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安全监测监系统控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xx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稳定、可靠、正常运行,加强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处置有害气体及设备运行状态问题,充分发挥监控系统安全保障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所属、控股煤矿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第三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行“统一规划联网,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xx通风瓦斯部负责各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的联网、数据管理与收集、运行状态的监管,督促系统联网各煤矿监测数据的有效传输。

第四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用于各矿井瓦斯、一氧化碳、温度、风速、风机开停等参数实施监测监控的多级监管专用信息网络系统;必须保证网络24小时可靠运行。

第五条、系统主机必须配置品牌商用机或工业控制计算机,主备机仅为监控系统使用,不得作办公用,不得安装与监控管理无关的软件。严禁改变计算机配置参数。

第六条、各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设置监测监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专职技术员,机构归通风部门管理。

第七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值班制度、操作规程、瓦斯超限管理制度、传感器及控制器检查调校制度。

第八条、保证监测监控中心站的信息安全,完善防火、防盗、防雷、防静电、ups电源等设施,确保系统在完好状态下运行。

二系统运行和基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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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安全监测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20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和《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第十条、矿总工程师根据年度采掘作业计划,组织通风部门对年度内各类监测监控设备及各类便携式检测仪等装备数量进行清查、核实,不能满足要求时,要及时作购置计划予以补充。要编写核定报表,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报集团公司通风瓦斯部备案。

第十一条、凡应安设监测设备的地点,施工队或技术部门技术员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专门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安装位置(含分站、动力开关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铺设、控制区域及传感器悬挂)、控制参数(报警、断电、复电)等做规定,并绘制监测设备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报总工程师审查签字。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全监控系统安装申请单》,经通风、机电部门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分别送通风和机电部门。通风、机电部门根据《安全监控系统安装申请单》及时派员协助使用单位进行监控系统的安装。

第十三条、监测设备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具体要求在入井前至少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校,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设备、仪器入井。入井安装后的甲烷传感器要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进行再次调校其标准度。

第十四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隔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调校一次、并测试其瓦斯电闭锁功能是否灵敏可靠。其它传感器也要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确保各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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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定。特殊情况下要随时进行调试、校准。并认真填写记录。

第十五条、拆除监测设备时,必须编制《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拆除报告单》,经矿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使用单位、通风部门派员拆除。通风部门要建立安装、拆除记录台账。

第十六条、井下安装好的监控系统仪器,只有经总工程师、通风部门同意后,指派专职监测工进行符合规定的调整,其他任何人员无权更改其安装状态;严禁任何人对已设定的监控参数随意调整。

第十七条、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在4h以内处理正常;在故障期间,监控系统控制范围内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负载电源。出现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移动、解除闭锁功能、破坏监测设备的事件,矿分管安全的副经理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第十八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报警仪、光学检测仪出现检测数据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进行现场管理,监测人员必须在4h内采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出现供电系统停电、控制区瓦斯超限断电情况时,监控系统严禁自动复电,只有经人工检测控制区域内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后,方可人工复电。

第二十条、监测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维护、调试、校正。

第二十一条、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对巡查路线的监测传感器进行对比测试。

第二十二条、监控中心值班员、监测技术员必须对当日系统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在“监测日报”中注明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和结果,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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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日报”报送程序报通风部、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

第二十三条、通风部监测维修班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协助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并负责采掘工作面及相关地点以外的监测系统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采掘工作面及相关地点的监测设备和线缆由施工部门负责使用、管理,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的保护,不得损坏监测线缆、设备及传感器。否则按事故分析、追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需要移动的传感器、电缆,由瓦检员、安监员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移动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损坏。

第二十六条、与安全监测监控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由监测维修班和施工队电工共同处理。

第二十七条、检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或相关设备需暂停运行监控系统前,必须书面请示通风部门、矿总工程师,征得同意、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采掘工作面及相关地点需要延长或缩短监控线缆时,要提前告知监测维修工;由监测维修工负责延长或缩短线缆。

第二十九条、矿井主要设备的在线监测系统需并入监控系统运行时,要作两系统相容的论证,只有在协议许可情况才准并入。

第三十条、监测监控中心站必须建立以下管理台帐、日志、记录、卡片、报表:

(1)安全监控设备、仪表台帐;(2)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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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修记录。(4)巡查记录

(5)传感器调校记录;(6)中心站运行日志。(7)安全监控日报表。(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

(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10)安全监测设备使用情况月、季报表(11)矿井瓦斯超限分析处理记录。(12)矿井设备安装记录。

第三十一条、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必须安装可靠的防雷电设备,并定期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第三十二条、监测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试校正,校正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浓度、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监测气体的监测仪器及设备用空气样或校准气样每7天调试和校准一次,风速传感器用风速计校对,温度传感器用标准温度计校对。并做好标校记录。

第三十三条、监测监控中心站应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发现井下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向通风部门、调度室值班人员汇报,调度室值员向矿值班领导汇报,矿值班领导必须及时作出处理意见;当瓦斯超限时间≧5分钟时,矿值班领导要及时向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矿长汇报;瓦斯超限时间≧10分钟时,矿总工程师要向集团公司总工程师、通风瓦斯部负责人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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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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