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有效支持节能减排工作的政策思考
金融支持节能减排的有效途径
——以晋中市为例
《中国金融》2008年第18期
节能减排形势严峻
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是保持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从山西省晋中市来看,受长期以来形成的资源型经济结构影响,能耗保持在一个较高水平,节能减排工作形势严峻。虽然近年来节能减排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目前金融支持节能减排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资源型经济结构导致“两高”贷款占比大,且贷款风险集中
由于晋中市资源型经济结构难以在短时间内根本转变,部分“两高一资”企业仍是晋中市经济增长的主要贡献者,导致其信贷存量资金占比仍然较大。2007年“两高一资”行业贷款涉及煤炭、焦炭、冶金、化工、电力、水泥、钢铁等七大行业,共占用贷款43.13亿元,占全市贷款总额的16.76%,比年初增加2.26亿元,其中煤炭、焦炭两大行业贷款为31.68亿元,占“两高一资”行业贷款的73.45%,比年初增加3.66亿元。2007年“两高一资”行业贷款中不良贷款5.69亿元,占“两高一资”行业贷款的13.19%,比年初增加0.86亿元,形成不良贷款的主要原因是受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资源整合政策的影响,介休、灵石等县市一些规模小、环保不达标的焦化企业和一些规模小、产量低的小型煤矿被依法取缔或关闭,造成农信社4.2亿元的不良贷款。贷款风险集中导致的信贷资产质量低下,既影响了金融机构继续投资的积极性,同时也不利于促进地区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影响了节能减排工作的进一步推进。银行环保审核难度较大,信息沟通机制和有效性有待完善
目前,基层金融机构了解企业节能减排信息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通过企业提供和银行征信系统查询获得;二是通过环保部门公布。但从企业获取信息,由于信息不对称,信息失真的可能性很大;查询银行征信系统,则受到目前征信系统仅采集环境执法方面信息的局限性,难以获取所需企业节能减排方面的完整信息;地方环保部门发布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针对性不强,时效性不够,都不能适应银行审查信贷申请的具体需要,银行环保审核难度较大。
节能减排主体自身基础薄弱且积极性不高
一是企业作为节能减排的主体,特别是列入整改企业,多年来一直存在资本金不足,加之自身抵押担保能力不足无法向银行贷款而缺乏资金开展节能减排工作。二是由于节能减排不能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对于环境保护做得好的企业又缺少鼓励性的经济扶持政策,不能有效吸引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据调查,2007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节能降耗投资的企业仅有8家。三是政府、金融部门采取各种措施狠抓节能减排工作,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萎缩了污染企业的生存空间,但有一部分中小型污染企业在利益驱动下,采取民间融资或者自筹资金的方式,偷偷开工生产。由于这类企业量大面广,污染不明显,加上企业职工对环保政策、法律法规了解不足,一般不会揭发检举污染企业。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
财政政策支持力度不够
节能减排作为一项社会公益工程,需要有效的财政政策支持,但目前财政政策支持力度显然不够。一是财政投入专项基金比例偏小。开展节能减排活动以来,中央政府先后拨付一定数量资金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各地政府也纷纷设
立专项基金,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但与节能减排所需巨额资金相比,差距较大。经预算,2007年晋中市环保治理资金需投资15亿元,但由于财力不足,仅投入环保治理资金1950万元。二是不能为节能减排企业提供相应的政策性财政支持和担保。目前,能够得到中央及省区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仅为少数的大型企业,而晋中市需进行节能减排的企业90%以上为中小企业,均未得到政策性扶持的担保机构的担保。三是缺乏对金融机构扶持节能减排的优惠政策,降低了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的积极性。节能减排工程一定程度上带有公益性,具有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经济效益回收慢、贷款风险大等特点,而政府对金融部门支持节能减排可能出现的风险缺乏相应的财政贴息等补偿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部门支持企业节能减排的积极性,形成在节能减排支持上的商业信贷缺位。
节能减排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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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一是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体系建设,减轻节能减排企业的成本压力,改变目前支持面过窄、金额偏小的局面。二是建立节能减排担保基金,为节能减排企业提供政策性财政支持的担保机制。三是制定节能减排中“关、停、并、转”企业相关的补偿政策,合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加快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四是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积极支持节能减排企业的金融机构,实行所得税适当减收的办法,以调动金融机构贷款支持节能减排企业的积极性。
董翠英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晋中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