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的对策与思考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县招商引资力度不断增大,各种重点项目建设的全面启动,切实带动了我县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快速,触及到社会深层次的矛盾问题也日益增多,人民群众对各种利益的需求也不变增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矿产资源开采、土地征用补偿、城市房屋拆迁、国有企业改制等热点、难点和敏感问题也越来越多,纠纷种类也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大量涌现,给社会的稳定带来诸多的压力和问题。在这个社会发展形势严峻、社会问题增多、群众利益需求高、社会稳定压力大的情况下,全面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深入抓好人民调解工作是当前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
一、矛盾纠纷发生的特点
当前,我县矛盾纠纷发生与去年同期相比较;2008年上半年发生纠纷690件,调解成功657件,成功率为95.21%。2009年上半年发生纠纷704件,调解成功648件,成功率为95.29%,纠纷化解成功率同期相比上升了0.08%,但纠纷发生总数却呈现上升趋势,疑难纠纷化解难度较大,因矿山开采引发的地质灾害、山林水土、城市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补偿、生产经营、婚姻家庭等纠纷发生频繁,并呈现出以下特点:
1.纠纷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当前,由于矿产资源价格上涨,矿产资源开采步伐的加快,虽然拉动了整个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但也为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同层次的负面影响。因矿产资源开采造成农民房屋开裂、地面塌陷、水位下降等地质灾害的发生,严重影响了群众的生产、生活,直接威胁着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从而诱发了矿群矛盾纠纷。这些矿群纠纷若不能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置和解决,就会导致矿群纠纷、群体上访、非正常上访等现象发生,甚至激化为群体性事件,严重阻碍社会经济的发生。截止6底,我县64个合法煤矿中,因煤矿开采引发地质灾害的就有19个煤矿,牵涉11个乡(镇)25个村27个组,涉及群众842户3611人,影响1所学校769人的正常上课,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2.纠纷具有灵活的可变性。
随着季节的不断变化,民间矛盾纠纷的发生也随着季节的变化而变化,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争地争水纠纷、邻里纠纷就日益突出。同时受金融风暴的影响,造成大部分农民工返乡滞留,给当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压力,因农民工引发生的矛盾纠纷也较为频繁。
3.纠纷类型突出多样性。
由于全县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纠纷的发生已由过去单一化转变为多样化,纠纷的类型已由原来的传统婚姻家庭、土地承包、山林水土、赡养抚养等邻里小纠纷转化为当前围绕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土地征用补偿、企业改制、职工工资、合同、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煤矿开采地质灾害、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等多样化、复杂化的社会矛盾纠纷,且成上升趋势。
二、诱发纠纷发生的原因
引发各类矛盾纠纷发生的原因,笔者认为有思想认识上的差距,也有理解程度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理解认识不深入。化解矛盾纠纷关键是各部门的重视程度。一些村级领
导干部作用发挥不够好,传达上级文件精神不到位,村务公开不落实,对群众及需办理的事有冷、硬、横、推、吃、拿、卡、要、独断专行等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严重引起部份群众的高度不满,从而诱发了矛盾纠纷的发生。一些工作部门在工作过程中,由于对群众反映的各种问题重视不够,对化解矛盾纠纷的认识不到位,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和敏感问题不主动、不及时、不到位、不落实,使群众及需解决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和落实,从而加剧了群众的不满情绪,进一步激化了矛盾纠纷,导致社会的不稳定、不和谐。
二是多方协调不到位。目前,因煤矿资源开采引发的矿群纠纷较多。随着当前市场煤炭价格的不断上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够到位,群众在经济条件差、无任何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根本无法购买高价的生产、生活用煤,久而久之,就出现了群众“坐在煤山上无煤烧”的现象。只要煤矿业主与矿区周边群众发生小矛盾、小分岐,若解决不及时,群众就会以此为导火线,严重产生抵触情绪,从而引发矿群纠纷,稍有不慎,将进一步激化为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群体性事件,甚至出现越级上访群体性事件发生。
三是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虽然普法宣传工作已深入推进,但由于边远村(寨)群众文化素质不高,群众知识面不广,群众的法制观念不强,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能力有限,在解决生产、生活中遇见的各种纠纷时,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主要是靠私力解决问题,轻则骂、重则打,从而使小矛盾变为大纠纷,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
四是调解不规范引发纠纷反弹。目前在村级调解工作中还存在重调解结果、轻调解程序现象。很多调解方法还停留在说教、依靠年龄、人情、辈份高的基础上,大多数主要以口头的方式进行调解,没有调解协议,甚至有调解协议的又无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调解不规范。在适用法律、责任认定、赔偿金额等方面不够准确,调解质量不高。
三、矛盾纠纷发生的对策
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关键是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对策,完善矛盾纠纷预防机制,使纠纷化解有制可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全力提高矛盾纠纷化解率,有效维护社会的稳定。主要抓好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形成预防机制,搞好法制宣传。加强法制宣传,筑牢合理、合法的思想防线,是预防矛盾纠纷发生的关键。法制宣传部门要结合群众的生产生活、农忙季节、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焦点,开展经常性、时效性、针对性的法制宣传。各辖区内的法制宣传员要发挥宣传职能作用,结合中心工作,经常在田间地头、树下村头、屋里坑头与群众交心谈心,用耳倾听群众的心声,用心了解群众思想动态,用嘴宣传法律法规,用行动及时解开群众心结,做到法、理、情三结合,晓之以法,明之以理,动之以情,使法律知识在群众心中生根,让法律知识不断成为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必修课,全面实现群众“时时学法、常常用法、办事合法”的和谐目标。
二是形成排查机制,抓好纠纷登记。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发生,关键是做好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要将纠纷排查工作与各乡(镇)中心工作紧密联系,对群众反映的各种问题、可能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隐患苗头进行及时排查、登记,逐一疏理、化解,定期分析纠纷的新情况和新动向,逐步形成小排查小调解、大排查大调解的排查工作机制。
三是形成联动机制,提高调解效率。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联动机制,是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根本保障。社会的稳定需要各部门的齐心协办、全民的共
同参与、全社会的共努力。关注民生问题是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立足这一点,万事以民为先,及时调整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格局,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全面提高调解效率,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四是形成培训机制,完善调解档案。提高调解社会公信力关键是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全面完善调解档案。要把握社会发展的新方向,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座谈和业务培训,不断建立健全基层调解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定期对调解成功的纠纷进行跟踪回访,深入了解群众的思想动态,有效防止纠纷反弹现象发生,切实做到心中有数。
五是形成激励机制,落实调解报酬。人民调解工作根生于基层,人民调解员来源于基层。“晒着头皮、厚着脸皮、说破嘴皮、饿着肚皮、磨破脚板皮”、“走进千家万户、说尽千言万语、吃进千辛万苦、受尽千咒万骂”就是基层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真实写照。要提高各级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关键是要结合纠纷化解的难易程度,建立健全调解包案调处制和调解激励工作机制,全面落实人民调解员工作报酬。要把各乡(镇)的纠纷化解列入干部考核之中,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和指导,根据检查的结果兑现调解工作报酬,对成效显著的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差的给予批评,切实增强抓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维护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
来源:贵州司法行政网
第二篇:~$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的调查与思考调研信息
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的调查与思考
人民路司法所李海霞
近年来,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渐显露,各种矛盾纠纷不断呈现出增多、加剧的趋势。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完善各项改革措施,妥善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这既是我们必须全力破解的新的历史课题,也是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的重要任务。为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对此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基本经验
我司法所始终把排查化解突出问题,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通过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提高了解决突出问题的能力。
1、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排查稳控责任。按照“解决问
1题、化解矛盾、稳控局面”的总体要求,我们始终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核心任务来抓,明确了“工作重心由查办向稳控转变,工作方式由封闭向公开转变,由无序向有序转变”的工作思路。成立了以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为组长的解决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召开举报问题排查化解稳控工作专题会议和相关责任单位参加的工作协调会,明确排查化解责任。为了严密突出问题化解稳控工作规程,建立了“排查、梳理、分解、交办、督办、反馈、问效、追究”衔接紧密、规范有序的工作流程,加强对矛盾纠纷问题的收集和筛选工作,特别是对存在越级访、重复访苗头的信访举报问题进行细致全面深入地排查,建立了《信访突出问题台帐》,由专人负责管理。对属受理范围内的问题,及时落实包案领导和承办单位,明确办理责任和时限;对不属受理范围内的重点问题,及时进行分流办理;对其他一些非重点问题进行备案管理,并由信访信息站点负责动态监控。
2、强化督办力度,提高解决问题实效。一是强化重点督办。对重大信访举报问题坚持一把手亲自抓督办。二是强化坐堂督办。经常深入基层承办单位,对交办下转的信访事项进行现场督办,督促问题解决在基层。三是强化会议督办。通过召开专题督办会,由区纪委、信访举报问题承办责任单位、相关专业部门、信访办、法律专家、信访举报人等共同
2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明确督办意见,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四是强化电函督办。通过督办电话、下发督办函,收集督办问题落实反馈书、分流办理情况反馈书等形式,对基层承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五是强化专题督办。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和屡次督办仍落实不利的信访问题,由区纪委领导带队,组织联合工作组进行个案专题剖析,督促问题解决。
3、强化制度创新,建立稳控长效机制。为了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长效机制,提高信访举报工作规范化、效能化、法制化水平,我们从制度创新入手,积极探索有效破解信访举报难题的新途径和新办法。一是着眼于提高举报问题预控能力创新制度。建立了《信访问题排查管理制度》,对重大节日、旅游旺季、高考升学、重大活动等敏感时期易发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进行集中排查,解决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真正做到信访问题发现在早,化解在小,防控在先。同时,建立了《信访信息站点管理制度》,加强信访信息的收集、筛选、梳理、分析,提高对信访形势的掌控能力,便于从全局上有针对性地落实措施,解决问题。二是着眼于提高解决突出问题能力创新制度。建立了《信访举报办事公开制度》,公开信访举报工作流程、政策法规、领导接待日、举报电话和网络邮箱,公开核查案件,公开信访听证,增强办访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举报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还建立了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
3《快速反应制度》、《联动保稳制度》、《组织保障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的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工作合力进一步增强。三是着眼于提高依纪依法办访能力创新制度。从规范信访举报秩序,营造良好的信访举报环境入手,建立了《三级终结制度》和《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信访举报问题分流办理制度》。对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问题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承办;非受理范围的问题,转交有关单位按“三级终结”程序处理解决,有效遏制缠访问题。对已走法律程序尚未办结的事项、应由有关行业部门解决的事项和应由大信访部门办理的事项,纪委不予受理,给予转办分流,有效遏制无序上访问题,提高信访举报部门工作效率。
二、当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妥善处理了一大批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使信访形势得到一定好转。但是,面对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的主体多元化、规模群体化、纠纷复杂化、调处疑难化的一些新特点,我们在信访工作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方面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快速反应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部门之间职能交叉重叠,互相交流沟通不够,齐抓共管、上下一心的排查调处工作格局还没有真正形成,组织协调不顺,跨部门、跨地区
4的矛盾纠纷协调不得力,一些基层单位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主动性还不够,推诿扯皮、拖而不办、调处不当的现象仍然存在,工作合力还不强。
2、基层部门办信办访能力还有待提高。少数基层干部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作风不实,群众意识不够,对信访信息掌握不灵,不能提前介入,没能把苗头性问题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有的基层干部工作业务不熟,对问题研究不透,不能按照政策法规办事,方式方法过于简单粗暴,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排查调处活动不够经常化,对群众来信来访敷衍塞责,导致矛盾激化。一些基层部门的稳控化解能力、做思想工作能力、查办突破能力还有待提高,工作作风也有待进一步转变。
3、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措施创新不足。目前,大部分乡镇、部门沿用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措施还依赖于传统模式,缺乏创新意识,方法大多陈旧单一,不注重分析矛盾纠纷产生的成因,没有针对性地制定可行性化解方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制度机制还不够完善,预防和化解纠纷的机制不健全,处置力度薄弱,处置问题付出的代价和成本比较高,致使一些矛盾纠纷问题长期积累,给党政机关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压力和隐患。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督办考评追究力度还不够,纪委对下督办不够及时,对基层办信办访工作考评体系还不健全,对违规办访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还失之于
5软,工作责任制落的还不靠。
矛盾纠纷问题频繁产生的原因固然很多,有历史积累的问题,有政策调整产生的问题,有一些人借机生事的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我们在某些问题决策时,考虑得还不全面,在处理涉及群众利益问题时,宣传得还不够,政策掌握得还不全面细致,执行得还不公平,出现矛盾和纠纷时,主动化解的意识还不强,办法还不多,对一些老问题不愿意触及,更不想主动解决。总之,目前我们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认识还不够高,工作还有差距,方法还需创新。
三、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的思路对策
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是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为增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化解能力,尽快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工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应重点推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创新。
1、完善科学决策机制,做好矛盾排查调研,为化解矛盾纠纷打造基础。改革、发展、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能否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实施科学决策,是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的重要方面。事实证明,许多矛盾纠纷的发生是由于决策不准甚至失误造成的。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要着重于抓基础,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调研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这是
6科学决策的前提和基础,要始终坚持“早排查、早发现、早介入、早控制、早解决”的原则,加强调查研究,建立调研制度,制定调研计划,广泛深入基层开展排查调研论证,变被动接访为主动下访,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综合考虑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保持政策的严肃性、连续性、稳定性,从政策和决策的源头预防各类矛盾纠纷,把工作做在前头,把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和萌芽状态,减少矛盾纠纷问题的发生,防止问题扩大化。在排查调研过程中,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负责人,形成区、镇、村三级信访排查调处网络,重点调研和排查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和基层信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体现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制定公共政策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慎重决策涉及群众根本利益的问题,凡是群众关心的问题,都充分听取和征求各方面意见,并重视信访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扩大民主参与程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政策不完善、决策失误产生的矛盾纠纷,推动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
2、完善基层调处机制,堵住矛盾产生源头,为化解矛盾纠纷筑牢防线。做好基层工作,特别是村、镇和部门的工
7作,是有效防止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主要途径。从实践看,大量矛盾纠纷的积累,主要是由于长期以来基层调解机制不健全,职责不明确,任务不落实造成的。因此,我们要加强基层调解委员会建设,配齐配强调解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交通设备,确保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有人可做,有人愿做,有人能做。要着力构建以民间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民间调解和司法调解三者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基层调解体系,力争形成职责明确、责任到位、互相配合、调处有力、共建和谐的长效调解机制。要通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建立由党组织牵头、各级班子齐抓,其他组织配合、信访渠道为主的行政调解网络,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中的主阵地作用。要在乡村和企事业单位全面建立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门性调解小组,构建乡村调解委员会与行业性、专门性调解组织为主,其他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平台,充分发挥人民群众调解的基础作用。要加强基层法庭、司法所、派出所标准化建设,强化司法所的调解职能,力争把各种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范围内,化解在萌芽状态,以防范和减少群体性事件及越级访问题的发生。要充分发挥基层信访信息站点和信访监督员的作用,充分调动他们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积极性,做好政策宣传和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防止矛盾纠纷的产生、蔓延和激化,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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