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科技项目管理规定
省联社一届二次社员大会会议材料之十七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科技项目管理规定
(审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科技工作稳定、健康发展,适应金融电子化网络建设的最新要求,本着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业务规范、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网点。第三条本规定针对全省农村信用社范围内的科技项目立项、审批、组织实施工作做出规定,内容包括: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规划、建设与实施,软件开发、设备投资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设立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作为全省农村信用社科技项目管理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1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也要成立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并按照省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的要求开展本级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五条组织机构具体设置:
(一)省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组
长:省联社主任
副组长:省联社主管科技工作副主任
成
员:省联社副主任、科技部(网络中心)及各专业部门总经理(主任)
(二)省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
任:科技部(网络中心)总经理成
员。科技及相关专业的骨干。
第六条省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科技发展战略的决策;
(二)领导全省各级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工作
(三)重大科技工作的可行性报告审议、项目论证、决策;
(四)科技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领导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六)其它有关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的重大科技事项的决策。第七条省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科技发展战略的具体规划;
(二)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实际工作情况,研究、制定科技项目的投资计划及开发计划;
(三)在省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科技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实施方案、需求分析、设备采购等;
(四)监督、检查全省农村信用社科技项目的建设情况;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科技工作任务。
第三章项目管理制度
第八条项目管理内容包括申请、审批、实施、检查验收、业务培训、操作规范制定等。
第九条各级机构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调查研究、多方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切合实际的业务需求,撰写《项目需求报告》,会同同级科技工作管理部门对项目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项目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按规定逐级申请报批。
第十条项目审批
(一)全省范围内,具有全局意义的科技项目由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会同各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方案,上报省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由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全省范围内专业部、室的单项科技项目,由省联社该
3专业部、室提出业务需求,报省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由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三)市级科技项目,报省联社对口部、室及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由省联社专业部、室与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联合进行项目论证、批准后,由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组织地市级科技项目管理部门实施。
(四)县及县以下机构内部科技项目,由各市联社、办事处科技工作管理部门与相关科室负责,并报省联社对口部、室及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备案,并在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及市级科技项目管理部门指导下实施。
(五)全省范围内,涉及网络建设的项目由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各级机构不准自行建设网络。
第十一条各单位科技项目必须经过逐级上报审批程序,由省联社专业部、室和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共同批复,方可实施。未履行相应报批手续私自立项与实施,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违规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
(一)成立项目小组。组织有关技术、业务人员成立项目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二)技术开发。能够自主研发的软件项目由科技部门研发,其他项目采用招标的形式确定开发商,进行联合开发,具体工作由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统一负责;
(三)业务操作培训。项目应用前要做好相应的业务操作培训,编写系统操作手册。培训对象包括主管领导、系统管理员、业务操作员等;
(四)制定操作规范。为保证系统正常、安全运转,在项目完工后,必须制定严密的规章制度,建立切实可行的制约机制,加强管理。
第十三条成果论证
(一)建立项目实施档案,档案应包括:
1.项目需求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立项申请报告;
4.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实施进度记录;
5.投资预算方案;
6.参加人员及分工;
7.批复;
8.功能和技术规格说明及操作手册;
9.所有开发工具清单;
10.软件正常运行所必须条件;
11.支持该版本的技术要求;
12.与其他软件、硬件接口;
13.专业规章制度;
14.与软件有关的所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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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三十四条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制定的有关制度及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改。
12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