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监部

二O一O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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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生产、基建过程中的人员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国有资产免遭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所有区域公司、产业公司及其所管理的基层单位(以下统称各企业)。

第三条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第五条各企业实行突发事件(含生产安全事故)三个渠道逐级报告制度,由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行政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对口领导、部门报告。

各企业必须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级报告系统的责任制。

第六条各企业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涉网事故后,应严格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第七条公司系统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各企业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八条公司系统贯彻“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必须在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基建工作的同时,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牢固树立“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信誉、安全就是竞争力”的意识,搞好安全工作。

第九条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工会与行政监察部门有权参与事故调查,依靠职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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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群伤事故。不发生重大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不发生瓦斯爆炸、透水事故、冒顶事故。不发生重大供热事故。

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十六条基层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事故;部门(车间、队)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一般事故;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十七条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系统内上级单位负责确定下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并考核其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对上级确定的目标逐级进行分解,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各企业必须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所有参建单位进行协调、监督,并要求各参建单位制定确保实现安全目标的措施和方案。

第三章责任制

第二十条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各企业及基层企业必须制定本单位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调。

第二十一条公司系统各企业的上一级企业行政正职与下一级企业行政正职签订年度保证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责任书,责任书的内容依据本规定第二章及当年的安全工作重点制订。

第二十二条公司系统实行年度安全目标绩效考核,每年对年度考核指标实施动态调整,并评估安全目标绩效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本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工作到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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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职权。

第五章规程制度

第三十五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制度、规定、规程、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六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生产安全、文明生产及职业安全健康的各项规程制度。

各基层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生产属性、生产流程及设备特点,编制有效保障生产安全、文明生产及职业安全健康的各项规程制度。

第三十七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当国家、上级颁发新的标准、规程、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要求,以及本企业设备系统变动和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相关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每年应对各项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及审核工作,并将复核结论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各项规程应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八条各企业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基层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三十九条基层企业及在基层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系统规章制度以及基层企业保证安全生产的作业规程等制度。

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措施双方会签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四十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建立健全各级技术监督网络,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四十一条各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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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性,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臵中的作用。

基层企业还应针对生产风险、事故隐患特点,制定各类专项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十条基层企业要从实际出发,对各类专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工作,以确保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实施预案,组织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

第五十一条各企业每年要根据国家和上级对突发事件的处臵要求,以及企业实际情况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评估、修订预案,并予公布。

第五十二条各企业应根据各项预案的要求,保证事故备品、救援装备、救援器材、救援人员防护用品等的应急物资储备,确保满足应急预案施行的要求。

第五十三条各企业应定期开展突发事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知识培训、宣传教育和演练等工作,提高职工的应急处臵能力,提高企业的防灾减灾能力及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十四条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演练等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八章教育培训

第五十五条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实行逐级负责制,根据《安全生产法》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五十六条公司系统各企业每年应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职工受到应有的规程、规定、制度和相应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的教育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七条各企业新进入(含实习、代培人员)的生产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企业、部门(车间、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电力企业还应经过《电力安全作业规程》学习,煤矿企业还应经过《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作业规程》和相关安全技术业务知识的学习,并通过规定的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基层企业新上岗的生产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八条基层企业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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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批评。

第六十一条基层企业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六十二条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六十三条基层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十四条各企业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各企业应运用现代化的工具和手段,以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九章例行工作

第六十五条各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辨识”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六十六条各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精神、要求,分析企业安全生产现状,提出应关注的安全问题,研究防范对策,部署工作安排,落实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第六十七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和安全网例会。安全工作会、安全分析会应由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受其委托的领导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安全监督和安全网例会可由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

基层企业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

基层企业班组必须开展班前会和班后会活动,做好班前危险点分析、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班后评估安全工作情况等工作。

第六十八条安全检查。

基层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春季、秋季以及防洪度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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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第七十五条涉网设备遇有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情况时,运行值班人员应按照有关规程处理,处理后必须立即报告电网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

第七十六条发电企业应定期与电网企业联系,分析和交流发输电设备安全稳定运行情况,通报相关信息,商讨解决涉网双方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保证电厂和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十七条发电企业发生涉网事故,应搜集、整理相关技术资料和原始记录,配合事故调查。

第七十八条煤矿企业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以及瓦斯超限作业。

第七十九条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劳动定员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严禁两班交叉作业。

煤矿企业要层层建立劳动定额定员考核办法。

第八十条煤矿企业同时作业的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个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章建设项目管理

第八十一条公司系统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及大型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负责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

第八十二条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超过100人。项目工期超过180天。

第八十三条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召集成立安委会,并出任安委会主任。安委会其他成员由监理、施工、设计等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担任。

安委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须在7天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八十四条安委会的基本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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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第十二章的有关内容和本章的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加以明确。

第十二章承、发包工程

第九十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建立承、发包工程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承、发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九十一条各企业发包工程项目在依法签订合同时,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由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九十二条各企业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安全施工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业绩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素质应符合工程要求。

保证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应提交由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应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设兼职安全员。

第九十三条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对承包方的安全施工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九十二条所列条件。

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或其他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冒顶、透水、垮(坍)塌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其他责任。第九十四条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安全风险抵押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其他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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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接受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一百零一条多经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本规定以及行业和地方政府的要求,组织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现不发生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交通责任事故、不发生火灾事故、不发生其他责任事故的安全目标。

企业内部要实行安全目标三级控制制度,即企业控制不发生事故,部门(车间)控制不发生障碍,班组控制不发生异常。

第一百零二条多经企业要建立健全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在主管单位的领导下,确保安全生产的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有效运转。主管单位的分管领导对多经企业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多经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统计和报告制度,按照主管单位的规定对生产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发生人身伤亡事故,除按照规定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单位报告外,还应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逐级上报。

第一百零四条多经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或安全监督主管(专责)业务接受基层企业安全监督部门的领导,在多经企业内独立开展安全监督工作,享有与基层企业安全监督人员同等职权。

第十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执行集团公司制定的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以及生产安全事故追究、处罚等相关规定,对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在安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安全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系统每年对上一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各企业以及为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一百零八条各企业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对上一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系统其它单位从事生产活动时,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本规定用于调整公司系统内部的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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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的要求,为明确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本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工作中的安全健康,促进华能集团公司又好又快发展,制订本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条各级人员在生产经营工作中,要始终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第三条集团公司总经理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集团公司其他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职能管理部门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各产业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参照本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以行政正职为核心,包括内部各层次、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章集团公司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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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构,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工作汇报,指导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和职权

(四)组织制订集团公司、产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召开生产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和协调解决生产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建立应急管理体系,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检查监督预案的演练和落实

(七)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开展对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加强安全信息沟通

(八)协调华能系统各单位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九)参加或受总经理委托主持或召开集团公司重要安全工作会议,参与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

第八条

分管其他工作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监督检查分管工作范围所属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三)分管生产、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总经理要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健康的“三同时”工作。组织开展各种类型的安全大检查,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关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五)参加或受总经理委托主持或召开集团公司重要安全工作会议,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

第九条纪检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监察部、安监总局下发的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二)了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督促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三)督促领导干部和职能管理部门认真履行安全职责,指导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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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将基建项目“安全措施费”计划,生产企业“两措费用”及煤炭企业“安全费用”计划纳入预算与综合计划统一管理,确保安全投入

第十三条企业管理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协同有关部门制订和完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流程体系,配合制度检查工作,评价制度流程体系建设和执行的总体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按照集团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要求,协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

(四)定期组织编写包括安全生产风险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报告。第十四条运营协调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及时了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信息,参加集团重要安全工作会议,配合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三)协调做好燃料供应、库存管理和电力生产营销工作,为安全稳定发电、保障电力供应创造条件

(四)配合协助安全监督部门开展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加强安全生产信息沟通。第十五条财务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确保重点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资金的落实

(三)保证安全生产事故恢复费用和防范措施费用的落实,负责做好集团公司资产保险和出险索赔工作

第十六条资产运营管理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在进行资产委托管理过程中,负责审核管理方的资质符合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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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二)检查和落实基建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编制基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建立健全基建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指导基建项目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四)在主持的基建项目招标工作中,负责审查工程项目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供应等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法定要求

(五)明确基建项目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重大问题

(六)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环保、职业安全健康等设施“三同时”原则,督促基建项目单位开展“三同时”工作

(七)在分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组织编制基建工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检查监督预案的演练和落实。组织集团公司基建安全工作会议,开展基建安全检查。

(八)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基建工程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九条国际合作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加强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支持各单位学习、引进国外先进安全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

(三)参与涉外工程事故调查及外方人员在华伤亡事故处理并负责对外联络工作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负责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的配臵和教育培训工作,满足安全生产工作的需求,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保证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设臵及人员配备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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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工会工作委员会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组织建立工会劳动安全、职业安全健康、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劳动保护监督体系,参与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就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内容提出意见

(四)组织和参加生产安全劳动竞赛、安全知识竞赛、表彰先进等活动

(五)改善员工劳动条件,监督检查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劳动保护设施的落实情况,提出保障员工职业安全健康的意见和建议

(六)指导基层工会在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时,应明确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有关内容

(七)参加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务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负责集团公司本部安全保卫和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安全保卫和消防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

(三)负责集团公司本部交通安全管理和房屋物业的安全管理

(四)负责集团公司本部的饮食和医疗卫生安全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责任制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集团公司2007年印发的《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本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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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监督体系,开展群众监督工作

(三)参与本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制订、重大措施的决策和“两措”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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