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乡镇(街道)专职驻村指导员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强化基层组织,夯实基础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工作指导员制度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07]49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继续抓好省、杭州市和我市选派的农村工作指导员队伍建设的同时,全面建立乡镇(街道)专职驻村指导员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职驻村指导员的选派
通过全面建立乡镇(街道)专职驻村指导员制度,加快实现从“兼职”、“联村”向“专职”、“驻村”的转变,确保乡镇(街道)选派的指导员人员、精力、工作“三到位”。各乡镇(街道)要确保在今年10月底前,每村都有一名专职农村工作指导员。
1、主要职责。专职驻村指导员受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委派驻村指导工作。派驻期间,专职驻村指导员原则上以承担村里工作为主,乡镇(街道)面上工作一般不予安排。专职驻村指导员主要履行村情民意调研、政策法规宣传、富民强村服务、矛盾纠纷化解、民主制度规范、组织建设督导等六项职责,具体结合派驻村的工作实际,明确和细化专职驻村指导员的具体职责。专职驻村指导员要依靠村级组织和村干部开展工作,充分调动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做到到位不越位、指导不包办,坚持“四必到”:村重大会议必到,村重大突发事件必到,村重要活动必到,联系户有急难险重事情必到。
2、选派条件。乡镇(街道)专职驻村指导员要求政治素质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开拓创新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具体可由三类人员组成:一是市管后备干部和有培养前途、需要村级工作锻炼的年轻中层干部;二是年富力强、有一定农村工作经验和处置问题能力的乡镇(街道)干部;三是从乡镇(街道)领导岗位退下来、身体条件许可的同志。
3、选派方式。按照“因村派人、因人定村”的原则,采取乡镇(街道)干部与行政村双向选择的办法,由村两委会召集党员、村民代表,民主推荐驻村干部建议人选;乡镇(街道)干部根据工作任务,结合自身能力、特长,选择驻村意向;乡镇(街道)党(工)委根据双向选择情况,结合各村实际和乡镇(街道)干部特点,合理确定各村驻村干部。各乡镇(街道)也可结合机关干部竞聘工作确定驻村干部。专职驻村指导员可与村级组织领导班子任期一致,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适时调换。
4、选派人数。根据乡镇(街道)干部人数、行政村数量,以及所辖各村的实际需要,确定乡镇(街道)专职驻村指导员队伍的规模。新农村建设任务较重、工作量较大的村和问题较多的经济薄弱村、软弱涣散村、信访集中的村每村派驻一名专职驻村指导员;人口规模较小、村班子作用发挥较好、工作量较少的行政村,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一人多村”指导,由一个专职指导员就近负责23个行政村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5、强化联系。专职驻村指导员要在普遍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基础上,重点联系5-10户不同类型的党员干部群众。联系生活困难党员、老干部和低保户,重点了解生产生活情况,送去党的关怀和温暖;联系致富带头人,搞好“传帮带”,帮助带领困难群众实现致富奔小康;联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代表,找准村里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深入了解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驻村指导员每月走访联系户不少于1次,每年要尽可能遍访农户。
二、专职驻村指导员的管理
1、例会交流制度。各级选派的指导员要以联络组和乡镇(街道)为单位建立指导员工作例会制度和工作汇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政策理论学习、村情民意分析、驻村情况交流、工作对策研究等活动,形成互学互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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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各乡镇(街道)党(工)委要切实承担起日常管理主体的职责,对各级选派的指导员实行属地管理,及时布置工作任务,经常进行督促检查,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农村工作指导员办公室。乡镇(街道)党(工)委要确定一名副书记或党(工)委委员主管驻村指导员工作,并落实相应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党(工)委要认真落实“农村工作指导员应列席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等基层组织的各种会议”和“省杭州市下派的农村工作指导员可列席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有关会议”等有关规定,为农村工作指导员围绕中心、把握全局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根据工作需要和指导员本人条件,可以安排省杭州市派出的指导员兼任乡镇(街道)的相应职务,实行驻点带面,促进乡镇(街道)与村级工作的衔接和全局工作的落实。
市、乡镇(街道)安排村级建设项目及资金补助、发展党员和培养村级后备干部、调整村干部、评议市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工作等,要认真听取驻村指导员的意见。市、乡镇(街道)要定期召开民情分析会,及时研究解决驻村指导员反映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市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村工作指导员工作。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对优秀农村工作指导员的宣传力度,为坚持和完善农村工作指导员制度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