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黔扶领(2003)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国家《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和《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加大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力度的决定》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人省新阶段扶贫开发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群众生活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扶贫资金(含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建设的项目。第二章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申报

第四条申报资格。各市(州、地)、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市、市辖区、特区,以下简称县)、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及重点村(以下简称重点乡、村)可申报财政扶贫资金项目。

第五条申报资格。必须在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条件下申报。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包括:(1)根据扶贫开规划建立项目库,按照先后缓的原则选择项目;(2)项目的勘察、设计、投资概算(概算标准参照《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投资补助参考标准》执行);(3)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及评估、扶贫效益分析;(4)确定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技术依托单位、项目主管单位等。

第六条申报程序。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应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各重点乡、村根据本乡、本村扶贫开发规划对项目进行筛选,并将所选择的项目报县扶贫办;县扶贫办对项目进行初审,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州、地)扶贫办,由市(州、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审批权限审查立项;属于省级审批的项目,由市(州、地)扶贫办报省扶贫办审查立项。

第七条申报内容和材料。申报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须报送《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申报书》,同时提供项目申报文件、项目汇总表及软盘等,一式两份,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八条申报时间。县扶贫办应于当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申报材料报市(州、地)扶贫办;市(州、地)扶贫办应于当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属于省级审批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申报材料报省扶贫办。

第三章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审批

第九条审批立项范围

(一)财政扶贫资金可予支持的项目:

(1)重点乡、村贫困农户实施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

(2)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等科技扶贫项目;

(3)重点乡、村实施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重点乡、村实施农田水利等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5)重点乡、村发展基础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广播电视事业等社会公益项目;

(6)贫困地区干部培训和农民农业适用技术与非农技培训项目;

(7)贫困农户住房改造项目。

(二)财政扶贫资金不予支持的项目:

(1)修建楼堂馆所及商品住宅的项目;

(2)部门所办的经济实体项目;

(3)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4)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5)未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

(6)无项目申报书或申报材料不全的项目;

(7)不符合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程序的项目;

(8)采用不正当手段套取扶贫资金的项目。

(三)不支持列有下列费用开支的项目:

(1)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交通工具及个人通信设备;

(4)弥补企业亏损;

(5)弥补财政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6)弥补项目建设管理费用;

(7)其它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审批权限。省扶贫办负责重点扶贫开发项目的审批。全省财政扶贫资金计划规模的50%下放给市(州、地)审批。由市(州、地)审批和县实施的扶贫项目均须报省扶贫办血案。

第十一条审批程序。每年中央和省财政扶贫资金计划确定后,由省扶贫办提出分配方案,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将资金计划下达到市(州、地)和县。市(州、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区到县资金计划规模的50%,对单一项目申报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审批立项范围进行审批,市(州、地)扶贫办合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并在下达项目资金起三日内报送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备案;1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市(州、地)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市(州、地)扶贫办报省扶贫办审批,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对未立项批复的项目,不予下达项目资金。市(州、地)立项审批的项目,不符合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审批立项范围和要求的,省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消或纠正。第四章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第三十五条扶贫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转移、挪用、拖欠、挤占、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因人为因素造成项目失败、质量低劣、项目资金损失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检查指导工作,审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