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1号)

《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已经2003年5月2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

为提高市场准入效率,促进金融创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银行市场准入管理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调整新设分支机构审批权限

(一)由各银监局或直属分局受理并审核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的筹建申请,报银监会审批。已经银监会批准筹建的机构开业申请,由银监局或直属分局予以核准并颁发营业许可证,抄报银监会。外资银行新设分行的审批方式及程序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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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调动的离任稽核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可在离任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地银监局、直属分局或银监分局书面报告

(三)取消外资银行支行副行长任职资格的备案

四、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市场准入管理的现有方式和程序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