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金检查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就业局、省社保中心、省医保中心:

根据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部令第12号)和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有关政策规定,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经研究,决定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

(二)**年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三)**年底尚未纳入基金管理的一次性趸交及破产、转制企业提留的社会保险资金;

(四)**年底尚未变现的属于社会保险性质的实物资产

二、检查内容

(一)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管理情况

1.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主要检查参保人数、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收缴率等情况;

2.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情况。主要检查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及是否存在违规支出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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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本《通知》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表(见附表,可下载)并写出自查报告(主要内容为包括:现状、存在问题、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等),在8月31日前,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将自查表及自查报告(一式二份)上报所在市劳动保障部门,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将自查表及自查报告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各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各县(市、区)及市本级的自查情况,开展抽查,并写出本地区自查及抽查的综合报告,本地区自查汇总表、综合报告以及所属县(市、区)、市本级的自查表、自查报告,在9月20日前报省劳动保障厅。我厅将结合各地的自查和抽查情况组织省本级及各市、县(市、区)的抽查工作,写出全省专项检查总结报告。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专项检查工作,认真开展自查,如实上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对自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各市在做好市本级自查的同时,要指导所属县(市、区)做好自查工作,并切实做好对所属县(市、区)的抽查工作,对故意隐匿、伪造、变造社会保险基金有关资料及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要按《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心管好、用好社会保险基金,杜绝各类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严防基金损失。

各地在基金管理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及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