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其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第四条特种作业工种范围及操作项目(见附件一)。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作业;
(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本工种作业的工具、设备,并认真进行维护保养;
(三)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安全生产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和负责人;
(四)努力学习、掌握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技术水平;
(五)有权拒绝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二章
培
训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必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认可,并取得《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应工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特种作业培训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培训组织管理机构健全,有专职管理人员;
(二)培训质量保证体系健全;
(三)培训安全保证体系完善;
(四)培训教学场所、设备及设施符合本工种安全技术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要求;
(五)培训教员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认可。
第十条特种作业培训教员必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认可,并取得《特种作业教员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教学工作。
特种作业教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程师(讲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务;
(二)有较高的本专业理论水平和熟练的实际操作技能;
(三)有较强的语言表达和操作示范能力;
(四)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不少于五年;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培训资格审批程序:
(一)申请培训资格的单位填写《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格申请表》(见附件二),按分级管理原则,省属培训单位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属培训单位报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属培训单位的资格进行初审,合格后,在《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格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培训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后认可其培训资格,并颁发《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资格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资格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培训单位如继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材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指定或组织编印。
第十四条培训单位的职责:
(一)接受设区市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培训单位每月须将培训计划报送至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的部门。
(三)招收学员须按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并组织学员填写《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见附件三)和《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体格检查表》(见附件四)。
(四)按规定的教学大纲组织教学,使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培训教材,对培训质量负责。
(五)培训单位应提前十五天向负责考核发证的部门申报参加考核的学员人数,提交《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体格检查表》和《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办证申请表》(见附件五)及其他有关办证材料(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和1寸照片),并办理和发放《准考证》。
(六)建立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七)不得超范围培训,不得从事未获批准的其它工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九)严格执行有关培训收费标准和规定。
第十五条已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格的各类院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科学校、大专院校、就业培训中心或职业培训学校)的在校毕业生和结业生,已按国家规定的本工种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并接受过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可不再进行培训,但必须参加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理论考试卷应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设立的标准题库中选用题目,全省统一试卷。
第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按分级管理原则,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根据需要可将考核中的具体工作委托给具备相应条件,并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认可,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资格证》的单位进行。
第十九条考核单位除应具备培训单位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考核单位的主考人员必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认可,并取得《特种作业主考员证》;
(二)每种作业的主考人员不得少于二名;
(三)考核场所、设备、设施及手段满足该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的要求。
第二十条主考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工程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务,并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不少于五年;
(三)掌握本作业的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具有较丰富的安全技术知识和较强的安全操作技能;
(四)具备判断、排除作业中可能出现的故障或险情的能力;
(五)具有较丰富的现场急救知识。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取证程序:
1、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填写《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
2、培训单位(或用人单位)向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部门申报有关办证材料(《考核申请表》、《体格检查表》、《办证申请表》等);
3、考核部门对申请考核人员的资格进行初审,合格后组织考核,并在《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填写考核成绩,签字、盖章;
4、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所管范围内的申请办证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后,在《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办证申请表》上签字、盖章,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证件。
5、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所管范围内的申请办证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对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办证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合格后,统一制作、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纳入“特种作业人员ic卡操作证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第四章
复
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特种作业十年以上的,经所在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四年一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持证者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原考核发证部门负责审验,并签章确认。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二十四条复审合格者,由发证部门用电脑刷新ic卡证记录,同时更改电脑数据库。复审不合格者,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复审部门申请再次复审。复审部门可根据申请,再复审一次。再复审仍不合格者,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五条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的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复审。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培训单位实行分级管理。省属各类院校及交通、铁路、民航、化工、电力、冶金、军工等行业的中央驻本省和省属用人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培训单位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用人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培训单位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特种作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对无证上岗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统一实行ic卡操作证管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证部门负责建立全省“特种作业人员ic卡操作证管理系统”,对全省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综合管理;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ic卡操作证管理系统”。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录用特种作业人员,并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第二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培训质量和安全。否则,将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培训资格。
第三十条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发证部门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者;
(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者;
(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者。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三十四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1、电工作业(1)安装电工
(2)维修(检修)电工(3)运行(值班)电工(4)试验电工(5)仪表电工(6)继电保护电工(7)高压电工(8)低压电工(9)矿山电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1)电焊工(2)气焊工(3)气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1)桥门式起重机司机(2)塔式起重机司机(3)流动式起重机司机(4)门座式起重机司机(5)卷扬机司机(6)施工升降机司机(7)铁路专用起重机司机
(8)固定旋转式起重机(码头吊)司机(9)起重指挥(10)起重司索
(11)桥门式起重机安装维修工(12)塔式起重机安装维修工(13)施工升降机安装维修工(14)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维修工(15)电梯维修与操作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1)铲车司机(2)叉车司机(3)抓斗车司机(4)装载机司机(5)挖掘机司机(6)压路机司机(7)推土机司机(8)平地机司机(9)翻斗车司机
(10)矿山电机车司机(11)矿山内燃机车司机(12)矿山自卸汽车司机
(13)路面机械(沥青摊铺机、水泥摊铺机、稳定土拌和机、旋耕机、沥青洒布机、挖沟机等)操作工(14)厂内汽车(电瓶车、电瓶叉车)司机
5、登高架设作业(1)木、竹质架设工(2)钢管架设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操作
8、制冷作业(1)操作工(2)安装工(3)维修工
9、爆破作业(1)矿山爆破工(2)建筑施工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1)瓦斯检查工(2)矿井通风工(3)瓦斯抽放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1)矿井泵工(2)尾矿工
12、矿山安全检查员
13、矿山运输作业(1)信号工
(2)拥罐(把钩)工
14、矿山设备操作
(1)主提升机(绞车)操作工(2)空压机操作工(3)主扇风机操作工(4)输送机操作工
15、采掘(剥)作业(1)耙岩工(2)凿岩工
16、游乐设施作业
17、水泥机立窑操作
18、燃气梭式窑操作
19、高空悬挂作业(1)外墙清洗工
(2)外墙装修(含喷涂)工20、冲压、剪切设备作业(1)操作工(2)维修工
21、燃气作业(煤气、液化石油气)
(1)燃气充装工(2)燃气押运员(4)安装、维修工(3)气站管理员
22、危险化学品作业(1)仓库保管员
(2)燃油(汽油、煤油)充装工
第二篇。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办法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
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铲车、叉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等限于厂企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
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司机及司索员、指挥员厂企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等,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3、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
二、特种设备购置
所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三、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
1、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
2、在安装新购置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独立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应当先将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同时书面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3、特种设备的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在签订合同前,应先将维修、维护保养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料报
设备处安全办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签署生效。
4、改造锅炉、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等进行。
5、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四、特种设备的使用
1、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4、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且定期自行检查,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5、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安全性能年检的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锅炉一年;电梯一年;起重机械二年;铲车、叉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等限于企业内使用的机动车辆一年;压力容器根据核定的安全状况分别为
一、
三、六年;压力管道、各类气瓶应按相应的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期执行。逾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视为无证运行或使用。
6、特种设备停止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实验室与设备处安全办书面报告,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复查合格,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7、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申请予以报废,并且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前,使用单位应
当向设备处安全办书面报告,并且按有关规定到设备处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处理与注销手续等。
8、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年度检测费及日常维修等费用,应由使用单位承担。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3、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4、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二年复审一次。锅炉司炉工操作证四年复审一次,锅炉水处理工操作证五年复审一次。逾期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管理工作视为无证上岗。
5、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奖惩
企业对特种设备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日常维护保养、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严格、规范,使用效益高的单位与个人予以表彰。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违反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按条例规定,予以罚款等处罚;凡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的锅炉系指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压力容器系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压力管道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体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三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一、为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厂)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压力管道
作业、电梯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客运索道作业、大型游乐设施作业、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特种设备焊接作业、安全附件维修作业的作业人员及相关人员。
三、***部门(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聘用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及从事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1、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对新聘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的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关的作业或相关管理工作。
3、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在作业中严格执行特
种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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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本制度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颂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