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人防办双随机抽查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对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平时使用及人防通信、警报设施安装使用等人防相关业务主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人防系统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及浙江省人防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本细则,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全面落实。

第二条(“双随机”抽查)

人防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是指人防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对其从事人防业务活动进行现场抽查,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监管方式。第三条(随机抽查实施主体)市人防主管部门指导各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并根据需要直接开展或者组织各地人防主管部门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各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双随机”抽查工作。上级主管部门可对下级主管部门的抽查行为和抽查结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人防主管部门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确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附后)。随机抽查清单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项目、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和要求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对照随机抽查项目清单,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按市行政区域划分市场主体名录库,作为随机抽查的对象,逐项建立涵盖全市范围的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第六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人防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人防部门分级建立,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纳入名录库。上级人防部门开展随机抽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调执法检查人员。

第七条(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根据人防系统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抽查对象的特点,合理确定年度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4次,具体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明确。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有较多不良记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应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八条(名单抽取)

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及主管部门核定的审批权限和部门责任清单合理确定检查对象。同时要结合我市监管工作需要,坚持全面覆盖、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并报省人防办备案。

第九条(抽查方式)

检查人员应当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抽查,并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辅助性工作。检查人员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时,应当留存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对执法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十条(保密)

在抽查工作未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在公开前要严格保密,防止泄秘现象发生。

第十一条(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随机抽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我办党组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指导和业绩考评,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

双随机抽查工作由综合处牵头,各有关科室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明确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强化过程管控,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对工作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公布实施计划

制定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后,及时在市人防办网上向社会公布。按照“一单、两库、一细则”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于2016年10月全面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及时梳理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反映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后每个季度末报送一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四)完善行政抽查方法程序

实施行政抽查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告知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检查人员名单等。行政检查人员在现场抽查时,应详细记录抽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和问题等,记录或拍摄涉嫌的违法行为,及时收集有关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复印相关的文件资料,注明证据的来源,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制作抽查报告。行政抽查人员应及时完成包括抽查时间和内容、方法步骤、抽查情况和对被抽查人评价、处理意见建议的抽查报告,并按照程序审定后在嘉兴市人防办网上向社会公布。

(五)强化宣传培训

随机抽查是行政执法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人防部门要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加快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公开栏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为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第十二条(结果运用)随机抽查工作完成后,组织随机抽查的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分析汇总随机抽查工作情况,形成随机抽查报告,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抽查工作情况;如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行政处罚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市场主体失信记录及时纳入同级信用信息平台,加大失信行为联合征戒力度,逐步形成随机抽查结果和信用评价结果相挂钩的运用机制。

第十三条(检查人员责任追究)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时,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依照《公务员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3、在抽查监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和基本原则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有关文件的要求,大力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部门自由裁量权,规范监管行为

2、坚持依法监管,依法推进事中、事后监管的规范化。坚持公正高效。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学校和教育机构负担,优化教育发展环境。

二、抽查方式方法

(一)随机抽查主体教育局

(二)抽查对象和抽查内容

抽查对象。中小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

抽查内容。主要包括民办学校违规办学检查、教育收费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督查。

(三)抽查机制

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四)抽查比例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污染源,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双随机”抽查是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一项重大部署,各有关科室务必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学习研究,做好随机抽查方案的细化和落实,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检查水平,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实效。按照市政府文件确定的时间进度要求,及时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2.程序规范,档案齐全。要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对同一监管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避免任性执法、执法扰民。“双随机”抽查的发起、随机抽取过程、检查结果运用等要做到档案齐全,全程留痕,主动接受监督。

3、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加强宣传培训。随机抽查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及时总结随机抽查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双随机”工作机制。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监管质量;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使监管对象和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理解和支持,为顺利推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三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安全监管方式,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按照《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部门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在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工作方式。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原则。

第四条局机关各股室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机构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局汇总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系统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根据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建立完善的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当及时根据人员调整或行政执法资格证取证情况动态更新。

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性别、职务、执法证号、身份证号、执法类别情况等。第六条建立本局在本辖区的监管对象名录库,本辖区的监管对象名录库包括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企业、重点工贸企业和职业危害企业。监管对象名录库依据企业生存状态,动态确定抽查频次,实施动态调整。

第七条局机关各股室应当于每年12月底之前,确定本机构下一年度监管执法计划。

年度执法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执法计划,要保证必要的检查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于守信企业,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

第八条局机关各股室实施年度执法计划,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3%并逐步提高,暗查暗访一般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方式。

第九条具体实施随机抽查时,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监管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应根据要求制定检查方案和检查表,检查表的内容应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制作,一般不得超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十条原则上,县局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4次。上级机关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企业,县局在抽查时,予以排除。本部门业务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4次的企业,其他业务机构实施抽查计划时,应当予以排除。或者对同一企业,同一抽查部门不同执法机构实施检查时,应当同时实行综合检查。但是,对于进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处于经营异常状态、因违法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一条局机关各股室实施随机抽查时,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二条在对单个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单位、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检查人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对需要经过检验检测的,应当在检验检测异议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复检结果并将复检结果送达被检查对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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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随机抽查不代替集中专项检查、群众举报核查、责令改正复查等。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xxxxxxxxxx201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