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5篇

煤矿企业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二〇一一年元月四日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与生活环境,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xx煤矿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矿环境保护坚持全面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发展循环经济、创优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矿山为着力点,以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为原则。

第三条我矿任何个人均有责任保护矿区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对保护和改善矿区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矿相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破坏、污染环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矿相关科室进行惩处。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

第五条矿设置环保机构,由综合办公室管辖,具体负责对本矿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环保机构按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编制矿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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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规划、年度计划,为矿区的长远规划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矿区所有单位及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各项规章制度,集团公司发展计划、目标及其他有关标准。

第八条我矿环境保护主要内容包括。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及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固体污染)和其他公害,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实现矿区的美化、绿亮化,与当地环保政府部门积极沟通协调处理污染物达标排放等工作。

第三章污染防治范围及内容第一节污染防治原则

第九条实行清洁生产和污染的全过程控制,推广不产生或少产生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尽可能在生产过程中把污染物减少到最低限度;环境保护工作项目设计应因地制宜,采用行之有效的治理和综合利用技术;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避免或抑制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

第二节大气污染防治

第十条为防治大气污染,实现我矿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制定。

第十一条我矿的资源整合工作必须执行被上级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防止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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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我矿的大型设备采购必须考虑节能环保技术的应用,设备及锅炉等的能耗标准,必须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其防治大气污染设施必须经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在生产过程中生产有毒有害气体、煤尘等物质的设施,宜设计成密闭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尽可能避免敞开式操作。所有锅炉应安装除尘、吸收等净化设施,确保除尘设备运转率达到100%、确保达标排放。

第十四条确保车辆运输中的环境形象,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降低装运环节的扬尘。

第三节水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为防治水污染,实现我矿水资源利用可持续发展战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矿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矿区所有在建设项目必须执行被上级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依法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及措施。我矿所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第十七条污水处理厂必须做好矿井污水、生活污水的处理工作,严禁污水不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排放。确保污水处理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矿环保机构定期组织相关机构对矿井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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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水的水质进行检验,防止水污染。

第四节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为防治噪声污染,实现我矿可持续发展战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矿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我矿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执行被上级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可能生产的噪声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环境噪声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对矿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正常使用或采取相应隔离措施,降低噪声带来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又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报矿环保机构批准。

第五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矿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运销科等相关部门在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散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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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对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对清扫、收集、运输生活、生产垃圾的,应当遵守矿区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防治污染环境。

第六节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各使用放射源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各使用单位对放射源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如: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安装警示标志;安装防护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等。

第三十条加强对从事放射防护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的培训工作。

第四章绿化工作

第三十一条矿区绿化总体要求:

矿区绿化统一由矿综合办环保及后勤机构严格管理,要因地制宜,统一布置,做到春有花、夏有荫、秋有果、冬有青。根据不同的地段,对树木、花草采取相应的管理办法。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购置花草和树木,确需购置的必须报环保机构登记、签字,否则财务科不予报销入账。

第三十二条矿区植树管理要求:

矿区内的绿化美化、布置摆设应根据现场环境做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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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局。对需整形的植物要做好修剪工作,疏密合理。充分发挥美化作用,做到美观得体,协调一致。

第三十三条病虫害防治要求:

要以预防为主,平时多检查,按不同季节容易发生的虫害及时处理,使用农药时要控制好比例,按说明合理使用,以免发生烧苗现象。不准在工人上下班期间喷洒农药和施肥。

第三十四条日常工作要求:

绿化区枯枝腐叶要经常清理,保持整洁。不用的花盆要堆放整齐,绿化工具按指定位置存放。化肥及农药严格管理专人存放。修剪的树枝、叶要及时清理。做到矿区内清新、舒服、雅致、美观。

第三十五条绿化工职责:

一、负责公司花、草、树木种植与管理,定期浇水、治虫、修剪,做到草坪内无杂草,树木无枯枝

二、为各种会议场所、办公室摆置生态观赏植物、鲜花,并做好护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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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本制度如与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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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本制度每年修订一次,由矿环保机构负责解释、补充,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