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与业务发展学习心得
1.绪论
2.1.1研究背景
(一)保险监管发展的需要
保险业作为最古老的风险管理办法一种,是以合同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因其种类繁多,功能的多样性,一直被大众所喜爱。
但是08年9月美国爆发了严重且全面的金融危机,仅仅半月,好几个历史上有百年根基的金融巨头一个个相继倒下,使危机如燎原之火迅速蔓延到整个世界。再者,遥想98年东南亚金融海啸,致使亚洲很多国家的货币贬值以及受到的各方面冲击,到现在都无法复原。所以说,金融产品是把双刃剑,保险更是首当其冲。所以,对其的监管刻不容缓,也是必然的选择。
(二)机遇与挑战
自1980年改革开放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中国保险业从一片空白到日益壮大,从市场规模只占金融业微不足道的一小部分到开始影响银行业的传统储蓄业务,并通过基金间接入市成为资本市场的中流砥柱,保险业已真正成长为大金融的重要支柱之一。中国保险市场从垄断到竞争,从国内局部竞争到国内全面竞争,从封闭到开放,从国内竞争到国际竞争,一步一步发展到今天,也初步形成了良性竞争的市场格局。在国际性日益增强的保险市场中,如何进行成本合理、强度适中、有效率的保险监管,有效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提高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我国保险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保险监管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三)实践基础
一般来说,保险监管是指国家政府或政府的代理机构对保险机构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包括对保险机构业务范围、市场准入、市场退出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对保险机构内部组织结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以及一系列相关的立法和执法体系与过程。保险监管,从监管主体上来看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保险监管是指国家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体系及其活动进行的强制性监督与管理,从另一观点上来看,保险监管还包括行业自律性和社会对保险机构以及保险机构对其自身业务经营的监督与管理。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完整保险监管体系共有三方面:第一方面,保机构的内部稽查审核与风险管理;第二方面,利益相关者对保险机构的制约,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对保险业的管制和约束,以及保险业公会与险行业协会的自律;第三方面,具有法律效力上的强制性与惩罚性的监管机构对保险机构与保险市场的监管控
制。
1.2研究意义
保险业中存在的利益冲突决定了保险监管中平衡利益冲突,维护社会利益就会是监管在基本原则,也就是监管中的基本的监管利益所在。从根本上讲,保险监管的目标只有一项,就是维护保险业所涉及的社会公众利益,最大可能地促进社会公众利益的实现,这是监管的社会价值,也就是监管利益所在。社会利益在保险监管理论中反映为两个相互区别的分析模式,一是监管政治论的分析模式;一是监管经济论的分析模式。监管政治论反映的是保险业作为整个社会经济系统的专业化的风险管理者这一功能的实现程度,以及如何来优化它的这一功能。监管经济论强调的是保险行为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追求的满足程度,其中包括了监管机构及组成这些监管机构的个人的利益需求的满足程度和他们之间的优化与均衡机制。监管政治论与监管经济论都是以市场机制这经济制度基础的,但是它们强调的重点不同。前者强调能有效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监管机构对市场机制不足的以强制手段进行的纠正,以增进社会福利,实现监管目标;后者强调的是不同的市场主体通过影响市场价格来分配社会福利以及通过集体选择机制实现的租金的耗散过程中的
优化与均衡。
公众选择论认为保险监管不是政府通过行使政府力量保护分散的个别的大众利益,而是维护市场上包括有组织起来的消费者在内的强有力团体的利益。因为,既然保险监督官是由竞选产生或由政府任命,而各种
政治团体会向政府施加压力,因此,保险监督官的监管政策也会相应受到这类团体的影响。
1.3研究进展
1.3.1.国外保险监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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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继美国之后,澳大利亚、新加坡和英国等国家的保险业先后采取了以风险为基础的审慎监管方法。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发布的《保险核心原则》也强调了风险管理在保险监管中的重要作用。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逐渐成为了保险监管发展的新趋势。
1.4.2我国保险监管的发展方向
世界各国因为保险监管不周而引发的各种经济危机为刚刚起步的我国保险业敲了一记警钟,提醒我们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加强对发达国家已出现的问题进行监控,加大对保险的监管力度,把任何可能的的危机扼杀在襁褓之中,决不为其提供发展的温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