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干部职工八小时外行为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社干部职工八小时外行为的管理,健全完善干部职工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我社队伍的纯洁和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我社全体干部职工应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农村信用社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必须时刻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形象。
三、坚决制止以权谋私。严禁利用职权搞权钱交易,从事经商活动,收受下属的礼品(金),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等。
四、正确把握社交原则。慎重交友,不准与有劣迹行为的人来往及与贷款户拉拉扯扯、吃喝玩乐,严禁傍大款,搞不正当关系。不准接受可能对业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不准接受贷款户安排的私人旅游或度假活动;不准收受有贷款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准接受贷款户提供的各种奖励和赞助。
五、规范八小时外业务活动。八小时外办理业务应严格遵守各项工作规章制度,热情服务,不拿原则与人情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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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十一、各基层社、机关部门主职领导要负责本单位干部职工八小时外行为的具体管理工作。要利用现场督察、电话督察、走访职工家庭及群众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干部职工八小时外行为的督察,做好督察记录,如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上报联社。
十二、严格责任追究。干部职工八小时外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十三、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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