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的管理,规范承兑业务行为,控制承兑风险,促进分行银行承兑业务规范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实施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行银行承兑业务的管理原则是“集中审批、统一签发、分级管理、风险为本”。

第二章承兑申请人的条件

第三条承兑申请人(出票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2、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3、已在分行开立结算帐户(原则上要求开立基本结算帐户)和保证金帐户,并有一定的结算业务往来;

4、持有年检有效的贷款卡及经营证照;

5、诚实守信,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6、与汇票收款人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与承兑银行之间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第三章期限和手续费

第四条承兑期限从汇票承兑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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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签发承兑汇票的手续费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收取。

第四章承兑申请的受理、审批及签发流程

第六条分行受理以下方式的承兑申请:

1、缴存100%的保证金;

2、能提供经分行认定合法、有效、变现能力较强的全额质押物,如凭证式国债、银行承兑汇票、分行定期存单、分行代理的委托贷款、政府债券等;

3、分行认定的信用等级高的大型国有企业申请风险敞口方式的承兑业务,原则上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总行规定的最低标准;

4、非本条第3款所列企业向分行申请敞口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比例原则上至少达到30%以上(含30%),且风险敞口部分必须提供经分行认可的抵(质)押或保证担保;

5、分行认可的其他承兑申请

第七条承兑申请人向分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应提供以下资料:

1、银行承兑业务申请书;

2、申请人及担保人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贷款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鲜章,且只需在初次办理时提供,以后每年年检合格后提供一次);若申请人为法人组织的分支机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其法人组织的授权书;

3、涉及抵(质)押及保证担保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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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承兑汇票内容相符的购销合同等足以证明承兑真实性交易背景的书面材料;

5、保证金缴存单、抵(质)押物的权利证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材料;

6、申请人及担保人上一年度及最近期的财务报表(初次办理业务时提供,以后每季度提供一次);

7、分行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八条承兑申请的受理及调查程序

1、分行客户部受理申请人的承兑申请

2、受理承兑申请后,由客户经理对其初审。初审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对其有关情况按贷款调查程序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分析报告后由客户部各业务部提出是否办理的初步意见。对初步同意办理的,应及时填写《攀枝花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银行承兑业务申请审批表》,并报客户部各业务部负责人签字审批。

第九条审批及签发流程

(一)第六条1至3类承兑申请的审批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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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分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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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