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确保广大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防止和杜绝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2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全体职工。
3职责
3.1集团公司总裁、各子公司总经理是该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3.2集团公司总裁办公室、各子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落实和执行本管理规定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3.3企业管理部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查,对违规行为向其所属部门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3.4安全生产管理员就生产安全办理下列事项:
3.4.1按照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或修订安全生产规程,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执行;
3.4.2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并就其不合格要进行处罚,同时提出改进意见和跟踪验证;
3.4.3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向主管报告;
3.4.4安全操作证的培训和考核;
3.4.5设备、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4.6主持工伤事故鉴定;
3.4.7协助总办制定或修订本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3.4.8参预所有竣工生产项目的安全验收;
3.4.9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贯,上级安全部门指示的传达和贯彻。4管理内容4.1培训
4.1.1新进厂员工在培训规程中,应包括安全操作规程;
4.1.2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操作证上岗;持有国家、行业或政府操作证书的员工,人力资源部验明其有效性后,发给《特殊工种操作证》,无证书员工,人力资源部及时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给《特殊工种操作证》。
4.2生产现场的安全
4.2.1生产设备要严格按照原设计、使用要求,留有足够的空间场地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安装调试;
4.2.2各种设备和仪器运行,操作者应遵守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超负荷运行,特别是有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停止,向上级安全部门报告;
4.2.3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使用部门要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高速运转在操作面的皮带轮,必须具备皮带罩,导电设施不得裸露在外或损坏操作;
4.2.4生产场所,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通,光源充足,为生产所设的坑、壕、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要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4.2.5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铮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4.2.6载货升降机、叉车车斗,严禁载人运行;
4.2.7配电线路的设计、施工、维护、修理均要严格执行《配电线路操作规程》,严防触电事故的发生;
4.2.8有必要控制最高转速的设备,经设备部门限速后,不得擅自调整超速;升降机、引车、叉车及其它安全设备,无证人员不得操作。
4.3个人防护
4.3.1员工上班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佩工作证,不得穿拖鞋、赤膊、赤脚、酗酒,生产现场不准穿裙子、高跟鞋、留长发;
4.3.2非生产员工或非当班生产员工进入生产现场,不得穿拖鞋、赤膊、赤脚、酗酒、穿裙子、高跟鞋、留长发(应戴工作帽);
4.3.3从事饮食工作的员工进厂,必须持乐清市防疫站健康证明,在职从事饮食工作的员工,总办每半年安排一次健康检查,不宜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4.4重大安全事故处理
4.4.1对从事有可能发生职业病的工作岗位员工,综合办每年安排一次职业体检,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病决定;
4.4.2禁止年龄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工作,禁止儿童进入生产和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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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e员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他人操作不当而引起的伤亡;
4.5.5工伤事故的医疗费和工伤工资
当事人将已处理的“事故调查处理表”(复印件)和医院证明、医疗费发票一并交总办(综合办)核实,报主管总裁批准给付;已办理保险应先向保险部门索赔后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