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税源局涉税信息月报(第 10 期)

涉税信息月报

第12期

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2010年12月

目录

涉税通知

一、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

二、征收期波形图

三、本月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

四、12月份新办企业培训通知

五、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公告

★政策公告

一、国家明确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

二、两部门联合发布新的支持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总局明确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四、总局明确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

五、省局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

六、国家发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纳税指南

一、园区地税局网站“办税指南”栏目正式更名为“纳税指南”

二、园区地税局网站“政策法规”栏目新增内容

三、园区地税局网站“纳税辅导”栏目新增内容

四、园区地税局网站“软件表单下载”栏目新增内容

五、税收优惠政策系列专题

(三)

★12366热点问题

纳税咨询:请拨打江苏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网上办税:请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http://szyq.jsds.gov.cn

涉税通知

一、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

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按月申报的企业须申报)。

申报期限。12月1日—12月15日。

二、征收期波形图

2010年11月征收期波形图800070006000500040003000200010000123456789101112131415申报数据

请纳税人参考申报人数分布情况,合理安排申报时间,注意避开高峰期。

三、本月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

时间:12月15日上午9:00-11:30;

2地点: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98号2楼办税服务厅;接待局长:赵新;欢迎广大纳税人积极参与。

四、12月份新办企业培训通知

12月8日园区地税局将在12楼会议室举办新办企业纳税辅导,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两场培训,内容一致)。参加辅导企业名单、参加场次及携带资料详见园区地税网站首页“涉税通知—12月新办企业培训通知”。

五、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公告

近日,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和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联合发布了苏州工业园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公告,公告中列明了非营利组织的免税待遇、非营业组织的认定条件、非营利组织认定的申请时间、非营利组织认定的受理机关、非营利组织认定需要报送的资料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具体内容可详见园区地税网站首页“涉税通知-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公告”。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陆苏州工业园区地税网站“涉税通知”栏目查询。

政策公告

一、国家明确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选自财税[2010]103号)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对外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下同)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两部门联合发布新的支持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选自财税[2010]84号)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该通知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相关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

4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总局明确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选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企业取得的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该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该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四、总局明确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选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进一步明确了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对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对金融企业按规定

5发放的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对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五、省局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选自苏地税规[2010]8号)

近日,省局发布公告,规定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人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对符合国家鼓励或扶持发展产业或项目的占地,短期内纳税人出现较大亏损的,且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工资、法定劳动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三)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四)其他经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困难情形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

(三)纳税人申请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土地权属证明;

(五)纳税人提供的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其他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涉税信息获取方式

1、拨打江苏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

2、登陆苏州工业园区地税网站http。//szyq.jsds.gov.cn,了解更多涉税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