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林业局木材运输管理“执法监督年”活动方案

汝城县林业局

关于印发《汝城县开展木材运输管理“执法监督年”

活动的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汝城县开展木材运输管理“执法监督年”活动方案》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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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活动内容

1、扎实推进“五统一”工作。按照木材运输“五统一”的要求坚定不移地抓好落实,配合市局认真做好“五统一”的验收工作,并做好迎接省厅抽查。

2、大力开展业务培训。为提高木材运输检查队伍整体素质,结合今年省厅举办的各市州、县木材检查管理站长和木材运输巡查队长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班内容,着重思想政治教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知识。制定可行的培训计划,切实抓好培训工作。

3、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木材运输检查系统要把加强行风建设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在木材运输检查执法中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真正打造一支“形象像军人、作风像铁人、执法像巨人、服务像仆人”的执法检查队伍。坚持木材检查“五严禁”,既:未经省厅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上路巡查;木材巡查执法范围仅限于在林区县、乡道和采伐山场源头,严禁上国省道和高速公路以及县、乡公路和采伐山场以外的范围巡查执法;严禁下达罚没款指标;严禁无执法资格人员上路巡查执法;严禁搭车收费。木材运输检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按规定着装,佩带有效证件,不得超越职权和范围执行公务,更不准以权谋私。加强源头管理,减少上路执法的频率,切实解决以罚代纠、只罚不纠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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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要求

要将活动开展与日常执法工作结合起来,不断加强各项执法措施,健全检查执法机制,以开展“执法监督年”活动为契机,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和典型,纠正不良作风,以点促面,深入推进,为活动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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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资发〔2013〕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认真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进一步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工作,严防公路“三乱”问题发生,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治理公路“三乱”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木材凭证运输的范围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木材凭证运输的范围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列的原木、锯材、竹材和木片。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以木(竹)材为主辅原材料的家具和木(竹)制工艺品不纳入凭证运输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行政效率,对本地木材凭证运输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要尽快作出修订。

二、严格木材运输证的核发管理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木材运输证的印制、签发和管理工作,并使用全国木材运输管理系统进行核发,切实维护木材运输证的权威性。要进一步严肃核发纪律,明确核发程序,规范核发管理,提高办证效率和服务质量。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除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外,不得要求申请办理者提交育林基金等有关税费票据,切实保护木材运输证申领人的合法权益。

运输直达进口目的地的进口木材,无须办理木材运输证;进口木材需再次运输的,凭有关进口许可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

三、规范木材运输检查和执法行为

木材检查站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木材运输检查,除了查验木材运输证以外,不得检查木材购货发票、育林基金收据等其他证明和票据。查验植物检疫证明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木材检查站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有关程序和管理规定予以规范。木材检查站要依法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规定,对违法运输木材案件实施行政强制及处罚。

对实际运输木材数量小于《木材运输证》记载数量,又能证明其《木材运输证》确属运输该木材的;运输木材实际检尺数量与《木材运输证》记载数量相差在国家规定检尺误差范围内的;以及由于林业主管部门木材运输证核发原因造成实际运输与证件记载不符,且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证实情况属实的,木材检查站应予放行,不得施以处罚。

四、建立检查呈报和追溯制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案件级别管辖和层级管理的要求,切实建立和完善木材运输检查呈报和追溯制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辖权限,认真追溯违法运输木材的有关问题,查明违法运输的原因,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木材检查站要按月向其林业主管部门呈报当月木材运输检查和违法运输木材案件的处理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按年度向国家林业局报告木材运输检查和违法运输木材案件处理的情况及追溯结果。

五、加强能力建设,切实提高执法成效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木材检查员的政治、业务培训,提高木材运输检查队伍的整体素质,

强化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意识,增强执法能力,提高执法实效,促进木材检查人员在工作中恪尽职守,严格执法,文明服务。要加大投入力度,切实加强木材检查站基础设施建设,为检查站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其他设施装备,逐步改善木材检查站人员的工作条件,提高监督检查能力,以适应木材运输管理工作的需要。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请及时转发至各市(地)、县林业主管部门,并通知各木材检查站认真执行。

国家林业局

2013年6月18日

第三篇:林业局木材运输管理整改报告[范文]4月19日,市局召开全市木材运输管理工作会议后,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认真学习会议精神和通知内容,针对会议中提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地自查,现将整改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按照“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团结拼搏,勇创一流”的宗旨,认真学习《森林法》、《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等林业法律法规,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做到懂法、守纪,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为了促进木材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木材检查站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木材检查登记、证件管理签发、岗位责任追究、财务管理、车辆管理和廉政建设等制度,同时制作了公开栏,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向社会公开办事依据和办事程序,建立内部制约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公开监督检查的内容、处罚依据和标准等。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通过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木材检查站的建设和管理向着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发展。

三、加强廉政建设,杜绝公路“三乱”现象

针对木材检查执法中一些实际情况,局领导要求执法人员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同时,认真贯彻中央、省、市有关治理公路“三乱”的要求,采取自查自律的办法,坚决杜绝了公路“三乱”现象的发生。

四、严格执法、规范执法行为

按照“加强作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木材检查工作人员的法纪和作风教育,让其切实履行法定职责,防止超范围或越权检查。首先要求工作人员上班时着装整齐,规范化值勤,检查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持“行政执法证”上岗值勤。其次在路查时,要求检查人员文明用语,礼貌待人,耐心细致地宣传有关的林业法律法规。对违章运输木材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行政处罚,真正做到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罚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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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活动在县局的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县局成立由毕连松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林政股、法制办、人秘股、监察室和财务股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办,具体负责整个活动各项日常性工作。各单位也要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在全系统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为专项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组织领导保障。

(二)做到统筹兼顾。此次专项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各单位要把此次活动与其他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实现整体推进。一要与加强林政资源管理工作相结合,以整改规范的成果推动林政资源管理、维护林区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二要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相结合,进一步加强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达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目的;三要与机关效能建设相结合,严肃查处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四要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相结合,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二00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