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晋煤办基发【2012】

1403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促进全省煤矿高质量、高标准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山西省煤炭行业管理现状,特制定《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见附件一)。

为了创优发展环境、精简竣工验收程序、更好地服务基层,促进全省现代化矿井“六个标准”建设,同时制定了《关于创优发展环境精简竣工验收程序的实施办法》(见附件二)。请遵照执行。

原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制定的关于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相关规定同时废止。附件:

1.《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2.《关于创优发展环境精简竣工验收程序的实施办法》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2012年11月14日

附件1

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煤炭行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促进全省煤矿高质量、高标准现代化建设,根据《煤炭法》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新建、改扩建、兼并重组整合、水平延深(接替)、技术改造等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或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按照合法的审批程序、批准的初步设计标准及内容建成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对建设项目内容、标准、井上下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行政公共设施、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完成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验收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下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文件。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第五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除国家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以外的我省所有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中,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除外)的60万吨/年及以下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

(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等;

(五)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适用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区域,下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瓦斯抽采设计等专项文件;

(六)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七)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

第七条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批准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申请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超过9个月。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批或备案。

联合试运转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联合试运转的系统、范围和期限;

(二)联合试运转的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测试机构和人员;

(三)联合试运转的预期目标和效果;

(四)联合试运转期间产量计划与劳动组织;

(五)应急预案与安全保障措施;

(六)其他规定事项

联合试运转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联合试运转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各主要系统和紧急避险“六大系统”运行情况;

(二)安全生产主要系统、设备故障和异常情况处理记录与分析;

(三)提升、运输、排水、通风、供电、采掘、监测监控等主要设施与装备的检测、检验报告;

(四)联合试运转的效果分析,包括最高日产量、最高月产量;

(五)矿井组织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六)矿井应急预案与安全保障措施;

(七)影响安全生产的主要危害源分析;

(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和内容建成,满足设计和生产要求;有剩余工程的,剩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煤矿正常生产,投资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概算或批准调整概算的10%;

(二)单项工程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工程质量合格;

(三)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瓦斯抽采、水土保持设施、消防设施等按要求建成,并通过专项验收;

(四)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五)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六)煤矿组织机构设置符合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职工经过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矿长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七)联合试运转达到预期效果,试运转中出现的问题已妥善解决,联合试运转报告已编制完成

第三章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先由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组织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条煤矿建设项目预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第五条规定向竣工验收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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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的竣工验收工作由省煤炭基本建设局领导带队

4、煤矿竣工前置验收由省煤炭工业厅劳动用工管理处牵头,组织省煤炭工业厅瓦斯防治与利用处、职业教育培训处、人事处、煤矿工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省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等部门参加验收

煤矿竣工综合验收由省煤炭基本建设局牵头,组织省煤炭工业厅规划发展处、行业管理处、应急救援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科技装备处、环境保护管理处、信息调度中心、纪检监察室等部门参加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