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巴南区区属国有投融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区属国有投融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行为,建立现代、规范、高效的企业管理制度,做强做实公司,变个人决策为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逐步在公司中构建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三权分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管理运行机制,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设立原则和目标

第二条运作规范、科学合理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规定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并结合我区公司实际情况,设计和建立易于操作、适用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三条效率与监控相结合原则。在确保科学管理、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提高公司运作效率。

第四条权利平衡原则。按照责权利对等要求,发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独特作用,做到职责明确、运作有序。

第五条建立和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组织机构及人员构成,合理设定职能职责及权限,议事操作程序等,做到各自运作规范、有章可循。

第三章董事会的设立及运作

第六条董事会组成

董事会人员原则上定为7人。

公司董事会由公司相关领导(执行董事)、职工代表和区财政局(国资办)人员(非执行董事)组成。

第七条董事会成员的产生

(一)公司董事长和公司总经理由区政府任命;

(二)财务总监作为出资人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

(三)公司领导班子提名公司其他副职领导任公司董事成员,并报区国资办审批;

(四)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区国资办审批

第八条董事会职能职责

(一)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执行出资人决议

(二)根据区政府下达的投融资计划及经营创收目标,提出公司具体的经营实施计划方案、公司债券发行、融资计划等事项

(三)草拟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执行方案,费用预算控制方案,报出资人审核

(四)向公司出资人提出注册资本增减方案

(五)向出资人提出公司机构设立和人员控制方案,经审批同意后,在公司内执行

(六)提出公司管理层人选及意见报出资人审核,按公司领导干部任免程序执行

(七)按照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实施对公司副职领导的考核及年薪发放,确定公司其他人员的薪酬标准及分配事项

(八)审核管理层拟订的经营管理制度及规章,制定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

(九)授权董事长审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资金划拨事项,金额1000万元以上资金划拨事项由全部执行董事会签后报分管区领导审批

(十)公司其他重大经营事项按《重庆市巴南区区属国有投融资公司重大事项监管暂行办法》执行。第九条董事会议事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需董事会成员全体出席,方能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应于会议召开前2日,将会议时间、地点、事项、议程等书面通知全体董事本人,也可通知部分监事列席会议

(三)公司有紧急、重大事项时,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总经理建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临时董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参加方才合法有效,临时董事会所做决定需在季度董事会上做通报。

(四)董事长向董事会做工作汇报,可视需要邀请分管区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做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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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经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属国有投融资公司适用本办法。全资或控投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