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关键岗位廉洁风险,如何防范?

国有企业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区别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主要指在管理或业务部门重要岗位上具体履行管理职权的人员。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是在管理人事、资金使用、招投标、项目运作、物资采购、工程基建、大宗销售等关键领域、关键环节具一定实质影响力的人员,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权的具体推动者、执行者、落实者。强化对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的监督,是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保障权力规范运行的“最后一公里”。

在加强全面从严治党、治企,越往后越严的形势下,通过构建“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的“三不”机制,紧盯党员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国家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全覆盖”,有效推动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依纪依规依法履行职责,将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权力关进“笼子”。而针对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的监督,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监督工作相较,则更侧重于考察他们是否依规办事、依规履责。

一、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涉及的廉洁风险产生原因分析

如何使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监督工作更具有针对性,从而产生较好的风险防控效果,我们首先需要对现阶段涉及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的廉洁风险产生原因进行分析。

客观方面原因主要表现为管理制度机制不健全不落实。一是不同的企业管理的规范度和精细度不一,完善的制度体系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规办事的基础,制度机制不健全导致廉洁风险极易发生。在制度机制未能覆盖的管理“死角”,无法形成监督制衡机制,几乎不能防范人为因素操作空间,导致不廉洁甚至腐败问题发生。二是制度本身的效力和效能问题也需要考量。近年来,国家层面的修法、修例频次增加,新法、新规推出速度加快,对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的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提出新的要求,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使职权的监督和约束趋势是在原有的标准上往越来越严的方向变化。因此,国企内部相关制度是否按照新的要求和标准及时进行修订,对制度本身的效能影响较大。三是在制度执行层面的廉洁风险。企业管理制度和规范履职的要求,如果仅仅是挂在墙上、停留在纸上,而没有落实在实际工作中,那么制度规定就形同虚设,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办事“任性”,履职“随意”,违纪违规问题就频发,单位的政治生态就不能风清气正。四是部分行业业务链条长、分工细、专业度高,监督工作面临诸多挑战,如岗位职责设置不当,没有设置严格的审批流程,无法形成不同岗位相互监督制约的格局,就容易出现个别岗位自由裁量权过大、权力失控的情况

主观方面原因是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主观认识不到位。一是放松了对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或学习流于形式,对应知应会的内容一知半解,导致落实环节的走形变样、履职行为失范二是依纪依规履职的意识淡薄,开展工作随心所欲,因无知而无畏,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在不少案例中,相关人员无视纪律规矩,不按制度办事、按规矩办事,而是按惯例办事,打着“惯例”的幌子我行我素,导致违纪违规行为发生。三是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受到管理服务对象、业务往来对象的利益诱惑或其他非正常影响时,没有守住底线,发生失职渎职、利用职权谋私等行为,导致违规违纪违法的严重后果

二、强化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监督的有效途径分析

做好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监督工作,涉及企业规范管理、党风廉政建设方方面面的工作。总体而言,需要企业从“大处着眼完善制度机制”“细处着手用好监管措施”这两个层面做好谋划。

(一)明确职责定位,完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首先要理顺不同监督主体的职能定位和职责权限,形成覆盖全面、协同互补、运行有效的监督机制,让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自觉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

一是明确企业党组织在党内监督工作中的主责和领导地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党组织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员干部从严进行教育管理监督。

二是企业纪委在监督工作中履行监督专责。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党的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专责。按照“三转”要求,强调纪委发挥的是“监督的再监督”作用,而不是监督所有业务、全部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企业有派驻或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则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企业管理人员(监察对象)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进行调查、处置。

三是做实企业内设职能部门监督。实现对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监督全覆盖,各职能部门要把好“第一道关口”,例如财务管理部门,在资金管理、费用开支等业务活动中,要立足本职,用好专业,严把监督审核关口,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第一时间对违规违纪情况进行排除。例如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对干部人事档案严格审核把关,及时发现涉嫌档案造假等情况,及时将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移交给纪检监察部门处置。通过职能部门监督,规范业务开展,防范廉洁风险。

(二)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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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强化廉洁教育,提升遵规守纪意识。针对导致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廉洁风险主观方面的原因,国有企业需要坚持开展多层面的廉洁教育,拧紧管理人员思想“总开关”。强化纪法教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规为重点,强调国家监察全覆盖、监督无死角的从严态势,体现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严管和厚爱。通过组织党性教育、宗旨教育、警示教育,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引导党员身份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性修养。强化廉洁从业教育,重点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内容开展教育宣传,督促坚守纪律规矩的红线。

四是充分发挥书面“约定”的监督制约作用。除了法律法规、党纪党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刚性约束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廉政合同、廉政承诺书等规范和约束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的从业行为。例如在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将遵守纪律规定的要求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例如在工程项目中,企业通过与承包方(承建方)单位签订廉政合同的方式,约定双方不得违背公开、公正、诚信、透明原则,不得“索、拿、卡、要”,不得有收受礼金礼品、接受吃请等违纪违规行为。若有违背,则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对方一定倍数的违约金。

综上,针对国有企业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开展监督,需要企业整合监督力量,用好、用足各种监督方式和监管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廉政教育,防止管理人员在执行层面的权力任性,有效防控廉洁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