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信用镇信用村创建活动方案

信用社(银行)文明信用村、文明信用乡镇评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转变粗放型经营模式,增强全市农村信用社员工和农民诚实守信意识,努力建设优良的经济发展环境,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施“文明信用工程”的主要内容,是对全市广大农村开展创建、评选“文明信用乡镇”“文明信用村”“文明信用户”“文明信用企业”“文明信用工商户”活动。

第三条实施“文明信用工程”的对象是全市的乡镇、村、农户,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组织实施“文明信用工程”,纳入全市道德建设的总体目标,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列入农信系统的整体工作目标考核。

第二章评定条件

第五条“文明信用乡镇”条件

(一)乡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创建活动组织协调有力,开展广泛;

(二)认真抓好农民诚信教育和道德实践活动,群众信用意识强,社会风气良好;

(三)有60%以上的行政村达到“文明信用村”标准,与农村信用社贷款有关系的“aa”级以上企业超过辖内企业总数的50%;

(四)农村信用社所增贷款收贷、收息率达到99%以上,单个信用社不良贷款控制在13%以下;

(五)无非法集资和非法借贷活动;

(六)无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和恶意欠息行为;

(七)综合评定得分在80分以上

第六条“文明信用村”条件

(一)村委会班子对创建活动重视,组织发动广泛;

(二)积极开展道德教育和实践活动,村民风气正,诚实守信意识强;

(三)村委会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贷款和欠息记录;

(四)入股社员户数达到50%以上;

(五)有80%以上的农户被评为“文明信用户”;

(六)综合评定得分在80分以上

第七条“文明信用户”条件

(一)户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经营,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帐户或信用社入股社员;

(二)诚实守信,在村里威信较高;

(三)具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无不良贷款及欠息记录;

(四)综合评定得分在80分以上

第八条“文明信用企业”条件

(一)对创建工作重视,参与意识强,具有较强的市场预测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

(二)积极开展道德教育和实践活动,诚实守信意识强,社会信誉高;

(三)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为市级以上“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四)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无亏损,无不良贷款、欠息记录,对外担保贷款形成不良贷款或欠息后能主动帮助追缴或偿还;

(五)企业财务制度健全,能定期向农村信用社报送真实有效的有关财务报表、资料,并接受信用社监督;

(六)综合评定得分在80分以上

第九条“文明信用工商户”条件

(一)有固定营业场所,有工商、税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簿》,并按时办理年检手续,及时缴纳税费,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文明经营;

(三)在信用社无不良贷款、欠息记录;

(四)综合评定得分在80分以上

第三章组织领导

第十条成立××市实施农村“文明信用工程”领导小组及评定机构,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联社等部门的有关领导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联社,负责“文明信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日常工作,各乡镇信用社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评定机构。

第十一条各级评选要按级申报

(一)“文明信用乡镇”“文明信用村”“文明信用企业”由各乡镇信用社初评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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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农村《文明信用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由市文明办、市联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