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宿松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松政〔201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宿松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宿松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切实保护耕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2]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农村建新及城镇建设的地块(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加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项目区选取和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乡镇领导高度重视,村级班子凝聚力强,群众积极性高

(二)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状况进行清查,摸清家底,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合理安排项目区内农民新居,城镇(村)发展用地的布局和规模,建新地块要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户安置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及非农发展用地需要,同时兼顾农村其他农户建房需求。

(三)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维护群众利益的原则。拆旧地块优先

选取“空心村”以及散乱、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对大于25度坡度的山区、丘陵等不适宜复垦为耕地的地块,不得设置为拆旧地块。挂钩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按县政府《关于公布宿松县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松政[2011]8号)执行。

(四)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乡镇实施的原则。县国土资源局是挂钩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县发改委、财政、农业、水利、住建、审计、林业、监察、供电、电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承担项目的实施工作,履行项目法人责任。

第四条乡镇政府在项目实施中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公告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相关制度。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县政府每年根据省级下达的挂钩周转计划指标规模和各乡镇具体情况统筹安排项目区,预分解下达年度拆旧地块土地复垦计划。

项目乡镇需在县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拆旧地块拆迁安置、土地平

整,通过县级验收后方可作为挂钩项目区上报审批。

项目乡镇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拆旧地块拆迁安置、土地平整任务的,县政府收回本年度预下达的拆旧地块土地复垦计划,同时不予安排下一年度的土地复垦计划。

第六条项目乡镇在完成拆旧地块拆迁安置、土地平整并通过县级验收后,方可将申报材料上报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材料审查,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经省政府批准后的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项目区位置一律不予调整。拆旧区和建新区自省政府审批之日起两年内必须完成。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七条县政府成立挂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决挂钩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挂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挂钩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乡镇政府应成立相应机构,落实挂钩项目的实施工作。

挂钩项目区的具体实施工作由项目乡镇按批准的挂钩项目实施规划组织进行。确定项目区,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等必须依法进行听证、公示,严禁违背农民意愿拆建。

第八条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配合、监督管理项目的实施。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挂钩项目的报批、方案审核、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组织验收等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按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协助项目实施乡镇做好安置区的选址、安置房户型设计等工作。

县农业委负责挂钩项目拆旧地块复垦后的土地权属调整和重新发包工作。

县林业局协助用地单位办理林地征占用申报工作和做好项目区内树木采伐审批工作。

县发改委协助做好挂钩涉及项目的备案、审核和审批等工作。

县水利局协助指导挂钩项目拆旧地块土地复垦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复垦方案的审查。

县供电、电信部门要及时做好项目区线杆迁移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挂钩项目资金筹措、管理、监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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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法对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等情况予以检举、控告或通过其他形式予以监督。

第二十五条县国土资源局与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规,对项目实施中的不当行为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