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5篇

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川府发[2001]15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省政府派出,对省政府负责,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省政府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省政府决定。

第四条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关系,承办省政府交办的事项。第二章监事会的工作职责与内容

第五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条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七条监事会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营运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八条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九条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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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专职监事由国家机关处、科级工作人员担任。专职监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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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省财政拨付,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统一列支。

第四十一条对已经派入监事会的国有企业,不再委派财务总监以及其他的财务监督机构、人员。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