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死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局1号令)、《黑龙江省劳动安全条例》等安全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程序。

一、生产死亡事故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及机关、团体、事业等单位发生的,由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所造成的非正常人员死亡事故(由火灾、交通、特种设备、民航、铁路路内以及刑事案件引发的事故除外)

二、接到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报告后,相关科室(队)应立即通知局领导并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并由局领导向市政府有关领导汇报。同时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审批立案。如死亡三人以上(含3人)事故,由局统一向市领导及省安全办汇报,待省调查人员到达后,应积极协助配合进行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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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照事故情况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单位及事故有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由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跟踪督办。

七、事故单位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应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由有关科室(队)办理强制执行手续,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局领导审批后送交法院强制执行

八、相关科室(队)必须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结案(在90日内结案,最多不超过180日)。并将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填写《结案审批表》,形成卷宗,七日内交局综合科备案。综合科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事故卷宗报省安监局和市法制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