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申请医疗补助金程序(精)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待遇,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财政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3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本市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由市就业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失业人员户籍地、失业前医疗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参保地不一致的,原则上应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涉及职工医保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市医保处、市就业处应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等相关手续。

(二)市就业处应每月汇总当月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名单,向市医保处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登记手续

市医保处单独开设领取失业金人员医保参保登记专用帐户,统一管理,并将核定的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缴费用与市就业处及时核对。

(三)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的同时,由本人在《东阳市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上签字(一次性发放的农合工除外),委托市就业处为其办理参加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凡未参加过我市职工医保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后,由市医保处在15天内为其制作医保卡,医保卡由市就业处统一发放。

(四)失业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至参加失业人员职工医保期间医保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补缴费用由本人承担,补缴办法按我市规定执行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划入医保处职工医保基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个人不缴费。缴费费率按我市在职职工的缴费费率确定,缴费基数按我市职工医保最低标准确定。

(六)市就业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期限与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二、待遇享受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之日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其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不设等待期限。职工医保关系生效之日至医保卡发放之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市医保处要按规定及时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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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阳市财政局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