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

全省范围内以林产品种植、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的企业。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必须依法成立,以林产品种植、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林产品加工、流通业的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

2、企业规模。⑴申报企业固定资产规模达到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⑵的申报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⑶林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达到3亿元以上(含3亿元)。

3、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有较强的抵御市场风险能力。

4、企业连续3年赢利,工商年检合格,且能照章纳税,无逃税、偷税等不良记录。

5、企业与农户建立稳定可靠的利益联结机制。企业通过各种有效方式与农户建立了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其带动农户的数量达到1000户以上,通过订立合同购进林产品原料,其购进金额达到1200万元以上。

6、主营林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符合“省优势(特色)林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对区域经济带动作用大,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营销网络健全,企业主导产品在同行业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

二、申报材料

企业上报的申报材料一式8份(其中一份为正本),并附上相应的电子软盘。申报材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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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自愿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2、审核。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相关要求对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初审合格后,报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通知》的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企业材料以文件附件形式上报。

3、审批认定。省林业厅产业办公室对各市推荐的企业资格进行现场考察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确定后,发文向社会公布,并颁发“省林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证书(牌)。复审工作采取审核上报材料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