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水库信息综合

【发布单位】

水利部【发布文号】

水管[1993]61号【发布日期】

1993-12-01【生效日期】

1993-12-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

(1993年12月1日水利部水管[1993]61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地科学地进行综合利用水库调度运用,保证水库防洪安全,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综合利用的大型及重要中、小型水库,其他水库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库调度运用要依据经审查批准的流域规划、水库设计、竣工验收及有关协议等文件。水库设计中规定的综合利用任务的主、次关系和调度运用原则及指标,在调度运用中必须遵守,不得任意改变,情况发生变化需改变时,要进行重新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水库调度要在服从防洪总体安排保证水库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协调防洪、兴利及各用水部门的关系,充分发挥水库防洪、蓄水兴利的最大综合利用效益。

第五条水库调度运用工作的主要内容:

1.编制水库防洪与兴利调度运用计划;

2.进行短期、中期、长期水文预报;

3.进行水库实时调度运用

第六条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水库规划设计等有关文件、资料;并掌握水库所在流域及有关区域的自然地理、水文气象、社会经济、水利化发展、河道防洪工程系统及其保护对象、综合利用各部门用水要求等基本情况,为水库调度运用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七条水库管理单位,要根据本通则并结合具体情况,编制本水库的调度运用规程,按照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影响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水库,应报流域机构审定。由串联、并联水库群共同负担下游防洪和兴利任务的,水库群主管部门应主持制定联合调度运用方案,并负责指挥水库群的实时调度。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水库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在汛期,水库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八条水库调度运用要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研究优化调度方案,依靠科学进步不断提高水库调度运用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二章水库调度运用指标和基本资料

第九条水库调度运用的主要技术指标包括。上级批准或有关协议文件确定的校核洪水位、设计洪水位、防洪高水位、汛期限制水位、正常蓄水位、综合利用的下限水位、死水位、库区土地征用及移民迁安高程、下游防洪系统的安全标准、城市生活及工业供水量、农牧业供水量、水电厂保证出力等。

新建成的水库,如在工程验收时规定有初期运用要求的,应根据工程状况逐年或分阶段明确规定上述运用指标,经水库主管部门审定后使用。

第十条基本资料是水库调度运用的基础,必须可靠。对水库调度运用关系重要的几项资料要求如下:

1.库容曲线。应使用近期合格的1/5000~1/25000地形图量制的库容曲线成果。在多沙河流上的水库,要求三至五年施测一次库区地形图(包括水下部分),如发生大洪水应在当年汛后施测,并绘制新库容曲线。一般河流上的水库,当泥沙淤积对有效库容影响较大时,亦应施测库区地形图,修正原库容曲线,并按程序核定后公布使用。

2.设计洪水。运行多年的水库应对原设计洪水进行复核,使用最新审批的成果。

3.泄水、输水建筑物的泄流曲线。应经过实测资料率定。

4.下游河道的安全泄流量。要采用流域防洪规划所规定的水库下游河道控制断面的安全泄流量。

水库管理单位,应将水库的基本资料汇编成册,并根据资料的积累和变化情况及时予以补充和修正。

第十一条因工程情况或设计洪水、径流量、库容、泄洪能力、下游河道安全泄流量等基本数据发生重大变化,需要改变水库设计调度运用规定时,水库管理单位提出要求,由水库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在核实和修正基本资料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复核修改运用指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使用。

第三章防洪调度

第十二条水库防洪调度的任务是。根据规划设计确定或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水库安全标准和下游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防洪调度方式及各防洪特征水位对入库洪水进行调蓄,保障大坝和下游防洪安全。遇超标准洪水,应力求保大坝安全并尽量减轻下游的洪水灾害。

第十三条防洪调度的原则:

1.在保证大坝安全的前提下,按下游防洪需要对洪水进行调蓄;

2.水库与下游河道堤防和分、滞洪区防洪体系联合运用,充分发挥水库的调洪作用;

3.防洪调度方式的判别条件要简明易行,在实时调度中对各种可能影响泄洪的因素要有足够的估计;

4.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调度运用,应按各级防汛指挥部门的调度权限,实行分级调度

第十四条编制防洪调度计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核定(或明确)各防洪特征水位;

2.制定实时防洪调度运用方式及判别条件;

3.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非常措施及其使用条件,重要水库要绘制垮坝淹没范围图;

4.编制快速调洪辅助图表;

5.明确实施水库防洪调度计划的组织措施和调度权限

第十五条水库在汛期应依据工程防洪能力和防护对象的重要程度,采取分级控制泄洪的防洪调度方式。水库控泄级别,按下游排涝、保护农田、保障城镇及交通干线安全等不同防护要求划分,依据其防护对象的重要程度和河道主槽、堤防、动用分洪措施的行洪能力,确定各级的安全标准、安全泄量和相应的调度权限。同时,还要明确规定遇到超过下游防洪标准的洪水后,水库转为保坝为主加大泄流的判别条件。

第十六条入库洪水具有季节变化规律的水库,应实行分期防洪调度。如原规划设计未考虑的,可由管理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共同编制分期防洪调度方案,经水库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分期洪水时段划分,要依据气象成因和雨情、水情的季节变化规律确定,时段划分不宜过短,两期衔接处要设过渡期,使水库水位逐步抬高;分期设计洪水,要按设计洪水规范的有关规定和方法计算;分期限制水位的制定,应依据计算的分期设计洪水(主汛期,应采用按全年最大取样的设计洪水),按照不降低工程安全标准、承担下游的防洪标准和库区安全标准的原则,及相应的泄流方式,进行调洪计算确定。

第十七条大型水库和重要中型水库,必须依据经审定的洪水预报方案,进行洪水预报调度。预报调度形式可视水库的具体情况和需要采用预泄、补偿调节、错峰调度方式等。无论采用上述那种预报调度方式,在实施时,都要留有适当余地,以策安全。

第十八条当遇到超过水库校核标准的洪水时,要及时向下游报警并尽可能采取紧急抢护措施,力争保主坝和重要副坝的安全。需要采取非常泄洪措施的,要预先慎重拟定启用非常泄洪措施的条件,制定下游居民的转移方案,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在入库洪峰已过且已出现了最高库水位后的水库水位消落阶段,应在不影响土坝坝坡稳定和下游河道堤防安全的前提下,安排水库下泄流量,尽快腾库,在下次洪水到来前使库水位回降到汛限水位。

第二十条具有防洪兴利重叠库容的水库,应根据设计确定的收水时间,安排汛末蓄水。在实施中,可根据当时的天气形势预报和得、失净效益分析提出收水意见,经水库主管部门同意后,调整收水时间,及时蓄水。

第二十一条多泥沙河流上的水库,应根据本水库的具体情况和泥沙运动规律,研究采用适宜的排沙方式,如“异重流”排沙、“蓄清排浑”和“泄空集中拉沙”等,实行调水调沙相结合的调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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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本通则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通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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