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置重大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维护全辖农村信用社正常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确保**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辖22个营业网点。

第三条辖内各网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联社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一)辖内各网点出现因各种非正常因素引起众多客户在短时间内集中要求提取存款的挤兑事件;

(二)聚众到各网点上访、请愿、静坐、示威,以及发生冲突、围攻事件;

(三)辖内各网点发生贪污、挪用公款等内部经济案件;

(四)辖内各网点发生盗窃、抢劫、诈骗、涉枪、爆炸、绑架等各种经济刑事犯罪案件;

(五)辖内各网点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害,对资产、人员造成损失和伤害的重大事件;

(六)辖内各网点重要数据、帐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

(七)辖内各网点员工发生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等情况,或因司法、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能,造成岗位空缺;

(八)辖内各网点主任、副主任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一般员工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5个工作日以上

第四条辖内各网点发生上述

(一)、

(二)、

(三)款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一小时内向联社报告

辖内各网点发生上述

(四)款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向联社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辖内各网点发生上述

(五)、

(六)、

(七)、

(八)款重大事故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联社报告。第八款网点主任、副主任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网点营业经理负责报告。

第五条联社在接到辖内各网点报告后,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和补救,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对发生上述重大事件,而未及时向联社报告的有关责任人,联社将按有关处理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和追究。

第七条本规定由联社负责解释、修订。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农村合作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安徽绩溪农村合作银行

重大事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置重大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维护安徽绩溪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正常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确保农村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安徽绩溪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第三条辖内各分支机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总行或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一)辖内各分支机构出现因各种非正常因素引起众多客户在短时间内集中要求提取存款的挤兑事件;

(二)聚众到分支机构上访、请愿、静坐、示威,以及发生冲突、围攻事件;

(三)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贪污、挪用公款等内部经济案件;

(四)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盗窃、抢劫、诈骗、涉枪、爆炸、绑架等各种经济刑事犯罪案件;

(五)辖内分支机构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害,对资产、人员造成损失和伤害的重大事件;

(六)辖内分支机构重要数据、帐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

(七)辖内各分支机构员工发生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等1

情况,或因司法、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能,造成岗位空缺;

(八)辖内各分支机构支行行长、副行长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一般员工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5个工作日以上

第四条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上述

(一)、

(二)、

(三)款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一小时内向总行报告

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上述

(四)款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向总行或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上述

(五)、

(六)、

(七)、

(八)款重大事故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总行报告。第八款支行行长、副行长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网点委派会计负责报告。

第五条总行在接到辖内各分支机构报告后,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和补救,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对发生上述重大事件,而未及时向总行报告的有关责任人,总行将按有关处理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和追究。

第七条本规定由本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信用社(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信用社(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及时反映、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项,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确保全省信用社(银行)安全、高效、稳健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方面的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信用社(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

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包括。各办事处、市联社,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及辖内信用社重大突发事件、高级管理人员重大事项以及经营管理与其他突发性事项。

(一)重大突发事件

1.辖内出现支付风险或挤提苗头;

2.辖内发生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金融诈骗案件;盗窃现金10万元以上案件;抢劫营业网点或运钞车案件;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爆炸案件;绑架信用社、合作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案件;丢失、被窃枪支、弹药和涉枪案件;贷款1000万元以上、出现重大风险、预计可能造成100万元以上损失的;辖内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施破产、改制等行为,可能危及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况;

3.因技术故障、网络攻击或遭人为破坏,造成1个县域范围内营业机构发生网络故障,在1个营业日内(8小时)难以恢复,涉及1个市范围内中断4小时,严重影响正常营业和工作开展的;

4.发生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人员、经济损失或账册、数据损害;

5.有可能到省、进京的信用社员工或客户群体上访事件;

6.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突发事件

(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事项

1.各办事处、市联社领导班子职责分工及其变更;

2.辖内高级管理人员因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或因司法、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能,造成岗位空缺;

3.辖内高级管理人员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

4.辖内高级管理人员因意外伤害、疾病、学习等造成岗位空缺1个月以上;

5.辖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内部管理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6.辖内因违规经营被有关部门限制营业、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事件;

7.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经营管理及其他重大事项

1.遗失重要空白凭证、账簿或印章,可能或已经造成资金风险;

2.发生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爆炸、绑架等各种刑事、治安案件;因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挪用、侵占等发生的经济案件和资金风险案件;

3.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涉诉和纠纷情况;

4.资产、负债或表外业务发生100万元以上大额经营损失;

5.新发生或新发现的100万元以上违规担保、违规贴现、违规拆借、违规吸储或放贷等违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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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未上报的,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单位的突发事件,因本部门或当事人原因导致未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