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
梅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梅州市《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梅市府„2008‟6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以健全和规范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加快我市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是指经市中小企业局确认的,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特征的,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支持、创意设计、投资融资、质量检测、法规标准、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才培训、节能环保、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物流服务等服务的法人实体。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三条市中小企业局负责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指导、协调、认定和管理等工作。各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当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规划、管理及初审上报工作。
第四条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认定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梅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连续运营两年以上,具有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配套服务设施。
(二)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具有健全高效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优良。
(三)行业公共服务功能特点明显,其中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具有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设施等条件。
(四)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比例占50%以上,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占30%以上。
(五)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能实现收支平衡,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章申报资料
第六条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一)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申请报告(附件1)。内容包括: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目前的基本情况;
2.服务对象所在区域的行业状况,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公共服务需求情况;
3.平台运作(主体)单位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
4.近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规模、方式及收费等;
5.主要服务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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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梅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设备清单.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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