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地质补充勘探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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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勘基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一般预算内安排的着重用于国家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前期勘查的财政预算资金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下称矿业权价款)以折股形式上缴所形成的股权收益。

本办法适用于对财政预算资金的管理;对股权的管理按照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价款折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地勘基金投资应当着力发挥政策调控和分担勘查风险的作用,优先支持国家确定的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的地质找矿工作,引导和拉动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

地勘基金支持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其中煤炭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详查。对可以全部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地勘基金原则上不再投资,不与市场争权,不与企业争利。

第四条地勘基金主要用于支持下列矿种的勘查:

(一)煤、铁、铜、铝、铅、锌、钾盐、锰、镍、铀、金等重要矿种;

(二)钨、锡、锑、钼、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国家限制开采总量的重要矿种;

(三)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地勘基金出资勘查的其它重要矿种

第五条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勘查成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地勘基金与社会资本或其他资金合作投资的勘查成果,可以通过项目合同约定成果处置。

第六条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项目的确定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良性循环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分工

第七条地勘基金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管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委托地勘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地勘基金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财政部主要负责地勘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地勘基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来源;

(二)审定并批复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三)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地勘基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审批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

第九条国土资源部主要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会同财政部发布地勘基金项目立项指南并组织项目的审核、论证;

(二)依法协调和处置相关的矿业权设置;

(三)编报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四)汇总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办理资金支付;

(五)汇总编报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

(六)监督检查地勘基金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条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管理地勘基金项目,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初审和矿业权核查、协调,协助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项目成果验收。第三章项目及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编制发布地勘基金项目立项指南。

第十二条根据矿产勘查项目的不同情况,地勘基金分别采取全额投资、合作投资两种投资方式。

下列矿产勘查项目,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

(一)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煤炭勘查项目;

(二)钨、锡、锑、钼、稀土、高铝粘土、萤石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限制开采总量的重要矿种勘查项目;

(三)生态脆弱区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勘查项目;

(四)尚未登记矿业权、且社会资金不愿承担投资风险的其他重要矿产勘查项目

已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地勘基金采取合作投资方式。原矿业权人按矿业权评估价或以实际投资额计算出资比例,并有权按货币资金方式追加投资、提高投资比例。原矿业权人持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拟与地勘基金进行合作投资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矿业权权益进行处置或者对权益处置方式进行约定。

第十三条尚未登记矿业权的地勘基金项目按照下列方式论证立项:

(一)煤炭勘查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勘查区块和项目建议,报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发布公告,主要通过招投标等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二)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现有地质工作成果论证提出的勘查项目,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为地勘基金设置探矿权的相关文件后,由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发布公告,主要通过招投标等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三)地质勘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可以根据前期地质工作成果,提出尚未登记探矿权的项目申请,经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并出具同意为地勘基金设置探矿权的相关文件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项目经地勘基金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由申报单位承担项目勘查工作。

第十四条已登记矿业权的勘查项目,由矿业权人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经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立项申请,地勘基金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地勘基金项目立项论证通过后,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将优选承担单位情况和项目立项论证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设计,报地勘基金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审查认定。

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审查认定的项目设计编制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建议和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国土资源部批复预算。

地勘基金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结束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汇交项目成果资料和有关地质资料。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地勘基金实行项目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九条地勘基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组织实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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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4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实行。

2008年底,面对全球金融危机,他提议召开了地勘市场形势座谈会,并提出地勘基金应当化“危”为“机”、支持矿产勘查“走出去”的设想,这为后来国土资源部赋予基金中心组织实施国外风险勘查专项的职能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