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甘肃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推动省委省政府精准扶贫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如期实现“两个确保”的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33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13个市州(除嘉峪关市外)、58个集中连片特困县、17个插花型贫困县党委和政府,以及承担脱贫攻坚任务的省直相关部门脱贫攻坚责任的落实。
第三条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脱贫攻坚责任体系。
第二章省负总责
第四条省委省政府对全省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严格执行一把手负责制,形成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一起抓的工作格局;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政策措施,根据脱贫目标任务制定全省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指导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抓好目标确定、资金分配、组织动员、监督考核等工作;加强对市(州)、县(市、区)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协调,督促贫困县考核机制、约束机制、退出机制、涉贫事件处置反馈机制的落实;保持贫困县党政正职稳定,做到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
第五条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向中央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中央报告扶贫脱贫工作进展情况。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省委省政府签署脱贫攻坚责任书,市(州)、县(市、区)层层压实责任,形成条块结合、纵横衔接的目标责任体系。
第六条坚持落实省委常委联系市(州)、省级领导包抓县(市、区)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规划衔接、到村到户措施落实、工作保障等重大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注重抓点示范,统筹推进脱贫攻坚任务落实。
第七条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实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双组长制度,负责全省脱贫攻坚的综合协调,系统谋划帮扶计划、帮扶措施和帮扶责任,明确全省脱贫攻坚的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建立健全扶贫成效考核、贫困县约束、督查巡查、贫困退出等工作机制,完善农村贫困统计监测体系,组织实施对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组织开展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和第三方评估检查,负责贫困县退出验收工作,有关情况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第八条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安排,强化统筹协调、决策服务,主要负责精准识别、建档立卡、精准退出、贫困人口动态管理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管,抓好全省脱贫攻坚档案库和大数据平台建设的管理运行,细化实化脱贫攻坚“853”挂图作业,建立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机制,为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提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贫困村基础数据,引导各类资源精确配置。
第九条省级财政应当调整支出结构,建立扶贫资金增长机制,明确省级扶贫开发投融资主体,确保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支持贫困县围绕精准脱贫突出问题,以稳定持续脱贫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集中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及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定点扶贫、“千企帮千村”等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条健全完善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落实扶贫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相关行业部门要适应大扶贫格局的要求,负责本行业系统直接用于扶贫和整合用于扶贫资金的监管;实施扶贫资金数据录入、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扶贫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定期开展交叉检查和重点抽查,及时纠正和处理扶贫领域违纪违规问题。
第十一条省纪检监察机关围绕深化提高“两查两保”专项行动成效,对脱贫攻坚进行监督执纪问责;省人民检察院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行预防和集中整治;省审计厅对脱贫攻坚资金、重点项目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二条积极支持配合台盟中央开展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各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主动通报本地区脱贫攻坚总体情况、扶贫措施、重点工作和指标进度等,认真研究办理台盟中央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第三章行业责任
第十三条省直相关行业部门要依据贫困县、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基础数据,对照《甘肃省贫困退出验收办法》的脱贫验收标准,组织指导市(州)、县(市、区)行业部门进行逐户核查,按照行业政策指标体系采集相关数据信息,找准“七个一批”及危房改造、安全饮水等对应贫困人口的基本信息、区域分布、致贫类型和脱贫需求,形成通过本行业精准扶贫措施实现精准脱贫的管理清单;对因病、因学、因灾等致贫返贫的及时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扶持,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确保贫困人口致贫原因按照行业标准得到认定。
第十四条省直相关行业部门对核准后的通过“七个一批”及危房改造、安全饮水等措施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纳入行业扶贫规划的贫困村,组织指导市(州)、县(市、区)行业部门逐级分类建立到村到户工作台账,找准行业扶贫政策项目与贫困村、贫困户脱贫需求的结合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计划,明确帮扶责任、帮扶内容、完成时限;对已经脱贫的贫困人口,在攻坚期内保持相关行业扶持政策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确保贫困村、贫困人口按行业政策和脱贫需求落实帮扶措施。
第十五条省直相关部门按行业政策标准负责全国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和全省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相关统计指标设计、信息审核、数据录入、汇总分析和与国家部门信息衔接比对等工作,指导培训基层数据录入人员,定期组织统计录入帮扶措施和帮扶成效,做到信息真实、数据准确、账实相符、资料齐全,实时监测行业精准扶贫措施落实情况,加强行业成效统计和分析研判,按行业统计口径对录入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并对行业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为考核和退出验收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六条省直相关部门制定完善贫困退出验收相关指标的行业标准和退出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贫困户脱贫、贫困村退出、贫困县摘帽涉及行业部门的退出验收指标,由省、市、县相关行业部门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集中组织单项验收,提出认定意见,作为退出验收的主要依据,确保贫困县、贫困村、贫困人口按行业标准验收退出。
第十七条省直相关行业部门围绕“七个一批”及危房改造、安全饮水等行业指标,加强对基层干部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使基层干部熟悉和掌握行业到户到人政策措施,提升做好行业精准扶贫的能力和水平;加强行业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贫困群众对到村到户扶持政策的知晓率;深入开展调研督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广典型,不断推动行业精准扶贫到户到人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第十八条省直相关部门每年向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报告扶贫脱贫工作情况。健全完善行业部门定期述职制度和行业扶贫考核监督机制,把行业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落实情况作为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市县责任
第十九条市(州)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所属县(市、区)扶贫项目实施的督促、检查和监督、资金使用和管理、脱贫目标任务完成等工作,对区域内减贫成效、精准识别、精准退出、精准帮扶、扶贫资金管理等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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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三十四条全省13个市州(除嘉峪关市外)、58个集中连片特困县、17个插花型贫困县应当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其他有贫困人口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3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