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防范风险预防经济案件违规操作演讲稿

规范操作行为防范案件风险

——解析银行业案件监管依据及预防控制

湖州银行嘉兴分分邹霞

(2011.08.12)

2005年以来,嘉兴银监分局和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银监会、浙江银监局的统一部署,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不断推进案件防控工作,有利地维护了嘉兴银行业的经营成果和社会声誉。

六年多的实践证明,案件防控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覆盖银行的所有业务层面,贯穿于银行的每一个业务环节。有效的防控工作,必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查防结合,重在预防”的原则,以完善内控机制为主线,以合规文化和制度执行为抓手,人防和技防结合,多方联动,常抓不懈。这不仅是案防工作的要求,也是持续深入推进嘉兴银行业合规稳健经营发展的需要。

古人云。“明者见危于无形,智者见危于萌芽”,虽然辖内银行业案防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针对银行的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猖獗,以往较少发案的存款、票据等领域近年来却成为发案的重点领域,高科技作案明显增加,授信领域的操作风险依然较大,团伙化作案取代个人作案,金额大、手段隐蔽、危害巨大。因此,我们的农村法人金融机构必须进一步练好内功,常抓不懈,不断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同行的沉痛教训无疑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最好范本。为此,今天我从银行业案防工作回顾、

1省内案防形势分析两方面跟大家一起学习探讨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案件风险的主要政策要求及化解对策。

第一部分案防工作回顾及最新监管要求

一、案防工作的监管职能演变

大家知道,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案件防范工作在2003年银监会成立以前,一直是由地方公安和人行保卫部门负责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当时叫做安全保卫工作。1997年人总行提出了“三防一保”的工作要求,即:防诈骗、防盗窃、防抢劫,确保银行职工人身和资金安全。

2003年中央决定设立银监会,行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银监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银监法》赋予银监会的主要监管职责,通俗点讲就是管机构、管风险、管法人,确保银行业稳健较快发展。其主要工作目标是,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

2004年底,国务院部际协调会议明确,银行业的安全保卫、案件防范划归银监会。在当时的背景情况下,银监会提出要以“三防、两提、一改”为重点。“三防”即:防信用风险、防市场风险、防操作风险;“两提”即:提高资本充足率和拨备覆盖率,“一改”即:做好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改革工作。

2008年7月底,银行业案件稽查局获得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作为银监会新增的内设机构之一,按照中央编制委员

2会批复,银行业案件稽查局职责有4项,一是拟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案件调查的规划;二是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三是督促派出机构稽查工作和案件查访工作;四是指导、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同时,案件稽查局将借助《银监法》赋予银监会的准司法权,整合有关稽查资源,不仅可以对银行业机构进行稽查,更可以利用延伸检查权,对有关企业和个人进行检查。

二、案件专项治理开展背景及成效

2005年以来,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处理涉案人员1887人,追究其他有关人员责任6624人,其中追究领导责任2328人。累计发生各类案件1769件,涉案金额81.77亿元,风险金额56.49亿元,分别为:经济案件和违规经营案件1337件,涉案金额20.14亿元,风险金额12.45亿元;盗窃案、抢窃案和诈骗案432件,涉案金额61.63亿元,风险金额44.04亿元。其中,百万元以上案件461件,涉案金额77.41亿元,风险金额53.91亿元。

为此,银监会从2005年2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至今先后组织召开了10多次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提出13条监管要求,建立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度,并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审计署、中纪委建立了案件查防的部际协调机制。在银监会的大力督导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了对陈案的查处力度,着力推进风险内控建设,积极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防范银行业案件发生。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银行业案件堵截率明显上升,发案数量明显下降,银行业案件高发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

通过六年的努力,到2010年底银行业案防和安保工作取得明

3显成绩,银监会纪委书记王华庆同志用四句话进行了概括,即,制度建设有了重大突破,制度体系更加完整;工作安排有了重大转变,思路更加清晰;工作水平有了明显提升,功能监管更加有效;工作质效有了显著进步,基础更加扎实

三、案件专项治理目标、原则及政策措施

(一)案件专项治理目标

案件专项治理以“降低案件发生率、提高案件成功堵截率”为工作目标,纵深推进治理工作。

(二)案件专项治理原则

银监会本着“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查防结合、重在防范;坚持改革管理并举、重在加强内控”的原则。

(三)案件专项治理重点环节

案件专项治理重点环节即“六个重点环节”。一是授权卡(柜员卡);二是印鉴密押;三是空白凭证;四是金库尾箱;五是查询对账;六是轮岗休假

(四)案件专项治理重点领域

即排查“九种人”,分别是。有“黄赌毒”行为的;个人或家庭经商办企业的;大额资金炒股的;个人、家庭负债较大或银行有贷款的;无故不能正常上班或经常旷工的;交友混乱、经常出入高档消费场所的;在职工作超过强制休假、轮岗规定时限的;有不良记录或犯罪前科的;已经出现违规操作的。

(五)案件专项治理问责追究

案件专项治理问责追究概况为“一案四问,上追两级”,一问案件的当事人;二问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相关人员;三问与作案人交往过多的知情人;四问发案单位两级领导之责。

(六)防范操作风险主要措施

42005年5月31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它被业界称为强化银行高管责任、遏制金融大案要案的“十三条”。这既是银行业机构落实内控措施的指引,亦是监管部门督促银行防范操作风险的依据。

提出背景。当时,银行机构对操作风险的识别与控制能力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问题突出。一些银行业机构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或者对制度执行情况缺乏有效监督,对不执行制度规定者查处不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大案、要案屡有发生,导致银行大量资金损失。因此,各银行业机构如何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迫在眉睫。

1.防范操作风险的“十三条意见”

⑴高度重视防范操作风险的规章制度建设。对无章可循或虽有规章但已不适应当前业务发展和基层行实际管理情况的,上级行应进行专门研究,及时制订或修订。对于基层行和有关部门就规章制度建设提出的问题,总行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不得延误。对有章不循的,要将责任人调离原岗位,并严肃处理。

⑵切实加强稽核建设。要不断完善稽核体制,充实稽核力量,加强对稽核队伍的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业务主管部门和稽核部门应对业务单位,特别是基层业务单位组织实施独立的、交叉的突击检查,同时,要建立对疑点和薄弱环节的持续跟踪检查制度;总行及相关上级行要对跟踪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要强调有效性、严肃性和独立性。

⑶加强对基层行的合规性监督。对权力过大而监督管理又不到位的基层行,要重点加强监督,促其及时整改;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管和监控,防止权力滥用和监督缺位。

5⑷订立职责制,明确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责任,形成明确的制度保障。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各行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的高管人员,要认真履责,敢抓敢管,以身作则。对出现大案、要案,或措施不得力的,要从严追究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并相应追究稽核部门及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检查监督整改不力的责任。反复发生大案要案,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单位,要从严追究有关高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⑸坚持相关的行务管理公开制度。对薄弱环节要定期自我评估,并请外审机构进行独立评估。要进一步扩大社会和新闻舆论对银行的监督。对已发生的大案,可以披露的,要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详细介绍整改规划和具体措施,正确引导公众舆论,争取主动。通过公众监督,防止银行懈怠操作风险管理,防止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和滥用权力。

⑹建立和实施基层主管轮岗轮调和强制性休假制度,并确保这一安排纳入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要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规定,并由人事部门按照规定就拟轮岗轮调和休假主管的顶替人员预先做好相应安排。稽核部门应对相关的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进行有效审计跟踪。

⑺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八小时内外的行为,建立相应的行为失范监察制度。稽核部门应就这些岗位、环节工作人员的买卖股票行为建立内部报告制度,要明确具体操作程序和规定。发现有涉黄、涉赌、涉毒、以及未报告的股票买卖和经商办企业等行为的,要即行调离原岗位,并对其进行审计。要及时、深入了解情况,对行为失范的员工要及时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6⑻对举报查实的案件,举报人属于来自基层的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的,要予以重奖;对坚持规章制度、勇于斗争而制止案件发生的,要有特别的激励机制和规定。违法、违规、违纪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一律调离原工作单位,并严肃处理。

⑼加强和完善银行与客户、银行与银行以及银行内部业务台账与会计账之间的适时对账制度,对对账频率、对账对象、可参与对账人员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改善管理理念,改进技术手段。

⑽加强未达账项和差错处理的环节控制,记账岗位和对账岗位必须严格分开,坚决做到对未达账和账款差错的查核工作不返原岗处理。要设立独立的审核岗,建立责任复核制,必要时可由上一级行对指定岗位进行独立审核,并责成原岗位适时做出说明。

⑾严格印章、密押、凭证的分管与分存及销毁制度,坚决执行制度规定,并对此进行严格检查,对违规者进行严厉惩处。

⑿加强对可能发生的账外经营的监控。当日出单要核对,机器打印的出单要全部核对。要探索手工情况下的有效监控措施,以及网点通存通兑中多部门办理业务等情况下向客户验证复检的有效手段。

⒀迅速改进科技信息系统,提高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操作风险的能力,支持各类管理信息的适时、准确生成,为业务操作复核和稽核部门的稽查提供坚实基础。

2.银监会力推阳光监管“十三条”规范操作风险的意义

银行业掌控着90%的金融资产。金融安全对于整个国民经济和十数万亿的百姓储蓄具有绝对的重要性。正是基于当时金融形势的严峻,更凸显了防范操作风险“十三条”的特殊分量和意义。

首先,这是中国银监会首次根据2004年6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强化“操作风险”管理。它不仅突破了“内部控制”范畴而将“操作风险”提升为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并列,更深刻之处在于它对整个银行系统的风险与责任作出重新判断:即由一直以来强调不良信贷等“信用风险”调整为强调银行自身的“操作风险”,并确认信用风险只是银行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而操作风险才是银行风险的“重要根源”。这种对银行风险的重新判断,意味着未来监管工作重点的转移与银行本身责任的强化。原来强调“信用风险”,多注重借款人或交易对手不能履约造成的风险;现在强调“操作风险”,则强化了银行自身对内部治理结构、程序的不完善或员工失误的责任。

其次,强化了银行管理层特别是高管人员的责任。这是对银行系统责任追究机制的重大突破。一直以来,只要发生问题——严格地说,只要问题被“暴露”出来,因为问题“发生”后往往是领导先“捂”住——受到查处的往往是当事人,而非管理人员或上级部门。这种机制不仅使得管理人员推卸管理责任,而且为管理层因自己暗示或有意安排造成的事故提供了寻找“替罪羊”的机会。相反,新的责任机制则有助于打击高管人员的懈怠之风,消除其利用管理漏洞牟利之机。

再次,扩大社会和新闻舆论对银行的监督是此次的管理创新。银行管理层的尽职压力可以来自上级机构,可以来自行政监管,但“阳光监督”是更有效的防腐机制。金融因建基于社会信用之上而具有特殊的敏感性,而借助公众舆论监督防止管理层“玩忽职守和滥用权力”,无疑有助于减少一直以来银行系统封闭运作的种种弊端。

然而,我们不得不警醒,欲要根治金融腐败,需要超越监管

8体制自身的局限,改革银行系统的根本制度,这就是再造银行的所有制基础和公司治理结构。而此种再造的落脚点就在于,真正按照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来选择银行家、高管人员、基层主管和普通员工。按照金融专业的标准来管理银行业,无疑是实施风险管理制度从“形似”到“神似”的前臵条件。

3.防范操作风险的“十项措施”

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银行业犯罪的打击力度。研究并提请有关部门修订《刑法》相关条款,明确有关司法解释;研究修订《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加大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在《企业破产法》中明确有关债权保护条款,充分保障债权机构的合法权益;研究有关延伸检查权问题,增加有效监管手段。

⑵实行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落实各级领导责任。银监会配合有关部门制定《银行业重大案件责任追究规定》。

⑶加强任职履职管理,对高管人员实行动态监管。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管办法》。

⑷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力量,增强自我纠错能力。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帮助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解决现阶段内部审计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等问题。

⑸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系统建设监管,提高信息科技水平。

⑹完善会计统计相关制度,加强对中介机构管理。

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处臵突发事件能力,研究制定《案件损害控制办法》,努力控制和减少银行业案件可能造成的经济与声誉的损害,切实维护金融稳定。

9⑻积极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⑼完善不良资产处臵办法,做好资产管理公司案件治理工作。

⑽提高银监会有效监管水平,发挥专业化监管优势。

4.防范操作风险的“十个联动”

⑴针对票据业务案件高发,实行按规定收取保证金和推行由他行托管保证金的联动,禁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开、自贴和自管保证金的做法;

⑵一线业务的卡、证、章管理和基层机构行政章的管理联动;

⑶基层行行长、营业网点主任定期进行交流轮岗与会计主管实行委派制的配套与联动;

⑷重要岗位的强制性休假与岗位审计的配套与联动;

⑸激励基层员工揭发举报与对员工保护制度的配套与联动;

⑹贷款“三查”尽职调查与三查档案(纸质或电子介质)妥善保管责任制的配套与联动;

⑺完善审计体制、提升审计职能与加强对审计问责制度建设的配套与联动;

⑻查案、破案同处分到位的双向考核制度建设的配套与联动;

⑼案件查处与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配套与联动;

⑽对基层操作风险管控奖(表扬、奖励)惩(惩戒、处分)并举的激励约束机制建设的配套联动。

四、当前银行业案防和安保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表现案件防控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形式严峻,滋生案件的体制机制、内控管理、合规文化等深层次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近年来一系列大要案充分暴露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

10展理念、内控合规、内审稽查、违规处罚、安保落实等方面都存在相当程度的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过度追求发展速度和规模,粗放型经验问题认识不深转变不够一是案件防控和安全保卫工作投入与效益产出没有明确的对应关系,一味追求发展速度,重规模轻质量;二是在考核激励上重利润轻内控;三是在业务发展上重营销轻管理;四是在存贷款领域,热衷于铺摊子、抢份额、拉存款、拉客户,违规提拔,带病提拔等

2.片面强调经营利润和风控成本,内控制度的执行要求落实不足。当前,银行业普遍存在一种倾向,比较注重建立制度,讲要求,作规定,下文件,对制度的执行却重视程度不足、工作力度不够、有效对策不多、反馈评估机制不通畅,简单化执行、表面化执行、递减式执行、被动式执行、抵触性执行和选择性执行大量存在。

3.习惯性漠视内生动力建设,内审稽核检查行动不少效果不佳一是内审稽核队伍建设相对滞后二是内审稽核的管理模式不尽合理,妨碍了作用的充分发挥三是内审稽核检查缺乏必要的评价与监督

4.不能正确理解案件统计工作,案件的报送数据不实、情况不足一是错报案件二是迟报案件三是瞒报案件。案件统计报送存在的问题不仅违反了银监会相关规定,还严重干扰了对案件形势的分析判断。

5.仅仅关注案件的问责处罚,对违规的处理措施不少,力度不够一是内部处罚和责任追究不到位二是纠偏工作不到位

6.应付式部署安全保卫,银行业安保工作想法很多办法较

11少。一是工作难定位二是组织无保障三是工作无目标。安保工作对内涉及各个相关部门,对外涉及不同单位,事先的安全防范和保卫等各项措施的落实均需要大量的内外协调工作,就目前安保部门的弱势现状,其作用难以发挥,严重制约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主要表现形式

1.员工的思想观念滑坡。思想教育不到位,道德滑坡形成的案件风险在少数支行,案件警示教育说起来重要,抓起来热闹,往往停留在表面现象,没有真正深入下去,对员工的思想教育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导致员工的思想观念滑坡,不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特别是对员工“八小时”以外的活动失去控制,不知道员工在想什么,有的明明知道有不良行为和表现,但却不采取措施,也不向上级行报告,纵容其发展最终走向犯罪。

2.“一手硬,一手软”。管理人员特别是机构负责人经营指导思想不端正导致案件风险隐患的形成,主要表现在管理上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片面追求业务发展,忽视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不能正确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的关系,把主要精力放在业务发展上,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抱着侥幸心理或无所谓的态度,致使一些规章制度执行不力,形同虚设。

3.存有侥幸心理。员工责任心不强形成的案件风险隐患,主要是员工合规风险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没有真正树立起“风险控制优先”的管理理念。工作中不认真细致,敷衍了事,麻痹大意,戒备心不强,不能完全按规章制度办事。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整个流程不够严密和完善,存在缺陷或漏洞。有时为了图省事,不按规章办事,简化业务流程,对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存有侥幸心理。

124.“吃老本,凭感觉”。业务不熟练形成的案件风险隐患,目前各机构虽然从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入手,不断加大了对员工的业务培训力度,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部分员工特别是新入行员工,由于对一些规章制度还不够熟悉、不够了解或者没有正确的理解,业务水平没有达到相应岗位的要求。主观意识上愿意把工作做好,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力不从心,对错之间难以把握,办理业务往往容易出现差错,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有的员工平时不注意学习,干起工作来凭感觉、吃老本,对业务流程和文件学得不深、理解的不透,吃了“夹生饭”,违规办理业务后形成了风险还不知错在哪里。

5.明知故犯,形成风险。近年来,在激烈的竞争中,为了发展业务,留住客户,给客户提供方便,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要求,有的就简化业务程序,或者颠倒流程先办后补。虽然主观意识是好的,是为了所在单位的业务发展。但是由于没有摆正业务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关系,把防范风险放在了次要地位,甚至出现集体违规或指使或默许,应该说这类违规行为大部分是善意的。如:开户资料不全为企业开立结算账户;利用员工账户为客户购买基金、协助客户过渡补偿款;违反实名制有关规定为个人开立储蓄账户等。

6.检查走过场,监督不力。各级监管机构在各项监管活动中,多数存在对监督检查的事项不深不细,检查流于形式等问题,造成该发现的问题没能及时发现,该纠正的错误没能及时纠正,往往是问题和隐患得不到彻底根治,有章不循、违规操作和屡查屡犯等问题久治不逾。如,虽然各级行每年都要开展一系列违法违规专项治理活动,并在各阶段都要组织多次检查,应该说检查比较频繁。但是从检查的内容方式、操作程序、整改处理等都很不

13规范,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加之检查人员整体素质、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有的原则性也不强,检查没有权威性,无法真正达到检查的目的。

五、银监会、省局、嘉兴分局案防工作要求及重点2011年案防工作的总体思路:继续深入推进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加强案件处臵和案件风险监测分析力度,优化案件工作考核机制,强制性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内生动力,强化法人负责,强化责任追究,强力推进合规建设和内控执行力落实,通过创新、调整和完善各项制度,全面调动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力争年内事项案防安保工作力度、质量和效果的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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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防范伪造或变造银行承兑汇票诈骗犯罪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2号)

11.中国银监会关于阎庆民同志在中小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和案件防控专题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银监发„201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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