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林业局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公民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网络平台及走访等形式向本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提出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本局受理的活动。由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部门转办的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本局及下属单位的信访工作,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群众来信、来访,提出问题答复和处理,要按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办理。对于超出自己权限的问题,要以一定形式呈请领导批示或商请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第四条局主要负责人是本局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成立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局各科室、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为本局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信访日常工作。重大信访问题通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及时通报情况,研究意见,协调处理。各信访案件的处理结果经局主要领导审阅后,由办公室或相关承办部门反馈告知来信来访人。
第五条实行局领导定期接访、下访、约访群众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定期接访、约访工作按《局长接待日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领导班子成员每月要有一个工作日下访群众,可专门进行,也可结合工作实际利用其它时机进行。有关科室、直属单位要做好局领导接访、下访、约访登记工作,建立规范的工作台帐。
第六条实行局领导包抓重点信访事项制度。对重大、复杂的信访事项,局主要领导应亲自批办,组织专题研究,确保办结落实。对于赴京、赴省集体上访及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要逐案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包案领导要全程参与案件的调查、协调和处理,确保信访事项依法按政策处理到位。
第七条实行矛盾纠纷定期排查会商制度。对矛盾纠纷隐患每月进行一次排查,并建立排查化解台帐。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认真进行汇集研判和任务交办,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处理解决时限和要求。局领导班子每季度召开一次信访形势研判会,研究解决存在的信访突出问题。对本级职权范围内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上一级相关职能部门。
受理范围
第八条本局信访工作机构对下列信访事项予以受理:
(一)对本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投诉、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的;
(二)举报管辖区域内社会组织或个人违反林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上级机关交办、有关责任单位转办的信访事项;
(四)其他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
第九条本局信访工作机构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有权处理的机关已经复核结案的;
(四)本局或直属单位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次向本局提出同一事项的;
(五)信访人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六)信访人不服本局复核意见,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第十条对不属于本局职权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告知来访人情况,介绍来访人到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对不予受理的来访事项,接访人员应向其做好法规解释和疏导教育工作。
信访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来信来访、电话举报实施登记:
(一)来信管理。对各类信访信件,由专人负责拆阅,按要求认真做好登记。并按处理来信的程序,送领导审阅。负责信件审阅的领导,按”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和区别轻重缓急的原则及时进行办理。对需转其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处理的信件,要按规定做好登记签收手续;对转办信件,属林业工作业务范围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处理,不属林业工作业务范围的,按照分工归口的规定办理。
(二)来访管理。凡群众个人或集体来访反映问题,接访人员必须文明礼貌接待。接待人数要两人以上。仔细耐心听取反映情况,认真做好记录。记录结果要让来访人员签名认可。接访时,应依据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给予认真解答,不许愿,不信口开河。对不属于林业工作业务范围的来访,按分工归口办理的原则,应耐心为其指明受理部门。对情绪激动的来访者,要耐心细致做好疏导工作,对来访者要求局领导接访的,由接待科室做好安排,并派人陪同接访。
(三)电话举报管理。凡来电要求举报的,接听人员要认真接听,做好详细记录。举报人举报完毕后,接听人应将其举报内容复述一遍进行核对,经整理后及时报送呈批。对重要的举报电话可进行录音处理。录音完毕,应注明来电的有关情况并及时整理呈报。
信访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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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信访档案管理要求案件装订标准、规范。卷内必须材料齐全,排列顺序准确,随时立卷,及时归档。信访案件档案按”谁办案、谁立卷”的原则实行责任制,案结卷成,一案一档。文书档案及一般信访件,可组合装订立卷,注意分类组卷。在次年一月底前归档完毕。严格管理好信访档案。严禁私自借阅或将案卷资料带离办公室。需摘抄、复印的,须办理手续。
第三十三条每年要进行一次档案清理归档工作,原则上对上年度的办结案件材料,要按要求归并到局办公室的综合档案内保管。档案资料要实行专柜专人管理,要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