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林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国家财政部等六部委制定印发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资金。

第三条省级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须遵循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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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级相关部门审核批复的县市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于每年l0月30日前将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省级相关部门。省发改委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的省级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审核汇总后,于每年ll月30日前将全省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水利部等部门审核。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对我省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核意见和安排的任务计划,省发改委会同财政厅、农牧厅、水利厅、林业厅等相关部门将任务计划下达到各县市区。省财政厅根据批复下达的任务计划和省级相关部门核查验收结果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