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范文大全

第一篇: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附件:

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正确地使用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更好地落实煤炭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保障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平台”),是指覆盖省、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省属煤炭企业以及全省煤矿,用于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相关业务网上办理的信息系统平台。全省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以及全省煤矿对安全监管平台的管理、维护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监管平台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安全监管平台的规划、设计和全面管理,对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及省属煤炭企业的平台使用进行监督和指导;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负责对下级单位及所属煤矿的安全监管平台使用进行监督和指导;各煤矿负责安全监管平台安全生产信息处理和上报。

-12第十二条使用vpn终端设备的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设备,严禁转借他人。设备遗失或损坏时应携带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申请到省煤炭工业局调度中心进行挂失或更换,所需设备费用由所在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章平台初始化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平台自2014年12月1日起上线运行。上线运行后第1个月为平台初始化时间,平台初始化结束后系统进入正常使用阶段。

第十四条启动平台初始化后,煤矿应收集汇总以下资料,经煤矿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煤矿有关职能部门指定专人录入到安全监管平台,并于上线运行后10日内提交上级单位审核。

1、煤矿基础信息(煤矿基础信息库);

2、煤矿值班带班领导名单(调度管理);

3、本年度煤矿生产事故(调度管理);

4、采煤工作面信息(调度管理);

5、掘进工作面信息(调度管理);

6、调度员信息(调度管理);

7、本年度确定的a、b级隐患(隐患排查治理);

8、本单位应急预案及备案信息(应急管理);

9、煤矿生产要素基本信息(生产要素登记)

第十五条各煤矿直接上级单位应督促所属煤矿及时上报第十四条涉及的初始化资料,并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进行信息审核。审核工作应在上线运行后20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启动平台初始化后,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应收集以下资料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由专人负责录入到安全监管平台,并在上线运行后15日内提交上级单位审核。

1、单位领导名单(调度管理);

2、调度负责人通讯录(调度管理);

3、本单位应急预案备案信息(应急管理)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应在上线运行后25日内审核确认所属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上报的前款所涉及的初始化资料。

第十七条新建矿井应在联合试运转结束后,向省煤炭工业局申请开通系统使用权限,经审核同意后按第十四条要求上报初始化资料。其直接上级单位应在矿井正式投产之前完成初始化资料审核。

第四章煤矿基础信息库

第十八条煤矿基础信息库由煤矿调度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安全监管平台根据隶属关系自动将煤矿提交的基础信息库信息上报给直接上级单位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煤矿调度机构应每季度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对基础信息数据进行核查,形成煤矿基本信息变更报告,经分管矿

-56报”,假期最后一天上报节假日值班总结。煤矿直接上级单位应及时审核所属煤矿上报的节假日调度信息并按规定时限逐级上报到省煤炭工业局调度指挥信息中心。

第三十一条通过安全监管平台,实行煤矿调度人员分级登记备案。各单位在调度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填报“调度人员登记申请”。煤矿直接上级单位负责对所属煤矿调度人员登记备案,各市煤炭工业局负责对所属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调度人员登记备案,省煤炭工业局调度指挥信息中心负责对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调度人员登记备案。

第三十二条开展全省煤矿调度人员培训时,各煤矿应通过安全监管平台上报培训计划并报名。煤矿直接上级单位负责汇总所属煤矿培训计划并逐级上报。

第三十三条煤矿应按有关规定要求每月上报煤矿调度专业质量标准化自检评分情况。煤矿直接上级单位审核所属煤矿调度质量标准化自检评分并上报达标检查情况。

第三十四条当发生无法访问安全监管平台情形时,所在煤矿调度人员应在平台外按照调度报表模板填写调度报表,按规定的时限,将调度报表及未能正常上报原因以电子邮件和传真(应加盖单位公章)两种方式同时报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通过平台工具导入调度报表数据。上级单位也无法访问安全监管平台的,应将调度报表信息汇总后按照规定时限要求上报其上级单位,直至省煤炭工业局调度指挥信息中心。

第六章通防管理

第三十五条煤矿应在每月5日前由相关业务部门上报“瓦斯事故月报表”、“瓦斯抽采月报表”、“瓦斯利用和超限月报表”、“地面抽采利用月报表”。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应当于每月8日前审核完成后上报省煤炭工业局。

第三十六条煤矿应当在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时上报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相关材料。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应当在所属煤矿上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三十七条煤矿应当在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时上报矿井通风核定材料。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应当在所属煤矿上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七章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第三十八条煤矿应按月及时上报c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三十九条煤矿排查并经确认存在“a、b级隐患”的,应当在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录入安全监管平台。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所属煤矿上报的“a、b级隐患”审核。

第四十条煤矿应按月上报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情况。各煤矿直接上级单位应当在所属煤矿上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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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煤矿安全检查

第五十条

煤矿应将各级相关管理部门、上级企业集团组织开展的各类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五十一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应审核本单位组织和省煤炭工业局委托检查的安全检查记录,在煤矿上报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十二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在组织到矿检查前,应充分了解之前各类检查开展情况,实现各级管理部门安全检查活动的联动,即要防止出现监管盲区,又要避免因重复检查对煤矿正常生产造成影响。

第五十三条各市煤炭管理部门要按季度填报执法季报,并上报省煤炭工业局。

第十一章煤矿生产能力登记

第五十四条

煤矿应在每年年初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对煤矿生产能力信息进行核查,形成变更报告,经分管矿长签字确认后,于1月20日前通过安全监管平台中的“生产能力登记”功能录入,提交上级单位审核。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应及时审核煤矿生产能力相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新建、技术改造和资源整合煤矿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或生产能力重新核定后,应及时录入煤矿生产能力信息,提交上级单位审核。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应及时审核煤矿生产能力相关信息。

第十二章煤矿生产要素基本信息登记管理第五十六条煤矿应在每年年初和年中对煤矿生产要素基本信息数据进行核查,填写《山东省煤矿生产要素采集核查表》,经分管矿长签字确认后,于6月初和12月初前通过安全监管平台中的“生产要素登记”功能录入,提交上级单位审核。煤矿生产要素登记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上报。

第五十七条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应及时审核煤矿生产要素相关信息,于6月底前、12月底前完成上报。

第五十八条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煤矿通过竣工验收后或生产能力重新核定后,应及时录入生产要素登记信息,提交上级单位审核。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矿井生产要素采集和报送工作。

第五十九条淘汰关闭煤矿在有关证照注销后,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报省煤炭工业局注销矿井生产要素采集信息。

第十三章考核及处罚

第六十条市煤炭管理部门每半年、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监管平台使用情况检查,煤矿每月进行一次自检,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到上一级煤炭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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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510份)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正确地使用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更好地落实煤炭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和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保障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平台”),是指覆盖省、市、县(市、区)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及各省属煤炭企业和全省煤矿的,用于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相关业务网上办理的信息系统平台。全省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以及全省煤矿对安全监管平台的管理、维护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监管平台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安全监管平台的规划、设计和全面管理,对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及省属煤炭企业的平台使用进行监督和指导;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及各省属煤炭企业负责对下属单位及所辖(属)煤矿的安全监管平台使用进行监督和指导;各煤矿负责安全监管平台安全生产信息处理和上报。

第四条安全监管平台运行于山东省煤炭行业专网,省煤炭局负责平台服务器运行环境和省煤炭局到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专网的建设和管理;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负责本区域内专网以及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工业视频和雨量在线监测等区域联网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各煤矿负责本单位网络及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平台采用vpn方式作为备用访问通道。vpn系统及终端设备的管理由省煤炭局统一负责。

第五条安全监管平台中所涉及的安全生产信息,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不得拒报、迟报、错报、漏报相关信息。所有录入信息需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信息录入人员应如实录入并对纸质资料建档保存。信息录入人员应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各单位调度指挥机构负责督查、催办本单位其他职能机构和下级单位的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及处理。

第七条安全监管平台应用情况列入矿长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调度质量标准化考核重要内容。

第二章用户及权限管理

第八条安全监管平台按照管理层级设立系统管理员。各级系统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其他用户和下级机构管理员的权限设臵和管理。各单位应明确专人担任本单位系统管理员,管理员的确定和变更需向上级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第九条各级管理员应按照本单位内部需要建立本单位平台使用账户并合理分配权限。各使用账户应明确专人负责,权限设臵应与本单位内部职能分工相一致。管理员应建立本单位用户登记信息记录。

第十条各单位应做到专机专用、专人负责。使用者对个人帐户的使用安全负责,严禁向他人泄露个人系统登录信息。

第十一条使用vpn终端设备的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设备,严禁转借他人。设备遗失或损坏时应携带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申请到省煤炭局调度中心进行挂失或更换,所需设备费用由所在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章平台初始化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平台上线运行时间由省煤炭局确定,上线运行后第1个月为平台初始化时间,平台初始化结束后系统进入正常使用阶段。

第十三条启动平台初始化后,煤矿应收集汇总以下资料,经矿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煤矿有关职能部门指定专人录入到安全监管平台,并于上线运行后10日内提交上级单位审核:

1、煤矿基础信息(煤矿基础信息库);

2、煤矿值班带班领导名单(调度管理);

3、本年煤矿生产事故(调度管理);

4、采煤工作面信息(调度管理);

5、掘进工作面信息(调度管理);

6、调度员信息(调度管理);

7、本年度确定的a、b级隐患(隐患排查治理);

8、本单位应急预案及备案信息(应急管理);

9、煤矿生产要素基本信息(生产要素登记)。第十四条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应督促煤矿及时上报第十三条涉及的初始化资料,并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进行信息审核。审核工作应在平台上线运行后20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启动平台初始化后,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应收集以下资料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由专人负责录入到安全监管平台,并在平台上线运行后15日内提交上级单位审核:

1、单位领导名单(调度管理);

2、调度负责人通讯录(调度管理);

3、本单位应急预案备案信息(应急管理)

各级应在系统正式使用前及时审核并上报前款所涉及的初始化资料。

第十六条新建矿井在联合试运转验收前,应向省煤炭局申请开通系统使用权限,经批准后按第十三条要求上报初始化资料。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在矿井正式投产之前完成初始化资料审核。

第四章煤矿基础信息库

第十七条煤矿基础信息库由煤矿调度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安全监管平台根据隶属关系自动将煤矿提交的基础信息库信息上报给直接上级单位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煤矿调度机构应按季度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对基础信息数据进行排查,形成煤矿基本信息变更报告,经分管矿长签字确认后,通过安全监管平台中的“煤矿基础信息变更”功能修改,提交上级单位审核。煤矿发生重要基础信息变更时,应及时更新并上报。

第十九条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应及时审核所辖(属)煤矿提交的煤矿基础信息。发现煤矿基础信息与实际不符时,应核实有关情况,督促煤矿及时更新。

第五章综合调度第二十条系统正式使用后,实行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日调度制度,重点调度煤矿每天安全生产情况和矿领导值班带班情况。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应结合煤矿调度上报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省煤炭局由调度指挥信息中心负责结合煤矿调度上报的信息对煤矿领导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煤矿调度人员应于每日上午10时前录入并上报调度日报。煤炭管理部门或省属煤炭企业需对煤矿上报的调度日报进行审核,应于每日上午12时前向上一级管理部门上报本单位调度日报汇总表,并逐级汇总到省煤炭局。每一级汇总上报的时限应不大于2小时。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上报参与值班带班的领导名单和调度人员基本信息,发生人事变动时应及时更新。

第二十三条煤矿应如实上报采、掘工作面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第二十四条煤矿应于每月3日前上报上月调度月报。调度月报应如实反映生产实际情况,并应与其他统计口径数据保持一致。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完成调度月报审核,并上报省煤炭局。

第二十五条煤矿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上报各类矿图,矿图应按季度进行更新,在每季度第1个月初10日内上传到安全监管平台。

第二十六条当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及以上涉险事故时,煤矿应当按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臵规定及时上报事故,同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有关信息录入到安全监管平台,并及时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煤矿发生汛期停产撤人情形时,应在撤人后24小时内上报“汛期停产撤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调度人员接收到省煤炭局下发的传真电文后,应及时通过安全监管平台反馈传真接收及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国庆、春节等长假前,煤矿应按有关通知要求,通过安全监管平台按规定时限上报“节假日调度安排”信息,并于放假结束后上报“复产情况节后总结”。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应及时审核所辖(属)煤矿上报的节假日调度安排信息和复产情况节后总结。

第三十条通过安全监管平台,实行煤矿调度人员登记备案。各单位在调度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填报“调度人员登记申请”。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负责对所辖(属)煤矿调度人员登记备案,省煤炭局负责对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调度人员登记备案。

第三十一条开展全省煤矿调度人员培训时,各煤矿应通过安全监管平台上报培训计划并报名。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负责所辖(属)煤矿培训报表汇总上报。

第三十二条煤矿应按有关办法要求每月上报煤矿调度质量标准化自检评分情况。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负责审核所辖(属)煤矿调度质量标准化自检评分并上报达标检查情况。

第三十三条当发生无法访问安全监管平台情形时,所在煤矿调度人员应在平台外按照调度报表模板规范填写调度报表,按规定的时限,将调度报表及未能正常上报原因以电子邮件和传真(应加盖单位公章)两种方式同时报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通过平台工具导入调度报表数据。上级单位也无法访问安全监管平台的,应将调度报表信息汇总后按照规定时限要求上报其上级单位,直至省煤炭局调度指挥中心。

第六章通防管理

第三十四条煤矿应在每月5日前上报“瓦斯事故月报表”、“瓦斯抽采月报表”、“瓦斯利用和超限月报表”、“地面抽采利用月报表”。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应当于每月8日前审核完成后上报省煤炭局。

第三十五条煤矿应当在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时上报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相关材料。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应当在所辖(属)煤矿上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三十六条煤矿应当在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时上报矿井通风核定材料。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应当在所辖(属)煤矿上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七章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第三十七条煤矿应按月及时上报c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三十八条煤矿排查并经确认存在“a、b级隐患”的,应当在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录入安全监管平台。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所辖(属)煤矿上报的“a、b级隐患”审核。

第三十九条煤矿应按月上报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情况。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应当在所辖(属)煤矿上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八章安全监控远程监管

第四十条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监测监控、人员定位、视频监控、雨量在线监测等区域联网系统。煤矿必须确保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做到视频监视、实时监测、远程控制。

第四十一条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建设的煤矿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雨量在线监测联网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应能实时反映现场动态,应当通过统一的单点登录接口接入安全监管平台;视频监控系统应当与省煤炭局视频监控系统兼容,视频监控上传信号应不少于4路,其中应包括煤矿调度指挥场所视频和主井提升、副井口等重要岗点视频。

第四十二条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及煤矿应加强网络安全管理,设臵防火墙等安全设施实现内部监测监控网络与行政办公网络、煤炭行业专网的边界安全防护,抵御外部网络攻击和渗透,确保本单位内部网络和信息应用系统安全。

第四十三条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或煤矿实现人员定位、监测监控、雨量在线系统与安全监管平台的对接后,应将系统的访问地址、用户名、密码录入到安全监管平台,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

第四十四条各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调度机构应当每天轮巡区域监测监控联网系统,随机抽查煤矿各类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和调度应急值守情况,实现动态监管,发生报警或故障时应及时向煤矿核实有关情况,督促煤矿及时处理报警信息,并建立相关巡查记录。

第九章应急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向上级部门提交应急预案备案申请时,应将应急预案文本及预案编制、评审资料会同备案申请表一并录入安全监管平台上报。上级部门通过预案形式评审准许备案后,应当在平台内同步录入备案信息。平台初始化时预案申请及备案信息由申请单位一并录入上报。

第四十六条煤矿应在每年年初上报应急演练计划,每次演练结束应当上报应急演练写实记录和评估报告。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应及时审核查阅煤矿应急演练相关记录。

第四十七条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应当汇总本单位及所辖(属)煤矿应急专家、应急物资信息,并录入到安全监管平台。

第四十八条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应在每年年底上报“应急目标管理考核”报告,提交省煤炭局审核。

第十章煤矿安全检查

第四十九条

煤矿应及时将各级相关管理部门、上级企业集团组织的到矿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检查的情况,在检查结束后3日内上报。

第五十条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应及时审核各自检查和省煤炭局委托检查的煤矿安全检查记录,于所辖(属)煤矿上报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五十一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在组织到矿检查前,应充分了解之前各类检查开展情况,实现各级管理部门安全检查活动的联动,即要防止出现监管盲区,又要避免因重复检查对煤矿正常生产造成影响。

第五十二条各市煤炭管理部门要按季度填报执法季报,并提交省煤炭局审核。

第十一章煤矿生产能力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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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大力推广微信公众平台建设,依托微信公众平台开展“身边隐患随手拍”活动,旨在发动全市民众查找安全隐患,并在特殊时段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预警信息,现已接待群众举报,取得良好成效。

第三步:

为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平台建设,我局积极探索新思路筹划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监控中心”利用先进的网络监控设备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进行24小时监控,配合“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平台”将主动出击严密监控与企业自检自查无缝网络对接,实现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网络化、即时化科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