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标准化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木材检查站的管理,充分发挥木材检查站的执法作用,实现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木材检查站的设立和木材运输的检查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木材检查站的设立,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合理设置的原则,由县级(含

县级,下同)以上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撤销。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一律撤销。

第四条木材检查站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机构或确定专职人员,统—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内的木材检查站工作。木材检查站是林业基层行政执法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检查木材运输。

第五条木材检查站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的法规、政策

(二)依法查验木材运输证件,制止违法运输木材

(三)根据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有关单位的依法授权或委托,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六条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由设立木材检查站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备。

(一)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的数量,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站内设站长、财务管理人员(可兼职)和木材检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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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木材检查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

第十五条对于模范执行木材运输检查监督职务,做出突出成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对有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木材检查员在执行木材运输检查监督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当事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