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公司信息化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一、信息化项目验收的条件
(一)所有设备到货,并通过科委和用户单位签收;
(二)信息化项目中涉及的设备已经完成资产转移;
(三)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各个功能需求全部完成,并通过项目承建单位的内部测试;
(四)在用户实际使用环境中,软硬件配合进行了一个月以上的试运行,并且没有出现功能性缺陷;
(五)通过监理或it监理单位的初步验收;
(六)供应商向科委提请验收,并且用户单位同意进行验收。
二、信息化项目验收需提供的材料
(一)项目承建单位提交硬件设备清单,并现场核实设备品牌、型号、配置和数量。
(二)项目承建单位提交软件产品的介质和序列号。
(三)项目承建单位提交程序清单(包括计算机程序、源代码、安装程序、编写说明等)。
(四)项目承建单位提供操作手册(用户手册)、安装手册、程序员手册、系统维护手册、模块开发卷宗、项目建设技术报告、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等技术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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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如验收专家组不通过验收,则区科委应用推进科应根据专家意见要求项目承建单位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后再次进行验收。
(三)区科委应用推进科根据专家通过验收的意见,与用户单位和项目承建单位共同出具验收报告。
(四)、科委向用户单位发送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意见,明确系统正式移交用户单位,确定项目固定资产转移情况、系统免费维护时间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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