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河南省林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扶持工作的通知》(办行字〔2005〕35号)的精神,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09〕291号),加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规范省级林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含林副产品批发市场,下同)的服务管理,推动我省林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二条省级林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标准:
(一)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
1、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以林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
2、企业经营规模。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外向型出口创汇企业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年生产规模达到:纤维板5万立方米,刨花板3万立方米,细木工板、胶合板1万立方米,地板20万平方米。或者虽然规模较小,但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或绿色食品,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形成带动面较大的区域性特色产业。
3、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80%以上。
4、企业综合信用。企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5、产品竞争能力。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要求,在省内同行业中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和服务体系,产品销售率在90%以上。
6、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林农1000户以上,联结基地1500亩以上。其中欠发达地区(或山区)企业带动林农700户以上,联结基地1000亩以上。企业从事林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等方式采购的主要原料或购进的初级林产品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7、其它。产品主要质量指标达到省内、国内先进水平,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占有率;产品向社会实行质量承诺,服务周到,客户满意;产品有一年以上的销售史,且没有质量事故或其它问题。
(二)林副产品批发市场
1、行业地位。市场占地、设施、资产、交易规模以及带动农户能力在所在地区同类市场中属前列。市场主营产品与地方主导产业关联度大,带动示范、集散辐射作用明显。
2、经营规模。资产总值一般在2000万元以上,市场交易额2亿元以上,市场中林产品交易占总交易量的70%以上。
3、带动能力。市场对带动地方主导产业形成和发展的作用比较明显,市场联结基地一般在2万亩以上,带动农户在1万户以上。
4、产权清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林副产品批发市场。
5、服务功能。市场基础设施较好,配套设施齐全,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服务工作及时规范,能及时为农户和经营户提供市场信息,对引导当地林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和运作比较规范,没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法现象。
6、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70%,市场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市场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没有债务纠纷。
(三)森林旅游业
1、组织形式。依托森林资源进行开发建设的森林旅游企业。
2、投资规模。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
3、建设规模。景区面积10000亩以上。
4、接待规模。年接待游客20万人次以上。
(四)有的企业目前的规模虽不够上述标准,但具备下列条件的,也可申报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
1、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形成。
2、主要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形成带动面大的特色产业。
第三条申报材料。
(一)申报表一式二份(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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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4、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提供季度报表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和抽检的,自动取消其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