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农村信用社现金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0年08月03日来源:本站原创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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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第1号)、《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县级联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信用社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第四条
信用社应按照评级→授信→用信的原则建立流动资金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其基本操作流程为:评级→授信→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
第五条
信用社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六条贷款条件。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年审。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在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
(三)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在金融部门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重大不良记录。
(四)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五)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特殊行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六)已在本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结算帐户。
(七)有具体的生产经营项目或消费项目,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八)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担保。
(九)贷款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贷款金额。信用社应根据借款人资产负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情况,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贷款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八条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临时贷款、短期贷款和中期贷款三类。信用社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选择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种类,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
1、临时贷款是指信用社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在三个月(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一次性进货的临时性资金需要和弥补其它支付性资金不足。
2、短期贷款是指信用社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为三个月(不含)至一年(含)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要。
3、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信用社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为一(不含)至三年(含)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对生产经营正常,生产规模较大,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归还贷款本息有保证的企业。第九条
限额控制。信用社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且信用社应结合辖内的实际情况对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十条
贷款用途。信用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1、不得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2、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信用社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应在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利率基础上,根据有关利率定价政策,综合考虑各项成本、风险和经济资本回报率等因素合理确定。第十二条
风险控制及责任追究。信用社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符合流动资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受理机构应向借款申请人提供相应咨询服务,并对其资格和贷款基本情况进行初审。
第十四条
贷款受理。受理机构对初审合格的借款人,要求其提供流动资金贷款申请的相关材料,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其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及其最新年检证明。借款人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借款人为事业法人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核发的事业法人资格证书;借款人为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成立的有关文件;借款人从事需批准经营的特殊行业的,还须同时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特殊经营许可证。
2、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新年检证明。
3、税务登记证及最新年检证明。
4、验资报告。
5、近三年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6、公司章程。
7、贷款卡及最新年检证明。
8、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在本社的开户证明。
9、个人信息
10、书》。
11、的决议、
12、
13、
14、
15、
16、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
借款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和《借款申请
借款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申请贷款或同意担保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有关交易合同、协议。营运计划及现金流量预测。
本年度及最近月份的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诚信承诺书。其它有关资料。。
(二)借款人申请贷款属担保贷款的,担保单位除按第
(一)项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2、抵(质)押物品清单和抵(质)押物的合法权属证明。
3、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贷款社应安排至少2名客户经理对借款人的相关情况进行现场与非现场的尽职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对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的操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调查计划并确定调查内容;
(二)做好沟通,与借款人的相关管理人员进行面谈;
(三)实地察看借款人的经营场所、生产情况、设施状况,调查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
(四)通过相关部门、信息媒体、关联方、交易对手等调查借款人的有关情况;
(五)在调查的基础上撰写尽职调查报告及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等,对信贷业务进行风险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借款人是否出具书面文件承诺其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二)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调查应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领导者素质及经营管理能力、法人代表及股东的资信状况等。
(三)借款人的经营情况。经营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企业发展前景等;
(四)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财务状况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近三年来的经营情况,借款人现有的资产、负债、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并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情况。
(五)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信用状况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偿还债务的历史记录,有无不良信用现象;借款人以往合同执行情况、履约率情况、有无违约记录。
(六)借款人关联方情况。关联方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关联方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形式,关联方与借款人之间的往来情况。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申请贷款的,应调查集团整体经营及财务状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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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三十九条
各信用社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