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金融创新对策五篇范文

如何解决我国三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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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分析

众所周知,我国的三农问题是指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农民问题主要表现为农民收入连续多年增长缓慢,城乡居民经济收入差距以及农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但是直到2004年中央出台关于增加农民收入的一号文件之前,农民的收入一直在缓慢增长,农民的货币收入多年没有明显的增长。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医疗、等社会福利保障措施的缺乏导致农民从事非农产业的积极性受到制约,农民的消费需求也因此受到限制。从政治层面上看,这些都成为实现中国农村社会稳定的隐患。

农村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村基础设施条件长期由于建设、维护投入不足而恶化。由于包产到户以及乡镇企业衰落以后,导致大部分农村基层组织缺乏充分的集体经济支撑,有些基层组织组织软弱涣散,党对有些农村的领导出现缺位。大多数农村文化事业匮乏,原有的许多政府支持农村文化事业的做法由于体制的改变或者消失或者供给严重不足,导致赌博、封建迷信等与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不能完全相符的东西乘虚而入。

农业问题表现在由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和土地经营权确权以后,在当前的政策体系框架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缺乏成为限制农业实现规模化经营的瓶颈。农业在大多数农村还停留在一家一户小型农户经营的状态。农田水利、林业隔离带等配套设施由于多年缺乏建设和维护,出现毁损或破坏,直接影响到农业生产率。

为了解决我国的三农问题,从2004年开始至今,党中央每年都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当年工作的重中之重,每年都围绕三农出台了一系列一号文件。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主要讨论了农村改革问题。会议出台的《决定》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维护好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一项“民心工程”。让农民拥有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农民最大的“多予”;保证农民享有充分的土地收益,是对农民最实的“少取”;放手让农民自主经营,是对农民最好的“放活”。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健全在依法自愿有偿基础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的经营权、收益权、流转权。特别是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征占制度,依法规范征地程序,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办法,提高补偿标准,并搞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十七届三中全会将对我国农村改革有重要意义。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农民要拥有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和对于土地经营权的买卖收益权。财政将加大支持农村改革的力度,并且要把刺激农村经济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建设现代农业体系将是政府支持三农的重点。

应该看到,党中央出台的一系列一号文件涉及到了三农工作的方方面面。要达到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目标,在我国当前面临增长趋缓、财政收入预期增长减少的宏观经济形式下,各级政府在支持三农的实际工作中需要有所侧重,不能四面出击。政府在选择支持三农重点时,首先不能脱离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第二,需要进一步处理好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第三,需要针对农民的需求出台相应的政策,以做到有的放矢,提高有限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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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实行的农业合作,将是以农民对于土地享有完全的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为基础,本着互助协作、进退自由的原则,形成的外市场内计划的合作关系。合作社根据市场需求和价格信号,确定当年合作社的总产量和每位社员的生产配额,合作社与社员之间通过合同的方式,在社员开始农业生产之前就已经基本保证了农产品的销路和价格,同时为广大社员提供生产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并组织对于社员的培训。这样农业市场的价格风险和生产的周期性就被极大程度的降低了。

为了降低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就有必要引入农业保险,政府通过支持农业互助保险的方式,帮助农民减少投保负担,降低自然灾害对于农业生产的影响。某个社员发生农业风险以后,可以通过其他社员缴纳和政府补贴的保费,对于受灾农户实行赔付,把单个农户需要面临的自然风险转化为合作社、政府共同负担的社会风险,于是农业生产靠天吃饭的命运就可以得到根本的改变。如果当年的保费收入出现剩余,可以作为合作社的风险准备金,转入下年滚动增长。合作社还可以为广大社员办理大灾风险准备金和再保险业务,为农业生产抵御自然风险提供多层次多渠道的保证。

通过形成这样一个建立在明确产权界定(土地经营权)基础上的农业合作化生产加互助农业保险的制度创新,就可以把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化解到最低限度,使得从事第一产业农民的生产走上社会化、规模化和自然风险最小化的轨道,我国的三农问题就可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