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打击破坏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等不法行为,规范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会〔2003〕4号),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操作规程》(闽价〔2006〕3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的价格鉴定,是指取得价格鉴定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烟草物品的价格进行的鉴定。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指的涉案烟草物品,是指办案机关(机构)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扣押、追缴、没收的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生产机械及其他原辅材料。

第五条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办理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的指定机构。其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经办案机关(机构)确认后,可作为办理案件的依据。

第六条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办案机关(机构)委托;

(二)价格鉴证机构受理;

(三)价格鉴证机构鉴定;

(四)价格鉴证机构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

第七条委托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时,办案机关(机构)应递交《价格鉴定委托书》并加盖办案机关(机构)公章。委托书应载明的内容:

(一)办案机关(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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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