,即个别农户的购买行为很难起到有效的带头示范作用。随着非农收入在农民总收入中占比的增加,很多农民更愿意选择其他途径来增加收入,而只将土地通过流转获得基本的保障性收入。同时,从当前农业保险的补偿水平看,一般不超过当地之前几年平均产量的70%,补偿水平不高,与实际损失之间相差较大,不利于提升农户参保的积极性。此外,我国农村地区普遍信息建设滞后,农户对于农业保险及自然灾害预防等相关信息获取渠道有限,地方政府对于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农户对于农业保险发展的最新动态知之甚少,无法及时获取农业保险方面的最新惠农措施,加之农民大多根据自身的经验做出生产决策,导致通过农业保险降低风险的意识普遍不强。受到上述因素的影响,农户农业保险需求不足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导致农业经营风险大多由农户自己承担,而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必然导致农户遭到巨大的经济损失,结果只能是等待救灾援助。尽管近年来我国农业生产规模化发展趋势明显,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农业保险需求也随之日益旺盛,但农户农业保险需求的制约因素仍有待解决。
(二)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积极性不高
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经营的主体,因而其经营管理的水平及对农业保险的重视程度直接关系到农业保险能否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农业保险更偏重于政策性保险,①而商业性保险公司属于盈利机构,其重视的主要是能够获得足够经济利益的保险业务,因而对于无法获利或获利微薄、风险较大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并没有主动参与的积极性。[3]因此,来自政府的补贴和引导是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重要前提。从经营原则讲,大数法则是保险公司业务选择的基础,是保险公司降低自身风险、实现利润的关键。农业保险标的具有独特的生长、繁育过程,与大数法则存在冲突,②这使农业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长期高于财险赔付率,尤其遇到特大自然灾害时,巨额赔款往往会使保险公司难以为继。从经营技术讲,农业保险也有其特殊性。保险费的确定需要以一定的保险金额为基础,但以平均保额损失为基础计算的农业保险保费,并不能满足保险费确定所遵循的条件法则。农业保险包括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林业保险、渔业保险。以种植业保险为例,由于作物有生长期和收获期两个主要阶段,农作物保险金额就需要区分为生长期农作物保险金额和收获期农作物保险金额两类。但事实上由于土地前期投入的资金、劳动力存在不同,使每块土地的实际产量和预期平均产量存在差异,这就造成保险费相同情况下农户所获得的财产期望效用存在差异的结果,进而引发农业保险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当前,我国农业保险技术人才匮乏,而实践中既要求从业人员有一定的保险知识,还需要熟悉农业生产,加之经营农险没有成功经验可循,因而各保险公司均处于摸索阶段。在我国农业保险市场上,保险供给主体数量少、组织形式单一,一般为专业性农险公司和综合性财险公司,③且在县域以下设立营业网点的保险公司很少,无法满足农村多样化、差异性的农业保险需求。为降低农业保险市场普遍存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保险公司只能选择提高保险产品的价格,但这又会使风险较低的农户选择退出,进一步抑制保险公司进入农业保险市场的积极性。
(三)政府的引导作用有待增强
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作为一种对农业适度保护的国际惯例,已成为国际上重要的符合wto规则的非价格农业保护工具之一。通过政府引导,充分运用各类政策工具调动社会主体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可有效应对农业自然灾害问题,使农业保险在农业、农村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定位不清,④导致农业保险市场难以规范。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外部正效应,政府理应对产生正外部性的生产者或消费者进行补贴,政府也可因此节约大量农业救灾款项和物资。但实践中,保险公司的纳税负担一直较重,政府对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支持力度明显不够,且征收代理农业保险业务所得税,导致农业保险业务开展积极性受到抑制。同时,由于对农业保险“准公共产品”属性认识不足,导致财政补贴供给严重不足。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分成补偿机制不明确、责任划分不到位。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执行情况和全过程管理缺乏监管,作为政策保险的政策属性不突出。
二、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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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4]李铁强.改造传统农业———一个学说史的梳理与分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290.
[5]冯文丽,庹国柱.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经营主体数量控制[j].浙江金融,2013(9):54-57.
[6]王根芳,徐若瑜.农业保险主体合作机制研究———基于重复博弈视角[j].金融教育研究,2013(1):5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